5 設施與設備
5.1 設施
5.1.1 供水設施
5.1.1.15.1.1.1 應能保證水質、水壓、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產需要。
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規定。間接冷卻水、鍋爐用水等食品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產需要。
5.1.1.3 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如間接冷卻水、汙水或廢水等)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汙染。各管路係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5.1.1.4 自備水源及供水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還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1.2 排水設施
5.1.2.1 排水係統的設計和建造應保證排水暢通、便於清潔維護;應適應食品生產的需要,保證食品及生產、清潔用水不受汙染。
5.1.2.2 排水係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等裝置,以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
5.1.2.3 排水係統出口應有適當措施以降低蟲害風險。
5.1.2.4 室內排水的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且應有防止逆流的設計。
5.1.2.5 汙水在排放前應經適當方式處理,以符合國家汙水排放的相關規定。
5.1.3 清潔消毒設施
應配備足夠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應配備適宜的消毒設施。應采取措施避免清潔、消毒工器具帶來的交叉汙染。
5.1.4 廢棄物存放設施
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於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並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5.1.5 個人衛生設施
5.1.5.1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必要時特定的作業區入口處可按需要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5.1.5.2 生產車間入口及車間內必要處,應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如設置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其規格尺寸應能滿足消毒需要。
5.1.5.3 應根據需要設置衛生間,衛生間的結構、設施與內部材質應易於保持清潔;衛生間內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洗手設施。衛生間不得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5.1.5.4 應在清潔作業區入口設置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如有需要,應在作業區內適當位置加設洗手和(或)消毒設施;與消毒設施配套的水龍頭其開關應為非手動式。
5.1.5.5 洗手設施的水龍頭數量應與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必要時應設置冷熱水混合器。洗手池應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潔的材質製成,其設計及構造應易於清潔消毒。應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5.1.5.6根據對食品加工人員清潔程度的要求,必要時應可設置風淋室、淋浴室等設施。
5.1.6 通風設施
5.1.6.1 應具有適宜的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biyaoshiyingtongguozirantongfenghuojixiesheshiyouxiaokongzhishengchanhuanjingdewenduheshidu。tongfengsheshiyingbimiankongqicongqingjieduyaoqiudidezuoyequyuliuxiangqingjieduyaoqiugaodezuoyequyu。
5.1.6.2 應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汙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進、排氣口應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通風排氣設施應易於清潔、維修或更換。
5.1.6.3 若生產過程需要對空氣進行過濾淨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並定期清潔。
5.1.6.4 根據生產需要,必要時應安裝除塵設施。
5.1.7 照明設施
5.1.7.1 廠房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使食品呈現真實的顏色。
5.1.7.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裝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5.1.8 倉儲設施
5.1.8.1 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5.1.8.2 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倉庫地麵應平整,便於通風換氣。倉庫的設計應能易於維護和清潔,防止蟲害藏匿,並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並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汙染。必要時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製設施。
5.1.8.4 貯存物品應與牆壁、地麵保持適當距離,以利於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5.1.8.5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包裝,明確標識,並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5.1.9 溫控設施
5.1.9.1 應根據食品生產的特點,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等設施,以及用於監測溫度的設施。
5.1.9.2根據生產需要,可設置控製室溫的設施。
5.2 設備
5.2.1 生產設備
5.2.1.1 一般要求
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並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汙染。
5.2.1.2 材質
5.2.1.2.1 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製作,並應易於清潔和保養。
5.2.1.2.2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麵應使用光滑、無吸收性、易於清潔保養和消毒的材料製成,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並應保持完好無損。
5.2.1.3 設計
5.2.1.3.1 所有生產設備應從設計和結構上避免零件、金屬碎屑、潤滑油、或其他汙染因素混入食品,並應易於清潔消毒、易於檢查和維護。
5.2.1.3.2 設備應不留空隙地固定在牆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裝時與地麵和牆壁間保留足夠空間,以便清潔和維護。
5.2.2 監控設備
用於監測、控製、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
5.2.3 設備的保養和維修
應建立設備保養和維修製度,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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