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執法稽查司的領導好!
請教一個問題: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
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收到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後,對於一些理化指標、食品添加劑、重金屬等指標,我、我們認為其與生產環節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可以作為案件查處的證據。
但是,如果是一些微生物指標、過氧化值和酸價、一些易揮發的指標如酒精度和總酸等項目,可能由於儲存、運輸達不到規定要求所致,我們不建議作為生產環節行政處罰的依據。
可是總局的抽檢平台又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處罰,請問總局對這類情況如何掌握?
請教一個問題: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
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收到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後,對於一些理化指標、食品添加劑、重金屬等指標,我、我們認為其與生產環節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可以作為案件查處的證據。
但是,如果是一些微生物指標、過氧化值和酸價、一些易揮發的指標如酒精度和總酸等項目,可能由於儲存、運輸達不到規定要求所致,我們不建議作為生產環節行政處罰的依據。
可是總局的抽檢平台又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處罰,請問總局對這類情況如何掌握?
回複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時間:2021-08-20
一、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對於一些可能與生產、運輸、儲存等多個環節因素均有關聯的不合格項目,需查明原因,確認違法主體後作出行政處罰。
一、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對於一些可能與生產、運輸、儲存等多個環節因素均有關聯的不合格項目,需查明原因,確認違法主體後作出行政處罰。
留言日期:2021-08-02
在流通領域的抽檢報告,能作為直接處罰生產廠家的依據嗎?
總局領導您們好!
我(wo)是(shi)一(yi)名(ming)基(ji)層(ceng)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的(de)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近(jin)日(ri)我(wo)局(ju)接(jie)到(dao)外(wai)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寄(ji)來(lai)的(de)一(yi)份(fen)抽(chou)檢(jian)報(bao)告(gao),報(bao)告(gao)顯(xian)示(shi)我(wo)局(ju)轄(xia)區(qu)範(fan)圍(wei)內(nei)一(yi)個(g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生(sheng)產(chan)的(de)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在(zai)該(gai)地(di)超(chao)市(shi)銷(xiao)售(shou)時(shi),經(jing)該(gai)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委(wei)托(tuo)抽(chou)檢(jian)顯(xian)示(shi)不(bu)合(he)格(ge)。我(wo)局(ju)收(shou)到(dao)抽(chou)檢(jian)報(bao)告(gao)後(hou),立(li)即(ji)對(dui)轄(xia)區(qu)內(nei)的(de)該(ga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進(jin)行(xing)檢(jian)查(zha),發(fa)現(xian)該(gai)企(qi)業(ye)在(zai)生(sheng)產(chan)被(bei)抽(chou)檢(jian)為(wei)不(bu)合(he)格(ge)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時(shi),未(wei)對(dui)不(bu)合(he)格(ge)的(de)項(xiang)目(mu)指(zhi)標(biao)進(jin)行(xing)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請(qing)問(wen)我(wo)局(ju)能(neng)直(zhi)接(jie)依(yi)據(ju)在(zai)流(liu)通(tong)環(huan)節(jie)抽(chou)檢(jian)的(de)不(bu)合(he)格(ge)報(bao)告(gao)對(dui)生(sheng)產(chan)廠(chang)家(jia)按(an)照(zhao)《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嗎?
回複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時間:2021-08-06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倉庫以及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第四十三條第一款“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shoudaojianduchoujianbuhegejianyanjielunhou,yingdangjishiqidonghezhachuzhigongzuo,ducu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lvxingfadingyiwu,yifakaizhantiaozhachuli。biyaoshi,shangj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keyizhijiezuzhitiaozhachuli”,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各地方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結合案件實際調查情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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