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餐飲新規出台,外賣將迎大變化!
2026年2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定》聚焦網絡餐飲領域平台責任虛化、商戶經營不規範、監管鏈條不閉環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壓實平台、商戶主體責任,強化全過程監管,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下麵是夥伴網對《規定》核心內容的分析,供行業參考。
一、聚焦痛點,回應民生關切
近年來,網絡餐飲業態迅猛發展,“外賣”已成為大眾,尤其是年輕人的日常餐飲消費方式之一,但無證經營、“幽靈外賣”、平台責任虛化、後廚不規範等問題頻有發生。
《規定》針對網絡餐飲環節,將監管從形式審查轉向實質管控,從事後處罰轉向事前預防、事中管控,推動行業規範提質。
二、三大維度壓實主體責任
1、平台守好準入關口
《規定》明確平台不再是“隻收傭金、不擔責任”的中介,而是入網餐飲服務的共同責任主體,對食品安全負首要把關責任。
嚴把入網關,從源頭杜絕“幽靈外賣”。平台對入網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實地核查、資質核驗三重把關。
要yao求qiu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的de網wang店dian名ming稱cheng與yu實shi體ti經jing營ying門men麵mian招zhao牌pai名ming稱cheng一yi致zhi,並bing要yao求qiu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在zai其qi主zhu頁ye麵mian顯xian著zhu位wei置zhi,持chi續xu展zhan示shi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實體經營門麵、實際經營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從根源解決“假地址”問題;
平台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設置“無堂食”標識,消費者在下單前即知曉商家的經營模式,從而根據需求與安全預期作出理性選擇;
並根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麵展示“無明廚亮灶”、“有明廚亮灶”標識。
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提供技術支持,相關視頻信息應當至少保存十四日。
強化動態管控,實現全周期管理。平台應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內容與頻次,建立健全智能監測、排查調度、快速處置等工作機製。同時要求平台每6個月對入網經營者資質、經營場所等信息進行全麵複核更新,實現全周期管理。
2、入網餐飲商戶規範後廚操作
《規定》重申並強化入網餐飲商戶的實體經營義務與操作規範,讓外賣安全看得見、管得住。
堅守實體經營底線。入網餐飲商戶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應當向平台提交真實、有效的經營資質證書,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
規範信息公示與經營行為。入網餐飲商戶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的,應當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設置“明廚亮灶”的鏈接標識,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轉,監控畫麵覆蓋餐飲食品加工製作的關鍵環節,向社會公開餐飲食品加工製作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3、嚴格監管與懲戒
外賣平台本質上是電子商務平台,《規定》與《電子商務法》進行銜接,將外賣平台納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統一監管框架,進一步強化平台在信息報送、數據共享、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法定責任。大幅提升對平台、商戶的違法違規處罰力度,造成危害後果的,罰款最高可達二十萬元。
三、小結
《規定》有(you)利(li)於(yu)整(zheng)治(zhi)網(wang)絡(luo)餐(can)飲(yin)亂(luan)象(xiang),提(ti)升(sheng)行(xing)業(ye)整(zheng)體(ti)質(zhi)量(liang),保(bao)障(zhang)消(xiao)費(fei)者(zhe)飲(yin)食(shi)安(an)全(quan)。在(zai)此(ci)建(jian)議(yi)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及(ji)入(ru)網(wang)餐(can)飲(yin)商(shang)戶(hu)做(zuo)好(hao)自(zi)查(zha),確(que)保(bao)符(fu)合(he)新(xin)規(gui)要(yao)求(qiu)。
附: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6年1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3號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平台提供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以下統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食品安全和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誠信自律,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除(chu)本(ben)規(gui)定(ding)對(dui)網(wang)絡(luo)餐(can)飲(yin)服(fu)務(w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另(ling)有(you)規(gui)定(ding)外(wai),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可(ke)以(yi)根(gen)據(ju)網(wang)絡(luo)餐(can)飲(yin)服(fu)務(wu)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經(jing)營(ying)規(gui)模(mo)和(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狀(zhuang)況(kuang),並(bing)結(jie)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實(shi)際(ji),確(que)定(ding)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各(ge)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的(de)網(wang)絡(luo)餐(can)飲(yin)服(fu)務(w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
第六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明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機構,配備與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具體崗位職責;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
平台提供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麵負責,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機製,定期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提升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
第八條 平台提供者設立或者委托實際運營機構(包括分支機構、辦事處、第三方機構等,下同)congshiwangluocanyinfuwushipinanquanguanlide,yingdangzishelihuozheweituozhiriqisanshigegongzuorinei,xiangshijiyunyingjigoudeshijiyunyingdishengj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baogao。baogaoneirongbaokuoshijiyunyingjigoudemingcheng、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係方式等。
pingtaitigongzheyingdangzhidingshijiyunyingjigoukaizhanshipinanquanguanligongzuodeguifan,mingqueshijiyunyingjigoudegongzuozhize,duishijiyunyingjigoujiqiyouguanrenyuanjinxingpeixun、管理,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平台提供者設立或者委托實際運營機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通過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平台規則),建立並實施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抽查監測、食品安全風險管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麵的製度,以及實際運營機構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規範。
第十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登記信息包括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係方式、經營資質等。平台提供者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保證上述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
平台提供者應當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信息與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的對應數據進行核驗比對;heyanbufu,bujubeixiangyingjingyingzizhide,budeweiqitigongwangluojiaoyipingtaifuwu。shengj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ingdangweipingtaitigongzhelvxingheyanbiduiyiwutigongbiyaodezhichi。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實shi地di核he查zha等deng方fang式shi,對dui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的de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證zheng等deng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證zheng書shu進jin行xing實shi質zhi性xing審shen查zha,保bao證zheng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證zheng書shu載zai明ming的de信xin息xi與yu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相xiang符fu,防fang止zhi任ren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使shi用yong虛xu假jia或huo者zhe他ta人ren的de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入ru網wang提ti供gong餐can飲yin服fu務wu。
有關登記和審查情況應當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一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要yao求qiu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的de網wang店dian名ming稱cheng與yu實shi體ti經jing營ying門men麵mian招zhao牌pai名ming稱cheng一yi致zhi,並bing要yao求qiu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在zai其qi主zhu頁ye麵mian顯xian著zhu位wei置zhi,持chi續xu展zhan示shi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實體經營門麵、實(shi)際(ji)經(jing)營(ying)地(di)址(zhi)等(deng)信(xin)息(xi),或(huo)者(zhe)上(shang)述(shu)信(xin)息(xi)的(de)鏈(lian)接(jie)標(biao)識(shi),且(qie)展(zhan)示(shi)的(de)實(shi)體(ti)經(jing)營(ying)門(men)麵(mian)應(ying)當(dang)與(yu)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相(xiang)符(fu),實(shi)際(ji)經(jing)營(ying)地(di)址(zhi)應(ying)當(dang)與(yu)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證(zheng)書(shu)載(zai)明(ming)的(de)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一(yi)致(zhi)。
第十二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設置“無堂食”標識,並將上述標識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麵。
前(qian)款(kuan)所(suo)稱(cheng)不(bu)提(ti)供(gong)堂(tang)食(shi)服(fu)務(wu),是(shi)指(zhi)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在(zai)實(shi)際(ji)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既(ji)不(bu)向(xiang)消(xiao)費(fei)者(zhe)持(chi)續(xu)提(ti)供(gong)現(xian)場(chang)就(jiu)餐(can)服(fu)務(wu),也(ye)不(bu)向(xiang)消(xiao)費(fei)者(zhe)持(chi)續(xu)提(ti)供(gong)自(zi)提(ti)服(fu)務(wu)的(de)情(qing)形(xing)。
第十三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要求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設置“明廚亮灶”的鏈接標識,並根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麵展示“無明廚亮灶”、“有明廚亮灶”標識。
平台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提供技術支持。相關視頻信息應當至少保存十四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shi)故(gu)處(chu)置(zhi)等(deng)監(jian)管(guan)執(zhi)法(fa)活(huo)動(dong)時(shi),可(ke)以(yi)要(yao)求(qiu)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提(ti)供(gong)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相(xiang)關(guan)視(shi)頻(pin)信(xin)息(xi),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建(jian)立(li)與(yu)住(zhu)所(suo)地(di)負(fu)責(z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的(de)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的(de)數(shu)據(ju)接(jie)口(kou)等(deng)方(fang)式(shi)予(yu)以(yi)配(pei)合(he)。
第十四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展示義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和(he)通(tong)過(guo)自(zi)建(jian)網(wang)站(zhan)提(ti)供(gong)餐(can)飲(yin)服(fu)務(wu)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如(ru)實(shi)記(ji)錄(lu)並(bing)保(bao)存(cun)網(wang)絡(luo)餐(can)飲(yin)服(fu)務(wu)的(de)訂(ding)單(dan)信(xin)息(xi),保(bao)存(cun)時(shi)間(jian)自(zi)交(jiao)易(yi)完(wan)成(cheng)之(zhi)日(ri)起(qi)不(bu)少(shao)於(yu)三(san)年(nian);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所稱訂單信息,包括食品名稱、下單時間、配送人員、送達時間、收貨地址等。
第十六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分別於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其行政區域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等身份信息。
第十七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結合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項目、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實際情況,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內容與頻次,建立健全智能監測、排查調度、快速處置等工作機製。
平台提供者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重點管控:
(一)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展示真實、準確的經營資質、實體經營門麵、實際經營地址等信息;
(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網店名稱是否與實體經營門麵招牌名稱一致;
(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餐飲食品加工製作環境是否整潔;
(五)其他需要重點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事項。
第十八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通過技術監測、實時巡查、實地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活動的風險識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即時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推送風險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即時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結(jie)合(he)實(shi)際(ji),按(an)照(zhao)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需(xu)要(yao),設(she)置(zhi)合(he)理(li)抽(chou)查(zha)比(bi)例(li),定(ding)期(qi)對(dui)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進(jin)行(xing)實(shi)地(di)抽(chou)查(zha),重(zhong)點(dian)對(dui)不(bu)提(ti)供(gong)堂(tang)食(shi)服(fu)務(wu)、未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等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抽查。抽查結果應當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九條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員應當及時對通過監測、巡查、抽查等方式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總監、主要負責人。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總(zong)監(jian)應(ying)當(dang)定(ding)期(qi)彙(hui)總(zong)分(fen)析(x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員(yuan)排(pai)查(zha)發(fa)現(xia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重(zhong)大(da)問(wen)題(ti)和(he)共(gong)性(xing)問(wen)題(ti),研(yan)究(jiu)評(ping)估(gu)網(wang)絡(luo)餐(can)飲(yin)服(fu)務(w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情(qing)況(kuang),並(bing)及(ji)時(shi)將(jiang)有(you)關(guan)情(qing)況(kuang)向(xiang)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報(bao)告(gao)。
pingtaitigongzhedezhuyaofuzerenyingdangzixinghuozheweituoxiangguanfuzerenmeiyuezuzhizhaokaishipinanquantiaoduhuiyi,tingqudangyuewangluocanyinfuwushipinanquanguanliqingkuangdehuibao,bushuxiageyueshipinanquanzhongdiangongzuo,xingcheng《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發fa現xian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製zhi止zhi並bing立li即ji報bao告gao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並bing根gen據ju有you關g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事shi實shi、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規則及時采取警示、搜索降權、限製流量、暫停服務、關閉店鋪賬號、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接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於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情況通報的,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規(gui)章(zhang)以(yi)及(ji)平(ping)台(tai)規(gui)則(ze)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的(de)處(chu)置(zhi)措(cuo)施(shi)。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報(bao)告(gao)處(chu)置(zhi)情(qing)況(kuang),經(ji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核(he)查(zha)確(que)認(ren)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按(an)期(qi)整(zheng)改(gai)到(dao)位(wei)的(de),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解(jie)除(chu)相(xiang)關(guan)處(chu)置(zhi)措(cuo)施(shi)。
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被撤銷、注銷、吊銷或者期限屆滿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鼓勵平台提供者之間共享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處置情況等信息,對相關主體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章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一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製度,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並按照經營資質證書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從事經營活動,且實際經營地址應當與經營資質證書載明的經營場所保持一致。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實、有效的經營資質證書,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網店名稱應當與實體經營門麵招牌名稱一致。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持續展示經營資質、實體經營門麵、實際經營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並確保展示的信息真實、準確。
第二十四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務的,應當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設置“無堂食”標識。
第二十五條 倡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等方式,向社會公開餐飲食品加工製作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的,應當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設置“明廚亮灶”的鏈接標識,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轉,監控畫麵覆蓋餐飲食品加工製作的關鍵環節。
第二十六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製定並實施原料控製要求,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供貨商,做好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三)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四)采購、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不得在加工操作區外加工製作食品,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
(六)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重點管控。
第二十七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容器、餐具、飲具和包裝材料,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封口,並保證封口開啟後無法複原,防止餐飲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受到汙染。
第二十八條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自行開展配送業務的,應當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配送有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采取相應貯存、配送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條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委托開展配送業務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配送。
受托方應當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條 配送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證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受汙染。
倡(chang)導(dao)配(pei)送(song)人(ren)員(yuan)參(can)與(yu)社(she)會(hui)監(jian)督(du),發(fa)現(xian)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及(ji)時(shi)向(xiang)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反(fan)映(ying),並(bing)向(xiang)入(ru)網(w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舉(ju)報(bao)。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網wang絡luo餐can飲yin服fu務w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發fa現xian網wang絡luo餐can飲yin服fu務wu經jing營ying者zhe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依yi法fa進jin行xing查zha處chu。
第三十二條 平台提供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管轄。
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不得再指定本行政區域內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與監管執法相關的網絡餐飲服務活動電子數據、技術監測記錄等信息,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監管執法協作,對涉及多地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件核查、案件調查等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線索通報、調查取證、問題處置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根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麵展示“無明廚亮灶”、“有明廚亮灶”標識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應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不履行有關訂單信息保存義務,或者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通tong過guo自zi建jian網wang站zhan提ti供gong餐can飲yin服fu務wu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違wei反fan本ben規gui定ding第di十shi五wu條tiao規gui定ding,不bu履lv行xing有you關guan訂ding單dan信xin息xi保bao存cun義yi務wu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ruwangcanyinfuwutigongzheweifanbenguidingdiershiyitiaoguiding,weianguidingjianlishipinanquanguanlizhidu,huozheweianguidingpeibeishipinanquanguanlirenyuande,youxianjiyishangdif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izhao《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受托方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配送,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6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規落地: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主體責任解讀
對於目前存在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網食品銷售者落實網絡食品安全責任的管理人員不夠明確、相關責任要求不夠細化等問題,2026年2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食品夥伴網對《規定》中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相關的重點內容進行了解讀,供行業參考。
1、適用對象
《規定》的適用對象為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平台提供者)。
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入網食品銷售者)。
2、入網食品銷售者核心要求
2.1 網售資質:真實有效
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或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嚴格按照經營項目範圍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活動。
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信息入網銷售食品,從源頭杜絕無資質、假資質經營行為。
2.2 信息公示:全麵透明
主頁麵:
在主頁麵顯著位置持續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銷售食品主頁麵:
(1)預包裝食品:公示食品標簽信息。
(2)散裝食品:公示食品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
除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外,銷售食品主頁麵展示的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銷售的食品標簽信息保持一致。
2.3 網售行為:依法合規
銷售禁令
入網銷售者對所售食品安全負責,不得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宣傳禁令
展示的食品產地、成分、功能、適用人群等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2.4 風險防控:全程貫通
人員配備
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進行相應的培訓和考核。
風險管控機製
(1)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並實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
(2)重點管控:進貨查驗、資質及食品信息公示展示情況、貯存配送控製情況、投訴處置情況等。
貯存配送要求
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食品貯存、運輸、配送等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5 風險管控:快速響應、依法處置
風險隱患處置
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立即暫停銷售、斷開鏈接等;發現平台提供者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平台提供者。
潛在風險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網絡食品銷售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平台提供者要求
規定對平台提供者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如下所述。
3.1 入網審查核驗
《規定》要yao求qiu平ping台tai企qi業ye對dui入ru網wang銷xiao售shou者zhe進jin行xing實shi名ming登deng記ji,對dui其qi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進jin行xing實shi質zhi性xing審shen查zha,並bing每mei六liu個ge月yue核he驗yan更geng新xin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禁jin止zhi使shi用yong虛xu假jia或huo者zhe他ta人ren的de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備案信息入網。
3.2 風險管控識別
《規定》要求平台提供者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並通過技術監測、實時巡查等方式識別網絡食品銷售活動的風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控處置風險隱患。
3.3 選品推介管理
《規定》yaoqiupingtaiqiyejianlibingshishiyangedexuanpinzhidu,mingquexuanpinbiaozhunheguifan,zhayangonghuozhezizhiheshipinhegezhengmingdeng,yanjintuijiejinshoushipin,faxianfengxianshiyaolijitingzhituijiebingcaiquxiangyingdechuzhicuoshi。
3.4 違法行為處理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發fa現xian入ru網wang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者zhe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會hui及ji時shi製zhi止zhi並bing立li即ji報bao告gao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並bing按an照zhao平ping台tai規gui則ze進jin行xing相xiang關guan處chu置zhi;同時規定鼓勵平台提供者之間共享入網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處置情況等信息。
3.5 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規定》要求平台經營者在顯著位置設置投訴舉報鏈接,方便消費者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
小結
《規定》的核心是壓實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銷售者的主體責任,明確網售食品全流程合規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入網銷售食品時,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確保經營合規。
附:
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6年1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4號公布 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平台提供者)和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入網食品銷售者)。
第三條 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食品安全和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誠信自律,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應當堅持風險預防、嚴守底線、貫通監管、協同治理的原則,加強全鏈條監督管理,保障全過程食品安全。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除(chu)本(ben)規(gui)定(ding)對(dui)網(wang)絡(luo)銷(xiao)售(sho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另(ling)有(you)規(gui)定(ding)外(wai),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可(ke)以(yi)根(gen)據(ju)網(wang)絡(luo)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經(jing)營(ying)規(gui)模(mo)和(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狀(zhuang)況(kuang),並(bing)結(jie)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實(shi)際(ji),確(que)定(ding)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各(ge)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的(de)網(wang)絡(luo)銷(xiao)售(sho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
第六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明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機構,配備與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管理實際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具體崗位職責;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
平台提供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麵負責,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機製,定期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提升網絡銷售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
第八條 平台提供者設立或者委托實際運營機構(包括分支機構、辦事處、第三方機構等,下同)從cong事shi網wang絡luo銷xiao售sho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的de,應ying當dang自zi設she立li或huo者zhe委wei托tuo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向xiang實shi際ji運yun營ying機ji構gou所suo在zai地di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報bao告gao。報bao告gao內nei容rong包bao括kuo實shi際ji運yun營ying機ji構gou的de名ming稱cheng、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係方式等。
pingtaitigongzheyingdangzhidingshijiyunyingjigoukaizhanshipinanquanguanligongzuodeguifan,mingqueshijiyunyingjigoudegongzuozhize,duishijiyunyingjigoujiqiyouguanrenyuanjinxingpeixun、管理,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平台提供者設立或者委托實際運營機構從事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通過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平台規則),建立並實施入網食品銷售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風險管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麵的製度,以及實際運營機構管理、食品選品推介、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規範。
第十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登記信息包括入網食品銷售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係方式、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平台提供者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保證上述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
平台提供者應當通過技術識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等進行實質性審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信息入網銷售食品。
有關登記和審查情況應當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一條 pingtaitigongzhexiangruwangshipinxiaoshouzhejinxingshipinxuanpintuijiede,yingdangjianlibingshishiyangedexuanpinzhidu,mingquexuanpinbiaozhunheguifan,zhayanshipingonghuozhedejingyingzizhi、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不得推介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知(zhi)道(dao)或(huo)者(zhe)應(ying)當(dang)知(zhi)道(dao)推(tui)介(jie)的(de)食(shi)品(pin)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隱(yin)患(huan)的(d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停(ting)止(zhi)推(tui)介(jie),通(tong)知(zhi)相(xiang)關(guan)入(ru)網(wang)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者(zhe)停(ting)止(zhi)銷(xiao)售(shou),有(you)發(fa)生(s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潛(qian)在(zai)風(feng)險(xian)的(de),還(hai)應(ying)當(dang)報(bao)告(gao)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住(zhu)所(suo)地(di)縣(xian)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
第十二條 pingtaitigongzhehetongguozijianwangzhanxiaoshoushipinde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yingdangrushijilubingbaocunwangluoshipinxiaoshoudedingdanxinxi,baocunshijianzijiaoyiwanchengzhiriqibushaoyusannian;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結合入網食品銷售者數量、食品類別、銷售模式和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實際情況,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內容與頻次,建立健全智能監測、排查調度、快速處置等工作機製。
平台提供者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重點管控:
(一)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等是否真實、有效;
(二)入網食品銷售者是否公示真實、準確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信息;
(三)平台提供者推介的食品以及入網食品銷售者銷售的食品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四)入網食品銷售者是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展網絡食品銷售活動;
(五)其他需要重點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事項。
第十四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通過技術監測、實時巡查等方式加強對網絡食品銷售活動的風險識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即時向入網食品銷售者推送風險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入網食品銷售者即時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平台提供者應當根據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開展針對性的食品安全風險自查,並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第十五條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員(yua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對(dui)監(jian)測(ce)發(fa)現(xia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隱(yin)患(huan)進(jin)行(xing)排(pai)查(zha),發(fa)現(xian)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重(zhong)大(da)問(wen)題(ti)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報(bao)告(g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總(zong)監(jian)、主要負責人。
pingtaitigongzhedeshipinanquanzongjianyingdangdingqihuizongfenxishipinanquanyuanpaizhafaxiandeshipinanquanzhongdawentihegongxingwenti,yanjiupingguwangluoxiaoshoushipinanquanguanliqingkuang,bingjishijiangyouguanqingkuangxiangzhuyaofuzerenbaogao。
pingtaitigongzhedezhuyaofuzerenyingdangzixinghuozheweituoxiangguanfuzerenmeiyuezuzhizhaokaishipinanquantiaoduhuiyi,tingqudangyuewangluoxiaoshoushipinanquanguanliqingkuangdehuibao,bushuxiageyueshipinanquanguanlizhongdiangongzuo,xingcheng《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 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發fa現xian入ru網wang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者zhe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製zhi止zhi並bing立li即ji報bao告gao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並bing根gen據ju有you關g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事shi實shi、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規則及時采取警示、搜索降權、屏蔽食品信息、刪除銷售鏈接、關閉店鋪賬號、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於入網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違法情況通報,知悉發生食品安全輿情或者事故的,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平台規則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被撤銷、注銷、吊銷或者期限屆滿,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被取消、注銷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鼓勵平台提供者之間共享入網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處置情況等信息,對相關主體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pingtaitigongzheyingdangzairuwangshipinxiaoshouzhezhuyemianhuozheqixiaoshoushipinzhuyemianxianzhuweizhishezhitousujubaolianjie,fangbianxiaofeizhetousujubaoshipinanquanwenti。pingtaitigongzhejiedaotousujubaode,yingdangjishichuli。
第三章 入網食品銷售者
第十八條 入(ru)網(wang)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者(zhe)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取(qu)得(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等(deng)經(jing)營(ying)資(zi)質(zhi)或(huo)者(zhe)進(jin)行(xing)僅(jin)銷(xiao)售(shou)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備(bei)案(an),並(bing)按(an)照(zhao)經(jing)營(ying)項(xiang)目(mu)範(fan)圍(wei)從(cong)事(shi)網(wang)絡(luo)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活(huo)動(dong)。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實、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等,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信息入網銷售食品。
第十九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依法持續公示真實、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並在其銷售食品主頁麵展示下列信息:
(一)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信息;
(二)散裝食品的食品名稱,及其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其他信息。
入網食品銷售者公示、展示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清楚、明顯,易於消費者辨認和識讀,並及時更新。除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外,銷售食品主頁麵展示的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銷售的食品標簽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展示的食品產地、成分、功能、適用人群、檢驗、認證、質量、執行標準等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二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銷售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貯存、運輸、配送等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入網食品銷售者委托開展貯存、運輸、配送業務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配送食品。
第二十三條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製度,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將網絡食品銷售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培訓、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製,結合網絡食品銷售實際落實自查要求,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並實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重點管控:
(一)供貨者資質、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進貨查驗情況;
(二)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信息公示、展示情況;
(三)貯存、運輸、配送等過程控製情況;
(四)網絡食品消費投訴處置情況;
(五)其他需要重點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事項。
diershiwutiaoruwangshipinxiaoshouzhefaxianwangluoxiaoshoushipinanquanfengxianyinhuande,yingdanglijifenxiyanpan,duibuzaifuheshipinanquanyaoqiudeshipin,lijicaiquzantingxiaoshou、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網絡食品銷售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入(ru)網(wang)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者(zhe)發(fa)現(xian)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推(tui)介(jie)的(de)食(shi)品(pin)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隱(yin)患(huan)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告(gao)知(zhi)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平(ping)台(tai)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進(jin)行(xing)分(fen)析(xi)研(yan)判(pan),對(dui)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隱(yin)患(huan)的(de)食(shi)品(pin),按(an)照(zhao)本(ben)規(gui)定(ding)第(di)十(shi)一(yi)條(tiao)第(di)二(er)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措(cuo)施(shi)。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的監督管理,將網絡銷售食品安全責任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食品安全問題整改等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並將監測情況作為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銷售食品納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實施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對抽檢不合格的食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等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平台提供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管轄。
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不得再指定本行政區域內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提供與監管執法相關的網絡食品銷售活動電子數據、技術監測記錄等信息,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監管執法協作,對涉及多地的網絡銷售食品安全事件核查、案件調查等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線索通報、調查取證、問題處置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應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未對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通過自建網站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信息入網銷售食品,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進行貯存、運輸、配送,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平台提供者在其平台上開展網絡食品銷售自營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