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剛剛過去的315晚會報道了違規超範圍使用過氧化氫加工雞爪,其本質還是對食品加工助劑理解的偏頗。
本次以氫氧化鈉清洗去殼鵪鶉蛋案為例,再次梳理一下關於GB2760中食品加工助劑的相關規定要求,供企業參考。
一、案例核心違法事實與處罰定性
當事人為清潔去殼鵪鶉蛋表麵雜質,違規使用片狀氫氧化鈉(食品添加劑級)對去殼鵪鶉蛋進行清洗浸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依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作出處罰款50000元(人民幣伍萬元整)。
二、氫氧化鈉清洗去殼鵪鶉蛋的違法本質
(一)從食品安全法維度:明確構成“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本案中,當事人將氫氧化鈉用於去殼鵪鶉蛋的清洗浸泡,該用途未被GB2760明確允許,屬於“超範圍使用”。
“加工助劑”≠“萬能清潔劑”,GB2760對其使用的工藝必要性、使用目的、去除要求有強製性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完全突破這些邊界:
目的違法:用氫氧化鈉清洗鵪鶉蛋是為掩蓋原料雜質缺陷,而非“輔助食品加工工藝”;
工藝違法:未遵循“加工助劑需在成品前去除”的核心原則,直接讓鵪鶉蛋接觸並可能殘留強堿。
(二)從食品安全風險維度:氫氧化鈉清洗鵪鶉蛋的多重健康危害
氫氧化鈉是強腐蝕性強堿,即便為食品級,直接用於去殼鵪鶉蛋清洗也存在不可逆健康風險:
直接腐蝕消化道:鵪鶉蛋去殼後,鵪鶉蛋直接暴露,氫氧化鈉會破壞蛋白質結構,若清洗後未徹底衝洗,殘留的強堿會灼傷口腔、食道、胃黏膜,引發疼痛、潰瘍、出血,長期攝入可導致消化道慢性損傷、穿孔風險。
破壞食品營養與品質:強堿會分解鵪鶉蛋中的優質蛋白、維生素,導致營養流失;同時改變蛋的pH值,使其口感發澀、發苦,甚至產生異味,屬於掩蓋食品質量缺陷的違規行為。
微生物汙染風險:氫氧化鈉雖有一定殺菌作用,但用於鵪鶉蛋清洗時,若濃度、時間控製不當,無法有效殺滅沙門氏菌、大腸杆菌等致病菌,反而可能因強堿破壞蛋的天然防禦結構,增加微生物滋生風險。
三、GB2760中對食品加工助劑使用規定要求
(一)核心定義
GB2760-2024明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是“為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潤滑、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與普通食品添加劑的核心區別:
|
對比維度 |
食品加工助劑 |
普通食品添加劑 |
|
核心目的 |
輔助加工工藝順利進行,不改善食品品質如吸附、脫膜 |
改善食品色、香、味、品質,如防腐保鮮 |
|
功能定位 |
僅在加工過程中起作用,成品中無功能作用 |
在成品中發揮功能(如增稠) |
|
標簽要求 |
無需在配料表中標示 |
應按GB7718在配料表中標示 |
|
殘留要求 |
無殘留要求≠可殘留,需“盡可能降低殘留,不危害健康” |
多數有明確最大殘留量(使用量)限製 |
關鍵結論:食品加工助劑作用在“保障生產加工過程”,而非“食品本身”。
(二)GB2760附錄C:加工助劑使用的四大強製性原則
工藝必要性原則:加工助劑必須具有工藝必要性,即在達到預期加工目的前提下,無其他更安全、更合規的替代方法;且應盡可能降低使用量。
本案違背點:去殼鵪鶉蛋清洗雜質,完全可通過清水衝洗、食品級檸檬酸/醋酸浸泡、物理擦拭等合規方式實現,無需使用強腐蝕性氫氧化鈉;當事人使用氫氧化鈉是為“快速清潔”,無任何工藝必要性,屬於“非必要使用”。
成品前去除原則:加工助劑一般應在製成最終成品之前除去;無法完全除去的,應盡可能降低殘留量,其殘留不應對健康產生危害,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
本案違背點:當事人將氫氧化鈉直接用於鵪鶉蛋清洗浸泡,未采取任何有效去除殘留的工藝(如大量流水衝洗、中和處理),強堿直接附著在蛋表麵,進入成品;且殘留的氫氧化鈉會改變蛋的pH值,屬於“在成品中發揮功能作用”,完全違反該原則。
使用範圍原則:食品加工助劑的“各類食品加工過程”有明確的工藝邊界,必須是與食品加工工藝直接相關的輔助環節,而非“食品本身掩蓋的處理/修飾環節”;且部分加工助劑(如過氧化氫)有明確的限定使用範圍,超出即違法。
本案違背點:氫氧化鈉的“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不包含“去殼鵪鶉蛋的清洗浸泡”,該環節屬於“原料本身的清潔處理”,而非“加工工藝輔助”,屬於超範圍使用。
禁止性原則:食品加工助劑的使用不得掩蓋食品腐敗變質、質量缺陷,不得摻雜、摻假、偽造,不得降低食品營養價值(GB 2760-2024的基本要求)。
本案違背點:當事人使用氫氧化鈉清洗鵪鶉蛋,是為掩蓋原料“雜質較多”的質量缺陷,屬於“掩蓋食品質量缺陷”的違規行為,直接違反該原則。
(三)GB2760加工助劑的三類分類(氫氧化鈉屬於第一類,但仍有邊界)
GB2760將加工助劑分為三類,氫氧化鈉屬於第一類,但第一類的“無殘留要求”有嚴格前提:
第一類: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殘留量不需限定(不含酶製劑)
代表物質:氫氧化鈉、氫氧化鈣、氫氧化鉀、活性炭等;
核心前提:必須符合四大使用原則,尤其是“工藝必要性”“成品前去除”“不掩蓋質量缺陷”;“殘留量不需限定”≠“可隨意殘留”,而是指在合規使用、有效去除的前提下,少量殘留無需設定具體數值,但仍需“不危害健康”。
第二類:需要規定功能和使用範圍的加工助劑(不含酶製劑)
代表物質:過氧化氫(僅用於澱粉、糖、油脂、膠原蛋白腸衣等加工);
核心要求:應在規定的功能、使用範圍內使用,超出即違法,如過氧化氫用於雞爪加工就屬於超範圍。
第三類:允許使用的酶製劑
核心要求:酶的來源、供體應符合GB2760附錄C.3。
(四)“無殘留要求”的深度解讀:合規前提下的豁免
GB2760中“殘留量不需限定”是有條件的豁免,絕非“可以隨意殘留”,其完整含義是:
前提條件:加工助劑的使用完全符合四大原則,尤其是“工藝必要性”“成品前有效去除”“不掩蓋質量缺陷”;
殘留本質:“不需限定”是指無需設定具體的毫克/千克殘留數值,但殘留必須是工藝無法完全去除的微量天然殘留,且不應對人體健康產生任何危害;
禁止情形:若加工助劑未有效去除、主動殘留、用於掩蓋缺陷,即便殘留量極少,也屬於違規使用,“無殘留要求”不再適用;
本案對照:當事人使用氫氧化鈉清洗鵪鶉蛋,未有效去除殘留、主動讓強堿直接接觸食品、掩蓋原料缺陷,完全不滿足“無殘留要求”的前提,因此不能以“GB2760無殘留要求”為由抗辯。
綜上,當事人使用氫氧化鈉清洗去殼鵪鶉蛋被處罰,核心“超範圍使用+違背加工助劑核心原則”。GB2760中氫氧化鈉“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無殘留要求”,是建立在“工藝必要性、成品前去除、不掩蓋缺陷”等嚴格前提之上。
食品加工助劑的本質是過程性工藝輔助物質,其合規使用的核心是“隻在加工過程中起作用,不在成品中留痕跡、不在終產品發揮功能作用、不危害人體健康”。
企業應精準理解GB2760關於食品加工助劑的使用規定區分“加工工藝輔助”與“掩蓋食品本身缺陷”的邊界,才能避免類似違法,保障食品安全。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