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製定出台《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壓實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著力防範係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壓實企業總部管理責任。要求企業總部應當建立並實施覆蓋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製度機製,重點明確企業總部在食品安全風險研判、考核評價、巡查檢查、人員培訓、進貨查驗、經費保障等方麵責任義務。對實施統一采購、配送的企業,要求企業總部應當統一建立食品供貨者準入、評價和退出機製,統一建立並督促落實出庫發貨、承運管理、門店收貨聯單記錄製度。
實施企業三級貫通管理。要求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在分別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基礎上,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實施逐級報告,形成門店、分支機構、企業總部共同參與的食品安全問題報送處置機製。其中,門店要向分支機構報送並處置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分支機構要及時督促整改問題,及時彙總分析門店發現的食品安全共性問題,並向企業總部報送;企業總部要及時總結分析分支機構、門店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特別是係統性問題,要提出並落實解決措施。
細化各方責任要求。分別細化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發現、防範、管控等方麵要求,重點明確食品采購、人員培訓考核、投訴處理、應急處置,以及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方麵的責任要求;針對自行或委托貯存、配送的不同情形,還明確了場所、環境、容器、設備等的具體規定。明確各級監管權限。根據經營模式、企業規模、風險等級等因素,對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管理300家及以上門店的企業總部的監督管理,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管理300家以下門店的企業總部、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門店的監督管理。
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基礎上,新增企業總部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企業總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未按要求對食品安全狀況實施檢查評價等違法行為依法嚴懲,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5年12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4號公布 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食品銷售連鎖企業)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包括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以下簡稱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
第三條 對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分級分類、突出重點、體係管理、風險管控的原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經營模式、企業規模、風險等級等,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負責監督管理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
(一)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理300家及以上門店(同一品牌全國門店數,如同一企業總部管理多個品牌的,以所有品牌全國門店累計數為準,下同)的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理300家以下門店的企業總部以及本行政區域內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省級、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對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進行提級監督管理。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工作統籌,根據企業總部管理的門店數量情況,在每年一月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省級、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企業總部。
第五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引導和督促食品銷售連鎖企業依法經營;向有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條 congshitongyipinpaishipinxiaoshouliansuojingyinghuodongdeqiyeyingdangmingqueyigeqiyezongbu。qiyezongbuyingdangjubeixiangyingdeshipinxiaoshouliansuoguanlinengli,yifaqudejingyingxiangmubaohan“食品銷售連鎖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對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按照企業總部的授權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銷售連鎖管理能力,並依法取得經營項目包含“食品銷售連鎖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對門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門店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對其銷售食品的安全負責。
第七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製度,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製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 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應當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製,結合實際落實自查要求,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
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與已經建立的工作製度和機製有機結合實施。
第九條 門店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防範管控措施,並及時向分支機構或者企業總部報送。
第十條 fenzhijigouyingdangjishihuizongfenximendianfaxiandeshipinanquangongxingwenti,paizhamendianshipinanquanfengxian,yanjiujiejuecuoshi,ducumendianzhenggaidaowei,bingjiangyouguanqingkuangxiangqiyezongbubaosong。
分支機構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防範管控措施,並及時向企業總部報送。
第十一條 企業總部應當及時總結分析分支機構、門店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提出解決措施。
企業總部應當建立並實施覆蓋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食品安全風險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對於發現的係統性問題,應當對所有分支機構、門店等開展排查並采取整改措施。
企業總部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作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重點內容:
(一)實施統一管理的食品采購、貯存、配送、銷售等環節的控製情況;
(二)食品安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操作規範執行等情況;
(三)食品安全管理體係運行情況;
(四)食品安全消費投訴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事項。
第十二條 企(qi)業(ye)總(zong)部(bu)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需(xu)要(yao),每(mei)年(nian)將(jiang)一(yi)定(ding)數(shu)額(e)的(de)營(ying)業(ye)收(shou)入(ru)用(yong)於(y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切(qie)實(shi)履(lv)行(xi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職(zhi)責(ze),並(bing)對(dui)由(you)於(yu)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所(suo)必(bi)需(xu)的(de)資(zi)金(jin)投(tou)入(ru)不(bu)足(zu)導(dao)致(zhi)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問(wen)題(ti)承(cheng)擔(dan)責(ze)任(ren)。
企業總部應當建立考核評價製度,加強對分支機構、門店等的考核評價,結合實際明確準入、評價、懲戒、退出等具體要求,將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作為考核評價的重點內容,督促其依法履行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企業總部不得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自身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總部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對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按計劃巡查分支機構、門店等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情況,每年至少對所有分支機構、門店等進行一次全覆蓋實地巡查,及時處置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並結合發現的食品安全共性問題,健全風險防控機製。
第十四條 企業總部或者其授權的分支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智能監控”等方式,對門店等的食品貯存、chenliedengxiaoshouguanliguanjianhuanjiedeshipinanquanzhuangkuangjinxingzhongdianjianzhapingjia,tigaojingyingguochengshishikongzhinengli,jishifaxianhexiaochushipinanquanfengxianyinhuan。xiangguanxinxiyingdanganzhaoguidingshixianbaocun,qizhongshipinxinxiyingdangzhishaobaocunshisitian。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shiguchuzhidengjianguanzhifahuodongshi,keyiyaoqiuqiyezongbuhuozheqishouquandefenzhijigoutigongqiankuanguidingdexiangguanxinxi,qiyezongbuhuozheqishouquandefenzhijigouyingdangtongguojianliyusuozaidifuzejianduguanlide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deshujujiekoudengfangshiyuyipeihe。
第十五條 企業總部應當結合實際,通過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對食品進貨查驗、貯存配送、巡查檢查、人員管理等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情況進行電子化記錄,提升食品安全智慧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企業總部應當對分支機構、門店等的從業人員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於四十小時。
第十七條 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食(shi)品(pin)采(cai)購(gou)管(guan)理(li)。由(you)企(qi)業(ye)總(zong)部(bu)或(huo)者(zhe)分(fen)支(zhi)機(ji)構(gou)實(shi)行(xing)統(tong)一(yi)采(cai)購(gou)的(de),企(qi)業(ye)總(zong)部(bu)或(huo)者(zhe)分(fen)支(zhi)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訂(ding)立(li)合(he)同(tong)等(deng)方(fang)式(shi),依(yi)法(fa)明(ming)確(que)雙(shuang)方(fang)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企(qi)業(ye)總(zong)部(bu)應(ying)當(dang)統(tong)一(yi)建(jian)立(li)食(shi)品(pin)供(gong)貨(huo)者(zhe)準(zhun)入(ru)、評價和退出機製,結合實際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食品抽樣檢驗,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供貨者。
youqiyezongbuhuozhefenzhijigoutongyilvxingjinhuozhayanyiwude,qiyezongbuhuozhefenzhijigouyingdangyifazhayanshipingonghuozhedexukezhengheshipinhegezhengmingwenjian,jinxingshipinjinhuozhayanjilu,bingbaocunxiangguanpingzheng,baozhengmendiandengnenggoujishizhaxun、獲取相關憑證,門店等應當對收貨情況進行記錄。
不bu由you企qi業ye總zong部bu或huo者zhe分fen支zhi機ji構gou統tong一yi履lv行xing進jin貨huo查zha驗yan義yi務wu的de,門men店dian等deng應ying當dang依yi法fa查zha驗yan食shi品pin供gong貨huo者zhe的de許xu可ke證zheng和he食shi品pin合he格ge證zheng明ming文wen件jian,進jin行xing食shi品pin進jin貨huo查zha驗yan記ji錄lu,並bing保bao存cun相xiang關guan憑ping證zheng。
mendiandengfaxianqiyezongbuhuozhefenzhijigougongyingdeshipinbufuheshipinanquanyaoqiude,yingdanglijitingzhixiaoshou,caiqucuoshixiaochushipinanquanfengxianyinhuan,bingjishixianggongyingshipindefenzhijigouhuozheqiyezongbufankui。
第十八條 由企業總部或者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配送的,企業總部應當統一建立並督促落實出庫發貨、承運管理、門店收貨聯單記錄製度。
第十九條 不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門店等應當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
第二十條 企業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分析製度,及時通知分支機構、門店等停止采購、配送、銷售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並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第二十一條 企業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投訴處置機製,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
第二十二條 企業總部應當製定食品安全事故和輿情應急處置方案,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應對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能力。
第二十三條 企業總部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負責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全國分支機構、門店等清單、準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等情況。
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等情況。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報告情況發現需要調整本級負責監督管理的企業總部的,應當及時報告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自行貯存食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一)定期檢查庫存食品,發現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自行配送食品的,應當保證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第二十六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委托貯存、配送食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托方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貯存、配送食品。
第二十七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提交備案信息的,依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未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企業總部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未定期對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企業總部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五)企業總部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第二十九條 企(qi)業(ye)總(zong)部(bu)違(wei)反(fan)本(ben)規(gui)定(ding)第(di)十(shi)二(er)條(tiao)第(di)三(san)款(kuan)規(gui)定(ding),通(tong)過(guo)訂(ding)立(li)合(he)同(tong)等(deng)方(fang)式(shi)減(jian)輕(qing)或(huo)者(zhe)免(mian)除(chu)自(zi)身(shen)依(yi)法(fa)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da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的(de),由(you)負(fu)責(z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的(de)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處(chu)五(wu)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
第三十條 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報告相關情況的,由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報告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peisong,shuyu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zhizede,youfuzejianduguanlidedif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izhaoshipinanquanfadiyibaisanshiertiaodiyikuanguidingzelinggaizheng,geiyujinggao;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及時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銷售連鎖經營,是指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銷售為主營收入,實施統一規範化管理,由企業總部、十家以上門店(含直營、加盟、合營等)等共同參與的規模化食品銷售活動。
(二)企業總部,是指對由其授權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門店實施統一規範化食品銷售管理活動的食品經營企業。
(三)分支機構,是指企業總部授權在一定區域內對食品銷售活動承擔相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食品經營企業。
第三十四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