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在食品工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能夠防止食品變質,延長保質期,為消費者提供品質穩定的食物;能夠改善食品的感官品質,如色澤、口感和風味,滿足消費者的多樣化需求;能改進食品生產工藝,提高生產效率,使食品製造工藝更加合理、衛生和健康;同時,它還能促進食品品種的創新,滿足消費者對食品多元化的消費需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食品添加劑一旦使用不當,就可能引發食品安全問題。超範圍、超(chao)限(xian)量(liang)使(shi)用(y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違(wei)規(gui)添(tian)加(jia)非(fei)食(shi)用(yong)物(wu)質(zhi),以(yi)及(ji)多(duo)種(zh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不(bu)當(dang)搭(da)配(pei)等(deng)問(wen)題(ti)都(dou)可(ke)能(neng)對(du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造(zao)成(cheng)危(wei)害(hai)。因(yin)此(ci),加(jia)強(qiang)科(ke)學(xue)研(yan)究(jiu)、提高監管力度、規範生產流程、強化質量控製是保障食品添加劑安全的關鍵。
woguogaoduzhongshishipinanquanheshipintianjiajishiyongwenti,jianlileyangedeshenpizhidu,suoyoulieruguojiabiaozhundeshipintianjiajidoujingguoleyangedeanquanxingpingjia,quebaoqizaizhengqueshiyongdeqiantixiabuhuiduirentichanshengweihai。guojiatongguolifahezhidingbiaozhunxiangxiguidingleshipintianjiajideshiyongyuanze、允許使用的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確保食品添加劑在合理、合規使用下是安全的,並對食品添加劑的審批、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進行全流程監管。
為wei進jin一yi步bu督du促cu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有you效xiao落luo實s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主zhu體ti責ze任ren,規gui範fan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使shi用yong和he管guan理li,同tong時shi,讓rang消xiao費fei者zhe了le解ji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使shi用yong規gui範fan及ji標biao識shi要yao求qiu等deng知zhi識shi,引yin導dao全quan社she會hui共gong同tong監jian督du、規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切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食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要求,大連市市場監管局製定出台《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合規指引》。
一、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
二、食品添加劑基本概念
(一)食品添加劑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營養強化劑也包括在內。
(二)食品添加劑主要分類
食品添加劑可分為傳統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用香料和香精、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含酶製劑)、食品營養強化劑,相關使用範圍及標準如下:
1.傳統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中附錄A的物質以及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複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規定的複配食品添加劑。
2.食品用香料和香精。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中附錄B的物質以及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料通則》(GB 29938)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GB 30616)規定的香料和香精。
3.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主要包括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膠基及其配料》(GB 1886.359)的基礎劑物質。
4.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含酶製劑)。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中附錄C的物質及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 食品工業用酶製劑》(GB 1886.174)的酶製劑。
5.食品營養強化劑。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中規定的物質。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原則
(一)基本原則
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確定產品配方,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及相關標準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規範使用食品添加劑。
1.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2.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1)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食品配料中該食品添加劑的用量不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食品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2)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如:禁止為了達到防腐抑菌、yanchangbaozhiqidemude,guyizaipeiliaozhongtianjiadaliangmouzhongfangfujihuoduozhongfangfuji,huozheguyijiangmouzhonghuoduozhongwugongyibiyaodepeiliaoyizengjiafangfujiyongliangdedongjiyongyuzhongchanpin。
(3)當dang某mou種zhong食shi品pin配pei料liao作zuo為wei特te定ding終zhong產chan品pin的de原yuan料liao時shi,批pi準zhun用yong於yu上shang述shu特te定ding終zhong產chan品pin的de添tian加jia劑ji允yun許xu添tian加jia到dao這zhe些xie食shi品pin配pei料liao中zhong,同tong時shi該gai添tian加jia劑ji在zai終zhong產chan品pin中zhong的de量liang應ying符fu合he《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要求。同時,應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標簽上明確標示該食品配料用於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3.同一功能且具有數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僅限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二)複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1.複配食品添加劑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複配食品添加劑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應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2.食品中所使用的複配食品添加劑的各種食品添加劑,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和衛生行政部門公告所規定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
(三)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則
1.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食品的風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製成食品用香精後用於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於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隻產生甜味、酸味或鹹味的物質,也不包括增味劑。
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表B.1中所列食品沒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規或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應配製成食品用香精用於食品加香,在食品中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相應規定,發揮其他用途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納提取物、雙乙酸鈉(又名二醋酸鈉)、琥珀酸二鈉、磷酸三鈣、氨基酸類等。
(四)食品加工助劑使用原則
食品加工助劑應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使用時應具有工藝必要性,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降低使用量,食品加工助劑一般應在製成最終成品之前除去,無法完全除去的,應盡可能降低其殘留量,其殘留量不應對健康產生危害,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
(五)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原則
1.食shi品pin營ying養yang強qiang化hua劑ji的de使shi用yong不bu應ying導dao致zhi人ren群qun食shi用yong後hou營ying養yang素su及ji其qi他ta營ying養yang成cheng分fen攝she入ru過guo量liang或huo不bu均jun衡heng,不bu應ying導dao致zhi任ren何he營ying養yang素su及ji其qi他ta營ying養yang成cheng分fen的de代dai謝xie異yi常chang。食shi品pin營ying養yang強qiang化hua劑ji的de使shi用yong不bu應ying鼓gu勵li和he引yin導dao與yu國guo家jia營ying養yang政zheng策ce相xiang悖bei的de食shi品pin消xiao費fei模mo式shi。添tian加jia到dao食shi品pin中zhong的de營ying養yang強qiang化hua劑ji應ying能neng在zai特te定ding的de儲chu存cun、運輸和食用條件下保持質量穩定。
2.添加到食品中的營養強化劑不應導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澤、滋味、氣味、烹調特性等)發生明顯不良改變。不應通過使用營養強化劑誇大食品中某一營養成分的含量或作用。
3.對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的物質,如核黃素、維生素C、維生素E、檸檬酸鉀、β-胡蘿卜素、碳酸鈣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的規定。如果作為食品添加劑功能使用,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要求。
4.對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新食品原料的物質,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的要求;如果作為食品原料,應符合新食品原料相關公告的規定。
四、食品添加劑過程管理
(一)食品添加劑采購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並做好進貨查驗記錄;
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不得采購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二)食品添加劑貯存管理
1.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添加劑應專區或專庫專櫃貯存,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貯存和運輸食品添加劑的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衛生,並與其他食品原料用工具和容器有明顯區別,防止交叉汙染。
2.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貯(zhu)存(cun)應(ying)有(you)專(zhuan)人(ren)管(guan)理(li),定(ding)期(qi)檢(jian)查(zha)質(zhi)量(liang)和(he)衛(wei)生(sheng),及(ji)時(shi)清(qing)理(li)變(bian)質(zhi)或(huo)超(chao)過(guo)保(bao)質(zhi)期(qi)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倉(cang)庫(ku)出(chu)貨(huo)順(shun)序(xu)應(ying)遵(zun)循(xun)先(xian)進(jin)先(xian)出(chu)的(de)原(yuan)則(ze),必(bi)要(yao)時(shi)應(ying)根(gen)據(ju)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特(te)性(xing)確(que)定(ding)出(chu)貨(huo)順(shun)序(xu)。
3.用容器盛放開封後的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在容器上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期限,並保留食品添加劑原包裝。開封後的食品添加劑應當避免受到汙染。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
1.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製(zhi)作(zuo)過(guo)程(cheng)控(kong)製(zhi),配(pei)備(bei)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計(ji)量(liang)器(qi)具(ju),由(you)專(zhuan)人(ren)負(fu)責(ze)投(tou)料(liao),準(zhun)確(que)稱(cheng)量(lia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並(bing)做(zuo)好(hao)稱(cheng)量(liang)和(he)投(tou)料(liao)記(ji)錄(lu),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使(shi)用(yong)符(fu)合(he)產(chan)品(pin)標(biao)準(zhun)或(huo)者(zhe)產(chan)品(pin)配(pei)方(fang)。
2.食品生產企業使用複配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對複配食品添加劑中所包含的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的實際名稱、含量進行確認計算,確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
3.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食(shi)品(pin)原(yuan)輔(fu)料(liao)控(kong)製(zhi)和(he)檢(jian)驗(yan),對(dui)食(shi)品(pin)原(yuan)輔(fu)料(liao)中(zhong)帶(dai)入(ru)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合(he)並(bing)計(ji)算(suan),防(fang)止(zhi)因(yin)原(yuan)輔(fu)料(liao)帶(dai)入(ru)導(dao)致(zh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超(chao)範(fan)圍(wei)超(chao)限(xian)量(liang)使(shi)用(yong)。
4.食品生產企業應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投料或使用情況,包括品名、廠家、生產批號、用量等。食品添加劑出入庫管理台賬、投料記錄等,應作為關鍵控製點之一,納入食品生產企業日管控製度。
5.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對(dui)生(sheng)產(chan)使(shi)用(yong)和(he)研(yan)發(fa)使(shi)用(yong)等(deng)不(bu)同(tong)用(yong)途(tu)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進(jin)行(xing)分(fen)別(bie)管(guan)理(li),分(fen)別(bie)建(jian)立(li)獨(du)立(li)管(guan)理(li)使(shi)用(yong)台(tai)賬(zhang),詳(xiang)細(xi)記(ji)錄(lu)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用(yong)途(tu)。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常見風險
1.食品原料采購環節管理不到位帶來的風險。
針對該類風險,嚴格落實供應商檢查評價製度,充分考慮不同季節、環境對食品原料相關指標的影響,完善原輔料采購驗收製度。
(1)原料供應商管理或企業采購驗證能力不足,導致食品原料帶入的食品添加劑超限量或超範圍,符合食品添加劑帶入原則的除外。
(2)食用農產品原料供應商為了儲存、銷售等方便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在原料采購時,未將相關指標列入查驗製度,導致食用農產品原料帶入的食品添加劑超標。
(3)部分食品原料,由於不同季節、不同供應商的水份含量可能不同,企業按照固定的產品配方投入食品添加劑,導致產品中食品添加劑會出現超限量。
(4)所采購的原料受自然環境影響,含有較高含量的本底,導致超範圍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
2.從業人員食品安全能力不足帶來的風險。
針zhen對dui該gai類lei風feng險xi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進jin一yi步bu加jia大da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知zhi識shi培pei訓xun,定ding期qi開kai展zhan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及ji標biao準zhun知zhi識shi培pei訓xun,提ti升sheng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專zhuan業ye知zhi識shi水shui平ping。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知識不足,未能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等標準中的食品分類係統,準確定位所生產食品的分類,造成超範圍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2)同一功能且具有數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僅限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未注意計算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是否超過1。
(3)未考慮原輔料中帶入的同種食品添加劑的累加問題,造成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3.食品添加劑投料環節管理不嚴帶來的風險。
針對該類風險,食品生產企業應進一步落實日管控製度,嚴格落實食品添加劑專櫃、專人管理等要求,定崗定責,責任落實到人。
(1)生產過程中控製不嚴格,員工未按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超範圍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2)稱量時從業人員,未使用計量器具,用湯勺、杯子等器具憑感覺添加等,導致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3)食品添加劑計量器具維護不到位,未按時檢定,器具誤差導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4)研發使用和生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未嚴格分開管理,出現交叉汙染或誤用等風險,導致超範圍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5)食品營在養強化劑添加時未考慮基礎食品的本底的風險,導致超限量使用。
4.生產工藝相對落後或共線生產帶來的風險。
針對該類風險,食品生產企業,應進一步改進工藝設備和工藝流程,重點針對共線生產製定並嚴格落實的清場製度,加強過程管理。
(1)生(sheng)產(chan)過(guo)程(cheng)中(zhong)采(cai)用(yong)人(ren)工(gong)混(hun)合(he)等(de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均(jun)勻(yun)性(xing)無(wu)法(fa)保(bao)證(zheng),或(huo)者(zh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與(yu)食(shi)品(pin)未(wei)充(chong)分(fen)均(jun)勻(yun)混(hun)合(he),導(dao)致(zh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在(zai)食(shi)品(pin)局(ju)部(bu)殘(can)留(liu)量(liang)高(gao)。
(2)共線產品清場不徹底,造成食品添加劑的交叉汙染,導致超範圍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
五、食品添加劑使用標識要求
(一)基本標識要求
1.應當在食品標簽中標示所用食品添加劑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中zhong的de通tong用yong名ming稱che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通tong用yong名ming稱cheng可ke以yi標biao示shi為we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具ju體ti名ming稱cheng,也ye可ke標biao示shi為we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功gong能neng類lei別bie名ming稱cheng並bing同tong時shi標biao示sh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具ju體ti名ming稱cheng或huo國guo際ji編bian碼ma(INS號)。食品生產企業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同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
2.如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為等效的名稱,標示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3.複配食品添加劑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二)食品用香料香精標識要求
1.可以標注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等,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如:丁香葉油,可以在配料中標示為“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也可以標示為“丁香葉油”。
2.具(ju)有(you)其(qi)他(t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功(gong)能(neng)的(de)食(shi)品(pin)用(yong)香(xiang)料(liao),在(zai)食(shi)品(pin)中(zhong)發(fa)揮(hui)其(qi)他(t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功(gong)能(neng)時(shi),應(ying)符(fu)合(h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使(shi)用(yong)規(gui)定(ding)。如(ru)苯(ben)甲(jia)酸(suan)既(ji)可(ke)作(zuo)為(wei)防(fang)腐(fu)劑(ji),又(you)可(ke)作(zuo)為(wei)食(shi)用(yong)香(xiang)料(liao),如(ru)僅(jin)作(zuo)為(wei)食(shi)用(yong)香(xiang)料(liao)使(shi)用(yong),不(bu)發(fa)揮(hui)防(fang)腐(fu)劑(ji)功(gong)能(neng)時(shi),可(ke)按(an)照(zhao)香(xiang)精(jing)香(xiang)料(liao)的(de)要(yao)求(qiu)進(jin)行(xing)標(biao)示(shi);如在食品中發揮防腐劑功能時,應符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並標示為“苯甲酸”、“防腐劑(苯甲酸)”、“防腐劑(210)”等。
(三)食品加工助劑標識要求
1.食品加工助劑一般不需要標示,但如果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應按要求標識。如:氯化鈣可以作為加工助劑,也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氯化鈣作為加工助劑時使用時,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穩定劑和凝固劑、增稠劑的功能;如在最終食品中發揮了以上功能,則需要確認氯化鈣是否可用於該類別食品,添加量是否符合要求,並在配料表中標示氯化鈣。
2.酶製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ru)果(guo)在(zai)終(zhong)產(chan)品(pin)中(zhong)仍(reng)然(ran)保(bao)持(chi)酶(mei)活(huo)力(li)的(de),應(ying)按(an)照(zhao)食(shi)品(pin)配(pei)料(liao)表(biao)標(biao)示(shi)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按(an)製(zhi)造(zao)或(huo)加(jia)工(gong)食(shi)品(pin)時(shi)酶(mei)製(zhi)劑(ji)的(de)加(jia)入(ru)量(liang),排(pai)列(lie)在(zai)配(pei)料(liao)表(biao)的(de)相(xiang)應(ying)位(wei)置(zhi)。如(ru):生產釀造食醋的液化、糖化過程中使用的酶製劑,在釀造食醋成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不需要標示。
(四)食品營養強化劑標識要求
1.應當標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批準公告中的名稱。可以標示化合物名稱、營養素名稱、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如某食品強化了維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為dl-α-生育酚,在配料表中可標示方式為:“維生素E”、“dl-α-生育酚”、“維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維生素E)”。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上述標示方法中的同一種形式標示食品營養強化劑。
2.既可以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它功能食品添加劑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標示。如:“檸檬酸鉀”,作為食品添加劑起酸度調節劑功能時,可以標示為“檸檬酸鉀”、“酸度調節劑(檸檬酸鉀)”、“酸度調節劑(332ii)”等;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用於強化鉀時,可以標示為“檸檬酸鉀”、“鉀”、“鉀(檸檬酸鉀)”等。
3.mouxieshipinyingyangqianghuajihehuahewulaiyuanhoumianyoukuohaode,kuohaoneiwaidemingchengshiweidengtong,zaichanpinbiaoqianshangkeyidandubiaoshiqizhongrenheyizhong,yekeyiliangzhetongshibiaoshi。ru:“左旋肉堿(L-肉堿)”可以標示為“左旋肉堿”或者“L-肉堿”,“左旋肉堿(L-肉堿)”或者“L-肉堿(左旋肉堿)”。
4.使用了食品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還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如:產品配料中添加了焦磷酸鐵和維生素C強化鐵和維生素C,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鐵和維生素C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對於部分既屬於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屬於新食品原料的物質,應根據使用目的進行標識。如:多聚果糖,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可以用於嬰幼兒穀物輔助食品,食用量≤64.5g/kg(單獨使用),應標示為“多聚果糖(菊苣來源)”或“多聚果糖”;作為新食品原料使用時,根據要求可用於兒童奶粉、孕產婦奶粉,食用量≤8.4g/天,應標示為“多聚果糖”。
(五)其他注意事項
1.配料表中不可以隻標示食品添加劑功能如“著色劑”“增稠劑”等;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功能標注。如:胭脂樹橙不可以標注為“色素(胭脂樹橙)”。
2.食品營養強化劑、食用香料香精、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注。
3.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如商品化的葉黃素產品可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劑等輔料,但該添加劑可直接標示為“葉黃素”、“著色劑(葉黃素)”、“著色劑(161b)”。
4.考慮食物致敏物質標示的需要,可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具體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標示為“大豆磷脂”、“乳化劑(大豆磷脂)”、“磷脂(含大豆)”。
5.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以標示為“膠姆糖基礎劑”或“膠基”。
六、其他
本指引未涉及的有關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合規要求,如其他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告等中已有規定的,食品生產企業應依法履行相關規定。
食品生產企業違反相關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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