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規定了牛屠宰檢疫的檢疫範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牛的屠宰檢疫。
2.檢疫範圍及對象
2.1 檢疫範圍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牛。
2.2 檢疫對象
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炭疽、牛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傳染性膿皰外陰陰道炎)、牛結節性皮膚病、日本血吸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進入屠宰加工場所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 待宰牛臨床檢查健康。
3.4 同步檢疫合格。
3.5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檢疫申報
4.1 申報檢疫。貨主應當在屠宰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的可以隨時申報。申報檢疫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檢疫申報單。
4.1.2 牛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
4.1.3 牛入場查驗登記、待宰巡查等記錄。
4.2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駐(出)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 回收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回收牛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並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係統。
5.宰前檢查
5.1 現場核查申報材料與待宰牛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內容實施檢查。
5.3 結果處理
5.3.1 合格的,準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按下列規定處理。
5.3.2.1 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製機構報告,並由貨主采取隔離等控製措施。
5.3.2.2 發現病死牛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5.3.2.3 現場核查待宰牛信息與申報材料或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不符,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5.3.3 確認為無礙於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牛,可以急宰。
6.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牛的胴體及髒器、蹄、頭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6.1 頭蹄部檢查
6.1.1 頭部檢查。檢查鼻唇鏡、齒齦及舌麵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剖檢一側咽後內側淋巴結和兩側下頜淋巴結,檢查咽喉黏膜和扁桃體有無病變。
6.1.2 蹄部檢查。檢查蹄冠、蹄叉皮膚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結痂等。
6.2 內髒檢查
取出內髒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黏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心髒、肺髒、肝髒、胃腸、脾髒、腎髒,剖檢腸係膜淋巴結、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病變和其他異常。
6.2.1 心髒。檢查心髒的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淤血、出血、腫脹等。必要時剖開心包,檢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無異常。
6.2.2 肺髒。檢查兩側肺葉實質、色澤、形狀、大小及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化膿、實變、結節、粘連、寄生蟲等。剖檢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切麵有無淤血、出血、水腫等。必要時剖開氣管、結節部位。
6.2.3 肝髒。檢查肝髒大小、色澤,觸檢其彈性和硬度,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大、壞死灶等。必要時剖開肝實質、膽囊和膽管,檢查有無硬化、萎縮、日本血吸蟲等。
6.2.4 腎髒。檢查其彈性和硬度及有無出血、淤血等。必要時剖開腎實質,檢查皮質、髓質和腎盂有無出血、腫大等。
6.2.5 脾髒。檢查彈性、顏色、大小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6.2.6 胃和腸。檢查腸袢、腸漿膜,剖開腸係膜淋巴結,檢查形狀、色澤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粘連、結節等。必要時剖開胃腸,檢查內容物、黏膜及有無出血、結節、寄生蟲等。
6.2.7 子宮和睾丸。檢查母牛子宮漿膜有無出血、黏膜有無黃白色或幹酪樣結節。檢查公牛睾丸有無腫大,睾丸、附睾有無化膿、壞死灶等。
6.3 胴體檢查
6.3.1 整體檢查。檢查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膿腫、結節和其他異常等。
6.3.2 淋巴結檢查
6.3.2.1 頸淺淋巴結(肩前淋巴結) 在肩關節前稍上方剖開臂頭肌、肩胛橫突肌下的一側頸淺淋巴結,檢查切麵形狀、色澤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6.3.2.2 髂下淋巴結(股前淋巴結、膝上淋巴結) 剖開一側淋巴結,檢查切麵形狀、色澤、大小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6.3.2.3 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
6.4 複檢。必要時,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複檢,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6.5 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7.檢疫結果處理
7.1 同步檢疫合格的,由官方獸醫按照檢疫申報批次,對牛的胴體及生皮、原毛、髒器、血液、蹄、頭、角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誌。
7.2 同步檢疫懷疑患有動物疫病的,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5.3.2.1處理。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當做好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等環節記錄。
8.2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
8.3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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