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至2026年2月5日。
這是該細則自2010年發布以後,繼2018年、2021年後的第三次征求意見,此次修訂變化較大,將名稱由《企業生產乳製品許可條件審查細則》修改為《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同時係統優化整體結構,調整為八章六十條,主要涵蓋總則、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製度、試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和附則等章節,層次更清晰。
下麵食品夥伴網將對此次征求意見稿相對於2010版細則的主要變化進行解讀,供行業參考。
第一章 調整細化乳製品類別
意見稿調整產品類別與明細,細化具體要求,由原來的液體乳、乳粉、其他乳製品3個類別調整細化為液體乳、發酵乳、乳粉、濃縮乳製品、乳脂製品、幹酪及其製品、乳清及其製品、特色畜種乳製品、地方特色乳製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用基粉和其他乳製品等11類許可類別,通過明確、細化許可類別及產品明細,提高《細則》的實際操作性。主要修訂如下:
(1)將發酵乳從液體乳大類中獨立,細分為發酵乳和風味發酵乳;
(2)對產品類別進行全麵擴充,液體乳新增高溫殺菌乳分類,將滅菌乳細分為超高溫滅菌乳與保持滅菌乳;
(3)新增了濃縮乳製品、乳脂製品、幹酪及其製品、乳清製品、特色畜種乳製品、地方特色乳製品、嬰幼兒乳粉用基粉等新興品類;
(4)其他乳製品類別中增加奶片、初乳、初乳粉、酪蛋白、牛乳蛋白、乳糖、膜分離乳和調製膜分離乳、加油(高油)乳清粉。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禁止以“分裝”形式申請乳製品的生產許可,並細化了“分裝”的判定標準。
第二章 細化生產場所要求
意見稿細化了對生產場所的具體要求,明確選址、廠區、廠房和車間、庫房要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
新增乳製品常規生產場所具體要求;
對11類乳製品生產作業區進行劃分,明確各作業區所對應的生產工藝,提升了細則的實操性。
新增生產作業區內實驗室與監控設備要求,明確其設置區域應布局合理;
新增倉儲場所要求,與GB14881要求一致;
明確企業應設置物料、產品的接收與發放區域,且接收區應能保證物料在進入倉儲場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可見,生產場所的修改更能確保物料和產品在靜態存儲與動態流轉全流程的安全。
第三章 設備設施要求更加清晰
意見稿將各乳製品類別的基本生產設備設施分為產品類別名稱、設備設施類別、設備設施名稱三部分,整體細化了乳製品基本生產設備設施要求,明確上述11類乳製品分別對應的設備類別及設備名稱。主要變化如下:
(1)細化液體乳和發酵乳部分設備要求,新增收乳設備、配料設備(需要時)的相關內容,明確淨乳設備、均質機性能要求,即不小於5t/h,明確生產過程應對殺菌滅菌效果進行驗證。
(2)乳粉生產增加內包裝物的殺菌設備設施、異物探測設備類別,增加調製乳粉(幹濕複合工藝)設備要求,即應具備濕法工藝除成品包裝外的全部生產設備和幹法工藝必需的生產設備,其中混合設備加工能力1t/h或以上。
(3)細化濃縮乳製品、乳脂製品、再製幹酪和幹酪製品的設備類別。增加乳清製品、特色畜種乳製品、地方特色乳製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用基粉、其他乳製品(奶片、初乳、酪蛋白、牛乳蛋白、乳糖等)設備要求。
(4)意見稿明確原料要求,規定原料乳入廠時溫度應不超過6℃,入廠後原料乳貯藏溫度不超過7℃。
(5)增加了供水設施、排水設施、清潔消毒設施、廢棄物處理措施、個人衛生設施、通風設施、照明設施等相關要求,與《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中設備設施要求相對應。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更具實操性
對於乳製品生產設備布局,意見稿明確生產設備的配備、布局、安裝和維護需要符合工藝需要;
明確停用設備應有明顯標識,其清潔、消毒應符合相應生產作業區的管理要求。
對於生產工藝流程,明確其應滿足生產需要合理布局且可以識別、確定關鍵控製環節,根據產品類別,對工藝流程進行細化與補充,要求更加明確和清晰。具體變化如下:
(1)修改並細化現行細則中各類別乳製品的工藝流程,如巴氏殺菌乳、調製乳、發酵乳、乳粉等,增加高溫殺菌乳、超高溫滅菌乳、保持滅菌乳的具體流程。
(2)增加乳清製品、特色畜種乳製品、地方特色乳製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用基粉、其他乳製品(奶片、初乳、酪蛋白、牛乳蛋白、乳糖、膜分離乳和調製膜分離乳、加油(高油)乳清粉)工藝要求。
(3)新增注解,明確非脫鹽乳清粉不包括酸法酪蛋白獲得的非脫鹽乳清粉;
工藝可根據產品特點和生產工藝進行合理調整,並提交合理性說明;
標準規定以乳製品為主要原料開始生產產品的應符合相應產品的生產工藝。
第五章 人員管理更加嚴格
人員管理要求顯著細化與提升。
征求意見稿將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並明確了相應的資質、經驗等要求;
同時統一並提高了技術及檢驗人員的專業門檻,強化了人員健康與培訓的係統管理,體現了從“資格符合”到“能力勝任”的監管導向。主要變化如下:
(1)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求。
意見稿新增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資格要求,強調其培訓考核、學曆及從業經驗;
調整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資質,將“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調整為“專科及以上學曆或至少1年相關工作經驗”。
(2)強化檢驗人員資質管理。
新增檢驗室負責人須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曆且至少3年相關工作經曆;
調整檢驗人員學曆要求為“專科及以上或至少1年食品檢測經曆”,並將“三聚氰胺獨立檢驗能力”擴展為“所有自行檢驗項目至少2人具備獨立檢驗能力”。
(3)細化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
新增人員培訓管理製度,要求製定培訓計劃並定期考核,調整健康管理表述,刪除“重要工段人員配備要求”。
第六章 管理製度更加係統且完整
管理製度實現從“條款審核”到“體係構建”的全麵升級。
征求意見稿係統性增補了多項關鍵製度,並對原有製度進行細化,特別強化了全過程記錄可追溯、主動風險防控要求,構建了更為完整、主動、可驗證、前置化處理的食品安全管理體係。主要變化如下:
(1)製度體係更加係統完整。
新增多項獨立製度要求,包括:
物料儲存與分發、批次管理、運輸管理、質量安全追溯、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動態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
細化原料供應商審核、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製、衛生管理、設備管理等製度內容。
(2)強化過程控製與記錄可追溯。
新增清潔作業區空氣潔淨度動態監控要求(含表5);
明確記錄保存期限且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與管理,如二維碼、RFID等追溯技術。
(3)調整檢驗與放行機製。
刪除關於委托檢驗及檢驗合格證號等內容,新增產品留樣製度、出廠放行製度,仍然強調三聚氰胺為出廠必檢項目。
(4)提升風險防控與應急管理。
新增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動態管理機製,包括自查、風險信息收集、風險管控清單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製。
新增食品安全事故處理製度,要求製定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七章 明確產品檢驗合格報告要求
意見稿刪除了“抽樣和封樣”的相關內容,增加了試製產品檢驗要求,明確企業應按所申報乳製品類別和執行標準,提供同一品種、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且保證真實準確,具體執行標準與檢驗方法參考目錄的內容。
第八章 附則
意見稿明確,未在本細則列出的乳製品可歸入“其他乳製品”項下,對於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用基粉的(許可編號0510)企業,應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批準注冊要求。
乳製品的質量安全與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息息相關,規範乳製品行業的生產尤為重要。企業應時刻關注法規動態,及時調整。
小結
《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的征求意見,標誌著我國乳製品行業監管體係的進一步完善與升級,通過細化產品類別、強化生產場所與設備設施要求、提升人員管理與資質標準、構建係統完整的管理製度體係,為乳製品質量安全提供了更為堅實的保障。
待新規正式發布後,企業應積極響應,及時調整生產與管理策略,確保符合最新監管要求。
同時,企業應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控製能力,推動行業向更加規範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共同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