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提交網店主頁的展示圖,展示圖上應當標明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等信息公示的具體位置。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提交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利li用yong自zi動dong售shou貨huo設she備bei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的de無wu店dian鋪pu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申shen請qing食shi品pin流liu通tong許xu可ke時shi,應ying當dang提ti交jiao自zi動dong售shou貨huo設she備bei的de具ju體ti放fang置zhi地di點dian的de信xin息xi,經jing營ying者zhe名ming稱cheng、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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