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無店鋪食品經營者
第三十二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指經營者不通過店鋪銷售,由食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郵政、電視、電話、自動售貨機等方式銷售食品,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第三十三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標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範圍,經營方式應當核定為零售。
無(wu)店(dian)鋪(pu)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同(tong)時(shi)申(shen)請(qing)批(pi)發(fa)食(shi)品(pin)的(de),應(ying)當(dang)特(te)別(bie)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並(bing)提(ti)供(gong)食(shi)品(pin)貿(mao)易(yi)商(shang)業(ye)態(tai)應(ying)當(dang)提(ti)交(jiao)的(de)相(xiang)關(guan)材(cai)料(liao)。批(pi)發(fa)的(de)經(jing)營(ying)項(xiang)目(mu)與(yu)食(shi)品(pin)貿(mao)易(yi)商(shang)業(ye)態(tai)相(xiang)同(tong)。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業態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第三十五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店主頁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以易於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條件。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消費
者食品標簽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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