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業態分類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以下業態類別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物流配送、無店鋪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業態類別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標明,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標明的業態類別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四條食品經營者申請多種食品流通經營業態的,按照一種業態歸類。食品經營者以店鋪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歸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僅作為經營管理場所的,按照食品貿易商、食品物流配送、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歸類。
第五條按業態類別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第二章的許可條件,同時應當符合本規範要求。
第二章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六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出租和配套服務,招納多個食品經營者在場內獨立進行食品批發或零售的集中交易場所。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責任。
第七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許可範圍應當列明許可在場內進行批發或零售的食品品種。
第八條 食品集中交易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規劃的要求,並取得相關手續證明。
第九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內的經營環境及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場開辦者保障場內食品經營者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條件。
第十條 食(shi)品(pin)集(ji)中(zhong)交(jiao)易(yi)市(shi)場(chang)應(ying)當(dang)配(pei)備(bei)專(zhuan)職(z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員(yuan),建(jian)立(li)場(chang)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檔(dang)案(an),指(zhi)導(dao)並(bing)督(du)促(cu)入(ru)場(chang)經(jing)營(ying)者(zhe)落(luo)實(s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應(ying)當(dang)設(she)置(zhi)公(gong)示(shi)欄(lan),公(gong)開(kai)相(xiang)關(g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信(xin)息(xi)。
第十一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零售散裝食品、散裝熟食的,與其它業態標準相同。
第三章 商場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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