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食品流通許可審核工作,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下(xia)級(j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在(zai)上(shang)級(j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的(de)領(ling)導(dao)下(xia)實(shi)施(shi)許(xu)可(ke)證(zheng)審(shen)核(he)和(h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各(ge)級(j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依(yi)法(fa)履(lv)行(xing)職(zhi)責(ze),不(bu)受(shou)非(fei)法(fa)幹(gan)擾(rao)。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違法或者不當審核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二章 分級審核和審核權限
第五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流通許可實行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級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管轄範圍與登記注冊管轄範圍一致。
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管轄範圍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許可。
shipinliutongxukeyoushipinliutongjianduguanlibumenfuze。duiyouxingshichangjiyouxingshichangneideshipinliutongjingyingzhexuyaojinxingxianchanghezhade,you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fuzeguiding。
第六條 上(shang)級(j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可(ke)根(gen)據(ju)工(gong)作(zuo)實(shi)際(ji),委(wei)托(tuo)下(xia)級(j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實(shi)施(shi)許(xu)可(ke)證(zheng)審(shen)核(he)工(gong)作(zuo)。受(shou)委(wei)托(tuo)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以(yi)委(wei)托(tuo)機(ji)關(guan)名(ming)義(yi)作(zuo)出(chu)決(jue)定(ding),頒(ban)發(fa)的(de)許(xu)可(ke)證(zheng)應(ying)當(dang)加(jia)蓋(gai)委(wei)托(tuo)機(ji)關(guan)印(yin)章(zhang)。
第三章 崗位設置與資格要求
第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核準人製度。
第八條 食品流通許可應當設置谘詢崗、受理審查崗、審核崗、核準崗、現場核查崗、發證崗、檔案整理崗等崗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設置食品流通許可崗位。
第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資格確認製,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應當是在編公務員或納入工資規範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具有執法資格。
第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等食品流通許可崗位工作人員參加食品流通許可相關知識的學習培訓。
第十一條 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應當通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的資格考試,實行持證上崗製度。
第十二條 許可證核準人應當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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