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瑕疵”一詞的出處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sheng產cha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明ming知zhi是shi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消xiao費fei者zhe除chu要yao求qiu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外wai,還hai可ke以yi向xiang生sheng產chan者zh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者zhe要yao求qiu支zhi付fu價jia款kuan十shi倍bei或huo者zhe損sun失shi三san倍bei的de賠pei償chang金jin;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標簽“瑕疵”的認定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shuomingshucunzaishipinanquanfadiyibaiershiwutiaodierkuanguidingdexiacide,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ingdangzelingdangshirengaizheng。jingshipinshengchanzhecaiqubujiucuoshiqienengbaozhengshipinanquandeshipin、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等的;
(二)淨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2022年11月30日發布)
第七條【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下列情形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或者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的;
(二)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三)淨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四)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五)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第八條【不屬於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認定下列情形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的;
(二)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的;
(三)未正確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的通知(2015年12月7日發布)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是shi指zhi,不bu規gui範fan標biao注zhu行xing為wei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無wu影ying響xiang,實shi踐jian中zhong未wei發fa現xian因yin食shi用yong該gai產chan品pin導dao致zhi的de不bu良liang反fan應ying,當dang事shi人ren無wu主zhu觀guan故gu意yi,不bu會hui影ying響xiang消xiao費fei者zhe的de知zhi情qing權quan和he選xuan擇ze權quan。具ju體ti情qing形xing包bao括kuo但dan不bu限xian於yu:
1. 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2. 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3. 標簽符號使用不規範,但該不規範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 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範,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 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範,但是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 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7. 標簽上“淨含量”等強製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於規定,外文字號大於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8. 標簽上規格、淨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被不規範標注為“1000g”。
9. 標簽上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注,例如: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增稠劑(407,412)(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著色劑(胭脂樹橙)(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10. 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範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處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逾期未改正的,應立案調查,並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係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的通知(魯食藥監發〔2017〕50號)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係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
六、關於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二)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三)標簽符號使用不規範,但該不規範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四)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範,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五)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範,但是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六)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七)標簽上“淨含量”等強製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於規定,外文字號大於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八)標簽上規格、淨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不規範標注為“1000g”。
(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範,食品名稱未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但不會產生錯誤理解的。
(十)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範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4〕543號)
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
二、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應責令改正的情形認定及處理原則情形認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依法應標注事項全部標注,沒有出現漏標事項,但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責令改正的,具體是指以下情形:
1、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錯誤。
2、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規定,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質”。
3、預包裝食品標簽符號使用不規範,但該不規範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範,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範,但是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沒mei有you使shi用y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在zai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中zhong的de通tong用yong名ming稱cheng,而er不bu規gui範fan使shi用yong了l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俗su稱cheng但dan該gai不bu規gui範fan標biao注zhu不bu會hui產chan生sheng錯cuo誤wu理li解jie,例li如ru:預包裝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標注的名稱為“食用堿”,沒有使用規範的通用名稱“碳酸氫鈉”。
7、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 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8、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淨含量”等強製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於規定,外文大於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9、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淨含量的標示單位為“Kg”,不符合標準的“kg”標注規定,例:“1kg”被不規範標注為“1000g”。
10、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範,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標簽上標注的食品名稱沒有選用其中的一個, 或等效的名稱,但該不規範名稱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處理原則:前(qian)述(shu)不(bu)規(gui)範(fan)標(biao)注(zhu)行(xing)為(wei)對(dui)食(shi)品(pin)內(nei)在(zai)質(zhi)量(liang)無(wu)影(ying)響(xiang),執(zhi)法(fa)檢(jian)查(zha)中(zhong)未(wei)發(fa)現(xian)因(yin)食(shi)用(yong)該(gai)產(chan)品(pin)導(dao)致(zhi)的(de)不(bu)良(liang)反(fan)應(ying)情(qing)況(kuang),當(dang)事(shi)人(ren)無(wu)主(zhu)觀(guan)故(gu)意(yi),且(qie)在(zai)發(fa)現(xian)該(gai)問(wen)題(ti)後(hou)自(zi)行(xing)進(jin)行(xing)了(le)改(gai)正(zheng),符(fu)合(he)以(yi)上(shang)情(qing)形(xing),可(ke)以(yi)認(ren)定(ding)前(qian)述(shu)不(bu)規(gui)範(fan)行(xing)為(wei)屬(shu)於(yu)違(wei)法(fa)行(xing)為(wei)輕(qing)微(wei),依(yi)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
總局辦公廳關於千道味鮮烤魷魚絲等產品中蘋果酸標注有關問題的複函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661號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千道味鮮烤魷魚絲等產品中蘋果酸標注問題的請示》(京食藥監科〔2017〕2號)收悉。經商國家衛生計生委,現函複如下:
一、蘋果酸包括L-蘋果酸、D-蘋果酸和DL-蘋果酸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可作為酸度調節劑用於各類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予以明確標注。
二、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為蘋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規定,屬於“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即“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baozhiqideyubaozhuangshipin,xiaofeizhezhuzhangshengchanzhehuozhejingyingzheyijushipinanquanfadiyibaisishibatiaodierkuanguidingchengdanchengfaxingpeichangzerende,renminfayuanyingyuzhichi,danfalv、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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