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weifanbenfaguiding,weiqudeshipinshengchanjingyingxukecongshishipinshengchanjingyinghuodong,huozheweiqudeshipintianjiajishengchanxukecongshishipintianjiajishengchanhuodongde,you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meishouweifasuodeheweifashengchanjingyingdeshipin、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ming)知(zhi)從(cong)事(shi)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仍(reng)為(wei)其(qi)提(ti)供(gong)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或(huo)者(zhe)其(qi)他(ta)條(tiao)件(jian)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停(ting)止(zh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並(bing)處(chu)五(wu)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案由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yong非fei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添tian加ji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以yi外wai的de化hua學xue物wu質zhi和he其qi他ta可ke能neng危wei害ha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物wu質zhi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用yong回hui收shou食shi品pin作zuo為wei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尚(shang)不(bu)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和(he)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並(bing)可(ke)以(yi)沒(mei)收(shou)用(yong)於(yu)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工(gong)具(ju)、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3 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案由
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
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尚(shang)不(bu)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和(he)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並(bing)可(ke)以(yi)沒(mei)收(shou)用(yong)於(yu)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工(gong)具(ju)、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生產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製品
案由
生產病死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製品;
生產毒死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製品;
生產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製品。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尚(shang)不(bu)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和(he)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並(bing)可(ke)以(yi)沒(mei)收(shou)用(yong)於(yu)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工(gong)具(ju)、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5、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案由
生產未經檢驗的肉類製品;
生產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尚(shang)不(bu)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和(he)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並(bing)可(ke)以(yi)沒(mei)收(shou)用(yong)於(yu)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工(gong)具(ju)、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6、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案由
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尚(shang)不(bu)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和(he)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並(bing)可(ke)以(yi)沒(mei)收(shou)用(yong)於(yu)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工(gong)具(ju)、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7、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
案由
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中(zhong)不(bu)得(de)添(tian)加(jia)藥(yao)品(pin),但(dan)是(shi)可(ke)以(yi)添(tian)加(jia)按(an)照(zhao)傳(chuan)統(tong)既(ji)是(shi)食(shi)品(pin)又(you)是(shi)中(zhong)藥(yao)材(cai)的(de)物(wu)質(zhi)。按(an)照(zhao)傳(chuan)統(tong)既(ji)是(shi)食(shi)品(pin)又(you)是(shi)中(zhong)藥(yao)材(cai)的(de)物(wu)質(zhi)目(mu)錄(lu)由(you)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國(guo)務(wu)院(y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公布。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尚(shang)不(bu)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和(he)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並(bing)可(ke)以(yi)沒(mei)收(shou)用(yong)於(yu)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工(gong)具(ju)、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8、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案由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9、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案由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劑;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添加劑。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10、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案由
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11、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案由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
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
生產經營黴變生蟲的食品;
生產經營汙穢不潔的食品;
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
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
生產經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黴變生蟲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汙穢不潔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添加劑。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2、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案由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3、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案由
生產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
生產未按規定注冊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生產未按規定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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