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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出現問題 |
主要相關條文 |
理解、處理、注意 |
示例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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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
TM/R |
注冊與非注冊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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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4.1.2條款 |
未顯示真實屬性 |
4.1.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麵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
1.產品名稱後麵有()解釋其真實屬性或增加產品類別 2.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 |
產品名稱:小淘氣(普通型韌性餅幹)
產品名稱:小淘氣 產品類別:通型韌性餅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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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4.1.3條款 |
排序不對 |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
根據配方計算含量,然後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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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不規範 |
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
1.使用供應商提供的名稱查標準,是否能找到(有時供應商的名稱也不規範,不易拿來就用)。 |
高麗菜與結球甘藍,醋與釀造食醋,醋粉與配製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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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配料未展開 |
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1.查複合配料供貨廠家的執行標準(可以在標簽上找到),再確認(如其標準是否準確、合適) 2.複合配料的名稱:企標備案名稱,例如某種複合配料備案時名稱修改為複合配料I,在標識製作時可以標示為複合配料I,然後展開 |
1.文蛤精[味精、食用鹽、白砂糖、文蛤肉、扇貝粉(扇貝、麥芽糊精、味精)、大米、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料(含大豆)] 2.複合配料I(八角茴香、小茴香、花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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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照標識 |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
有輻照配料必須標識 |
1.產品名稱:XXX(輻照食品) 2.配料:XXX(輻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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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及的配料無定量標識 |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如特別添加XXX 有一種情況是你添加了某樣成分,卻無法單獨檢測出來,最好不要聲稱了 |
如:XXX含量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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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件預包裝食品同箱 |
外包裝無小件標識 |
3.11 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製標示內容或部分強製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製標示內容。 |
不符合3.11那外箱全部標識一遍內部的預包裝食品 |
如:產品A信息 產品B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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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含量/規格4.1.5條款 |
與名稱同板塊、忽略字體高度 |
4.1.5.4 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 的規定。4.1.5.5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麵標示。 4.1.5.7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4.1.5.8 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淨含量和件數組成,或隻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淨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
1.整體包裝最好隻有一處淨含量/規格標識(相同版麵除外),注意字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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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盒2小盒,每盒2袋,每袋10g同種預包裝袋裝產品 大盒標識: 規格:10克×4或10克×2×2 或400克(10克×4)或400g(10克×2×2)或400克(10克×2+10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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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地址4.1.6條款 |
工廠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時寫錯 |
4.1.6.1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
1.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2.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是被委托廠商的生產場所地址 |
委托方:A 地址:A地址 受委托方:B 受委托方地址:B地址 或 委托方:A 地址:A地址 產地:B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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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源信息4.4.3條款 |
沒有標注 |
7718問答: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對(dui)於(yu)配(pei)料(liao)中(zhong)不(bu)含(han)某(mou)種(zhong)致(zhi)敏(min)物(wu)質(zhi),但(dan)同(tong)一(yi)車(che)間(jian)或(huo)同(tong)一(yi)生(sheng)產(chan)線(xian)上(shang)還(hai)生(sheng)產(chan)含(han)有(you)該(gai)致(zhi)敏(min)物(wu)質(zhi)的(de)其(qi)他(ta)食(shi)品(pin),使(shi)得(de)致(zhi)敏(min)物(wu)質(zhi)可(ke)能(neng)被(bei)帶(dai)入(ru)該(gai)食(shi)品(pin)的(de)情(qing)況(kuang),則(ze)可(ke)在(zai)鄰(lin)近(jin)配(pei)料(liao)表(biao)的(de)位(wei)置(zhi)使(shi)用(yong)“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 “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
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可以不用單獨聲稱致敏源 |
目前7718非強製要求標注過敏源信息,最好標注,省的以後強製之後重新設計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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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成分表4.1.11 |
未核實 |
GB28050 |
量核算、NRV核算、零界限值、單位、修約間隔 |
注意每100g的營養成分表出現成分之和大於100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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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碼 |
注意規格對應條碼 |
和申請時的標準、規格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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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碼 |
必須掃一下 |
2、標識設計稿核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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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注意事項 |
應寫內容 |
對比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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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
TM/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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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
是否顯示真實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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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 |
與備案標準配料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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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含量/規格 |
與名稱同板塊、標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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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標準號 |
條碼備案時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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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方法 |
真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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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批號 |
位置及印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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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質期 |
企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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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藏方法 |
企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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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SC與QS(QS標識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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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 |
與營業執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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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與營業執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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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 |
省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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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方式 |
網址或服務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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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源信息 |
7718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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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成分表 |
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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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碼 |
注意規格對應條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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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碼 |
必須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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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標準名稱 |
來源標準 |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