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延續備案
4.1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延續備案申請,分支局應當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完成複查並將相關材料報至省局認證處。
4.2 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複查應按新申請備案進行,分支局完成複查後應當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備案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主管領導審批意見”欄填寫意見。經複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企業,保留其備案編號,予以換發《備案證明》;對於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企業,取消其備案編號,收回《備案證明》。
5. 變更和重新辦理
5.1 變更
獲證企業在備案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和營業執照等信息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附件7)並提交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變更申請。分支局備案主管部門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合格後經分管局長確認,5日內上報省局認證處,省局認證處審查合格後批準企業的變更申請,必要時進行現場複查。
5.2 重新辦理
獲證企業在備案有效期內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改建生產車間、增加或減少備案品種,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的,應當在變化前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並向所在地分支局提交申請,待變化完成後按照新申請備案程序提交相關資料,分支局自收到企業材料之日起10日內組成評審組,評審合格後經分管局長確認,5日內上報省局認證處,省局認證處審查合格予以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必要時進行現場複查或按初次申請備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備案。
按照國外要求必須由國外注冊主管當局批準後方能進行的擴建、改建,需先將中英文對照的擴(改)建方案上報省局、國家認監委及國外主管當局,待國外主管當局批準後方可實施擴(改)建。
備案企業在擴(改)建期間,經檢驗檢疫部門評估,其擴(改)建對產品質量造成影響必須暫停生產出口產品,具體程序可以參照6.3.2執行。
對準予變更和重新辦理的,省局認證處將換發新的《備案證明》;對不予變更和重新辦理的,省局認證處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重新辦理通知書》(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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