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國外注冊
7.1 條件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地區)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備案證明》,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15號公告)、我國和進口國(地區)有關要求,向其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請,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國外衛生注冊申請書》(附件20)。
7.2 初審
分支局應及時組成評審組按照我國和進口國(地區)要求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有關資料及生產現場進行初審,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評審記錄》。分支局初審合格後,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國外注冊推薦表》(附件21),經分管局長簽字確認後函報省局認證處,企業信息均應以中英文格式。
7.3 評審、推薦
7.3.1 省局認證處對分支局推薦的申請國外注冊企業采取異地評審製度,經評審合格的向國家認監委推薦,並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7.3.2 被(bei)推(tui)薦(jian)的(de)企(qi)業(ye)應(ying)保(bao)持(chi)良(liang)好(hao)的(de)狀(zhuang)態(tai),隨(sui)時(shi)能(neng)夠(gou)接(jie)受(shou)國(guo)家(jia)認(ren)監(jian)委(wei)和(he)申(shen)請(qing)國(guo)家(jia)的(de)官(guan)方(fang)檢(jian)查(zha)。因(yin)企(qi)業(ye)自(zi)身(shen)原(yuan)因(yin),在(zai)接(jie)待(dai)認(ren)監(jian)委(wei)或(huo)國(guo)外(wai)官(guan)方(fang)檢(jian)查(zha)時(shi)臨(lin)時(shi)退(tui)出(chu)的(de),企(qi)業(ye)一(yi)年(nian)內(nei)不(bu)得(de)申(shen)請(qing)國(guo)外(wai)注(zhu)冊(ce)。
7.4 改建擴建
已獲國外注冊企業的擴、改建,按照5.2規定進行。
7.5 後續措施
7.5.1 在國外官方、國家局、認監委或省局注冊評審、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嚴重問題的,對參與評審的評審員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屬於分支局推薦或監管責任的,追究分支局相應的責任。
7.5.2 對獲得國外注冊的企業,由所在地分支局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有關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規定要求,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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