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自檢自控體係管理要求(試行)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建立符合要求的自檢自控體係,確保出口食品從原料、加工、包裝、儲存、運輸符合安全質量的要求。
二、企業自檢自控體係由以下三方麵內容組成
1、與生產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係。包括:與原輔料安全相關的原料控製製度、種養殖基地備案製度、輔(配)料登記備案製度或GAP等,與生產加工過程相關的衛生質量管理體係、HACCP、ISO9000或ISO22000,與產品加工、儲運、銷售安全相關的食品防護計劃,以及其他保證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的管理體係和製度。
2、與生產的產品相配套的實驗室檢測技術能力。包括對原料生產、使用驗收的實驗室檢測能力,對生產加工過程衛生控製的實驗室檢測能力,對產品安全、質量檢驗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見附表:出口食品企業實驗室自檢項目一覽表)。企業自建實驗室不具備上述能力的應委托有資質的、經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社會實驗室完成上述檢測;企業並應與委托實驗室簽訂包括樣品傳遞、樣品保存、結果傳遞、不合格結果向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委托協議書。企業實驗室或社會實驗室均應按照ISO/IEC17025運作。
3、具有相應的權限,配備了具有專業知識背景、經過專業培訓、並與生產能力和出口規模相適應的足夠的管理(技術)人員,能保證建立的質量管理體係正常運轉、檢測結果準確並用於指導生產的管理部門。
三、企業自檢自控體係的要求
(一)企業自檢自控體係建立要求
1、出chu口kou產chan品pin的de原yuan料liao必bi須xu來lai自zi於yu出chu口kou備bei案an基ji地di。根gen據ju風feng險xian分fen析xi,輸shu往wang敏min感gan國guo家jia或huo地di區qu的de出chu口kou產chan品pin,風feng險xian程cheng度du高gao的de出chu口kou產chan品pin,原yuan料liao必bi須xu來lai自zi於yu實shi行xing區qu域yu化hua管guan理li或huo獲huo得deGAP認證或企業自屬的備案基地。
2、出口產品使用的輔料、配料按上述要求同樣管理;如來自於其他企業,則應進行備案管理。
3、製定嚴格的原輔料驗收標準並對原輔料進行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
4、出口產品加工、儲運過程必須建立並運行衛生質量管理體係、HACCP等能保證食品安全衛生的質量管理體係。
5、建立的衛生質量管理體係應獲得官方驗證(衛生質量管理體係或HACCP)或第三方認證(HACCP、ISO9000、ISO22000等)。
6、建立有效的不合格品控製、產品追溯、產品召回等製度或機製,以保證生產、銷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並追溯原因。
7、輸往敏感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產品或風險程度高的出口產品必須建立食品安全防護計劃。
8、按照《山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魯檢認[2007]182)建立起相應的檢測能力。
9、zaiduichukouchanpinzhixingguojiacanliujiankongjihuaheshandongjianyanjianyijuchukoushipinanquanjiankongjihuadejichushang,genjubenqiyechukouchanpindetedianzhidingbenqiyedechukouchanpinanquanweishengjiankongjihuabingfuzhushishi。
(二)企業自檢自控體係運行的要求
1、成立獨立機構負責管理自檢自控體係。
2、企業最高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必須對建立的自檢自控體係,對本企業產品的特點、標準、國內外要求等有充分必要的掌握。
3、至少每半年對自檢自控體係進行一次內部審核,每年進行一次管理評審,以確定自檢自控體係對出口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控製有效。
4、企業實際的管理者(不一定是法人)發生了變化,企業采用租賃或承包的方式轉給他人經營,企業質量控製主要人員(或內審員)發生變化,企業生產的主要人員發生重大變動,企業的生產品種發生變化,企業生產布局、工藝發生重大改變,企業原料、半成品的來源發生變化等情況發生,都應按照20號令第二十條(二)中的“衛生質量體係發生重大變化”上報,申請檢驗檢疫機構複查。
5、建立原輔料合格供應商製度,每年對所有供應商進行有效評估或考核,評估或考核合格的供應商提供的原輔料須獲得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原輔料合格供應商一覽表和相關報告應報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存檔。
6、根據進口國家或地區的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企業保存的我國和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和要求應齊全、有效。企業要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根據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要求,在確保出口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製定企業自檢自控計劃以及原輔料、出口產品自控標準要求。
7、提高對產品防護的意識和水平。建立為避免和雇員發生糾紛的預案;建立化學藥品以及防蟲防鼠藥物管理製度,並嚴格遵照執行、記錄;建立出口產品的明細和風險分析報告;工藝操作應有作業指導書,並嚴格遵照執行;半成品及中間品應有管理製度,並嚴格管理;成品檢查、貯存、裝運應有管理製度,並嚴格遵照執行、記錄。
8、對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建立培訓計劃,並保存相關記錄。
9、自檢自控體係包括的各項內容應保持完整的記錄,並至少保存至產品保質期後一個月。
10、出口企業應根據不同的出口國家和地區、不同的原輔料、不同的出口產品以及企業自檢自控情況,定期提交風險分析報告,供檢驗檢疫機構全麵審核、評估,經過審核、評估合格後方可用於出口。
11、出口報檢時應隨附出口產品安全衛生合格報告與實驗室自檢合格報告。出口產品安全衛生合格報告應包括原輔料來源、備(bei)案(an)管(guan)理(li)與(yu)檢(jian)測(ce)情(qing)況(kuang),出(chu)口(kou)產(chan)品(pin)檢(jian)測(ce)情(qing)況(kuang),生(sheng)產(chan)過(guo)程(cheng)安(an)全(quan)衛(wei)生(sheng)控(kong)製(zhi)情(qing)況(kuang)以(yi)及(ji)出(chu)口(kou)產(chan)品(pin)合(he)格(ge)評(ping)定(ding)結(jie)論(lun)等(deng),並(bing)由(you)企(qi)業(ye)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審(shen)核(he)簽(qian)字(zi)。實(shi)驗(yan)室(shi)自(zi)檢(jian)報(bao)告(gao)須(xu)包(bao)含(han)對(dui)當(dang)批(pi)貨(huo)物(wu)所(suo)用(yong)原(yuan)輔(fu)料(liao)及(ji)出(chu)口(kou)產(chan)品(pin)分(fen)別(bie)檢(jian)測(ce)的(de)項(xiang)目(mu)與(yu)結(jie)果(guo),並(bing)符(fu)合(he)進(jin)口(kou)國(guo)的(de)標(biao)準(zhun)要(yao)求(qiu),企(qi)業(ye)實(shi)驗(yan)室(shi)不(bu)能(neng)自(zi)檢(jian)的(de)應(ying)委(wei)托(tuo)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部(bu)門(men)實(shi)驗(yan)室(shi)或(huo)經(jing)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資(zi)質(zhi)認(ren)定(ding)的(de)社(she)會(hui)實(shi)驗(yan)室(shi)檢(jian)測(ce);有關檢測項目參考“出口食品企業實驗室自檢項目一覽表”,特別是違禁藥物殘留、禁用添加劑、致病微生物、生物毒素等項目。
12、出口食品企業應按生產批留存樣品至出口產品保質期,原則上每個生產批留存1個樣品,每個樣品至少1公斤,同一生產批所用不同原輔料的應分別留樣。鮮活產品等可根據情況掌握。
四、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自檢自控體係的管理
1、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出口企業依法管理。
2、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機(ji)構(gou)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質(zhi)檢(jian)總(zong)局(ju)和(he)山(shan)東(dong)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局(ju)的(de)相(xiang)關(guan)文(wen)件(jian),對(dui)出(chu)口(kou)產(chan)品(pin)原(yuan)料(liao)基(ji)地(di)備(bei)案(an)管(guan)理(li),對(dui)檢(jian)測(ce)能(neng)力(li)驗(yan)證(zheng)考(kao)核(he),對(dui)企(qi)業(ye)自(zi)檢(jian)自(zi)控(kong)體(ti)係(xi)運(yun)行(xing)情(qing)況(kuang)結(jie)合(he)衛(wei)生(sheng)注(zhu)冊(ce)登(deng)記(ji)年(nian)度(du)定(ding)期(qi)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進(jin)行(xing)評(ping)審(shen)考(kao)核(he)。
3、對實行自檢自控體係管理的企業,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山東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實行分類管理。
4、對沒有建立自檢自控體係或自檢自控體係不完善、沒有有效運行的企業,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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