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為了與即將施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條款內容進行對比,現行管理辦法條款的順序有所變動。
2、 食品生產許可主管部門由質檢總局變更為食藥總局,下文將不再重複說明。
3、 即將施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依據新食品安全法而製定,並同步施行(2015年10月1日)。
4、 本資料僅供學習參考使用,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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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
變化情況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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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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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
增加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說明 |
第一條 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食品生產監管,規範食品生產許可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實施條例以及產品質量、生產許可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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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
明確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的說明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遵守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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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三條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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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 、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
增加高效原則的說明 |
第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 、公正、便民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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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
新增一企一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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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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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
食品生產許可主管部門由質檢總局變更為食藥總局(下文將不再重複說明) |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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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
新增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並由省級食藥監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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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製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省、自治區、zhixiash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keyigenjubenxingzhengquyushipinshengchanxukeshenzhagongzuodexuyao,duidifangteseshipindengshipinzhidingshipinshengchanxukeshenzhaxize,zaibenxingzhengquyuneishishi,bingbaoguojiashipinyaopinjianduguanlizongjubeian。guojiashipinyaopinjianduguanlizongjuzhidinggongbuxiangguanshipinshengchanxukeshenzhaxizehou,difangteseshipindengshipinshengchanxukeshenzhaxizezixingfeizhi。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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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快(kuai)信(xin)息(xi)化(hua)建(jian)設(she),在(zai)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的(de)網(wang)站(zhan)上(shang)公(gong)布(bu)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事(shi)項(xiang),方(fang)便(bian)申(shen)請(qing)人(ren)采(cai)取(qu)數(shu)據(ju)電(dian)文(wen)等(deng)方(fang)式(shi)提(ti)出(chu)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申(shen)請(qing),提(ti)高(gao)辦(ban)事(shi)效(xiao)率(lv)。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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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
第二章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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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
變更許可步驟,明確應先取得營業執照再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與工商總局先照後證改革一致 |
第六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後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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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you脂zhi及ji其qi製zhi品pin,調tiao味wei品pin,肉rou製zhi品pin,乳ru製zhi品pin,飲yin料liao,方fang便bian食shi品pin,餅bing幹gan,罐guan頭tou,冷leng凍dong飲yin品pin,速su凍dong食shi品pin,薯shu類lei和he膨peng化hua食shi品pin,糖tang果guo製zhi品pin,茶cha葉ye及ji相xiang關guan製zhi品pin,酒jiu類lei,蔬shu菜cai製zhi品pin,水shui果guo製zhi品pin,炒chao貨huo食shi品pin及ji堅jian果guo製zhi品pin,蛋dan製zhi品pin,可ke可ke及ji焙bei烤kao咖ka啡fei產chan品pin,食shi糖tang,水shui產chan製zhi品pin,澱dian粉fen及ji澱dian粉fen製zhi品pin,糕gao點dian,豆dou製zhi品pin,蜂feng產chan品pin,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特te殊shu醫yi學xue用yong途tu配pei方fang食shi品pin,嬰ying幼you兒er配pei方fang食shi品pin,特te殊shu膳shan食shi食shi品pin,其qi他ta食shi品pin等deng。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別進行調整。 |
食品生產許可分類變更為31類 增加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兩個類別將嬰幼兒配方食品從乳製品中獨立出自成一類 |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食品生產許可的實施機關,但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的食品生產許可除外。 shengjizhiliangjishujiandubumenanzhaoyouguanfalvfaguiheguojiazhijianzongjuyouguanguidingyaoqiu,quedingbenxingzhengquyuneizhiliangjishujiandubumenfenbieshishixukedepinzhongfan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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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第八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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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
增加對保健食品工藝和設備的要求 |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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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 |
刪除了舊版中列舉的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 |
(四) 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 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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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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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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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
明確應向縣級以上食藥監提交申請 |
第九條 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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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複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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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
變更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
(三)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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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麵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麵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麵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麵圖; (六)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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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
(五)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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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製、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 |
增加部分主要食品安全規章製度的說明 |
(八)食品安全管理規章製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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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七)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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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九)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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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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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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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係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
新增三類特殊食品應提交質量體係文件以及注冊和備案文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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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製度。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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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 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麵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麵圖; (四) 食品添加劑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及布局圖; (五) 食品添加劑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等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的規章製度。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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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shenqingrenyingdangrushixiang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tijiaoyouguancailiaohefanyingzhenshiqingkuang,duishenqingcailiaodezhenshixingfuze,bingzaishenqingshudengcailiaoshangqianminghuozhegaizhang。 |
增加可蓋章確認 |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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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
第十條 許可機關對收到的申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下文列出第三十二條的5個條款進行對照)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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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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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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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
增加注明更正日期和簽名確認的要求 |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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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增加“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的要求 |
(4)shenqingcailiaobuqiquanhuozhebufuhefadingxingshide,yingdangdangchanghuozhezaiwurineiyicigaozhishenqingrenxuyaobuzhengdequanbuneirong,yuqibugaozhide,zishoudaoshenqingcailiaozhiriqijiweishou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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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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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受理和不予受理決定書變更為通知書 |
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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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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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對(dui)申(shen)請(qing)人(ren)提(ti)交(jiao)的(de)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需(xu)要(yao)對(dui)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的(de)實(shi)質(zhi)內(nei)容(rong)進(jin)行(xing)核(he)實(shi)的(de),應(ying)當(dang)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 |
增加現場核查前提條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不需要核實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對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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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zaishipinshengchanxukexianchanghezhashi,keyigenjushipinshengchangongyiliuchengdengyaoqiu,hezhashizhishipinjianyanhegebaogao。zaishipintianjiajishengchanxukexianchanghezhashi,keyigenjushipintianjiajipinzhongtedian,hezhashizhishipintianjiajijianyanhegebaogao、複配食品添加劑組成等。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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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ren。核he查zha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出chu示shi有you效xiao證zheng件jian,填tian寫xi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表biao,製zhi作zuo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記ji錄lu,經jing申shen請qing人ren核he對dui無wu誤wu後hou,由you核he查zha人ren員yuan和he申shen請qing人ren在zai核he查zha表biao和he記ji錄lu上shang簽qian名ming或huo者zhe蓋gai章zhang。申shen請qing人ren拒ju絕jue簽qian名ming或huo者zhe蓋gai章zhang的de,核he查zha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注zhu明ming情qing況kuang。 |
變更現場核查人員人數不得少於2人增加核查人員具體要求 |
現場核查應當由許可機關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並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應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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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在產品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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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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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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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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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審(shen)查(zha)和(he)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等(deng)情(qing)況(kuang),對(dui)符(fu)合(he)條(tiao)件(jian)的(de),作(zuo)出(chu)準(zhun)予(yu)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的(de)決(jue)定(ding),並(bing)自(zi)作(zuo)出(chu)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qi)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麵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增加申請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 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準予生產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並於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設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二) 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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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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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shipintianjiajishengchanxukeshenqingfuhetiaojiande,youshenqingrensuozaidixianjiyishangdifang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yifabanfashipinshengchanxukezheng,bingbiaozhushipintianjiaji。 |
新增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符合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並標注食品添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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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十三條 擬ni設she立li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必bi須xu在zai取qu得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書shu並bing依yi法fa辦ban理li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工gong商shang登deng記ji手shou續xu後hou,方fang可ke根gen據ju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檢jian驗yan的de需xu要yao組zu織zhi試shi產chan食shi品p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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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申請生產許可檢驗。 xukejiguanjiedaoshengchanxukejianyanshenqinghou,yingdangjishianzhaoyouguanguidingchouquhefengcunyangpin,binggaozhishenqingqiyezaifengyanghouqirineijiangyangpinsongjiaojuyouxiangyingzizhidejianyanjig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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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後,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和標準進行檢驗,並準確、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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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十六條 檢驗結論合格的,許可機關根據檢驗報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範圍,並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 在未經許可機關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範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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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十七條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檢。 複檢結論為部分食品品種不合格的,不予確定該類食品的生產許可範圍,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不予載明;禁止出廠銷售該類食品。 複檢結論為全部食品品種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禁止出廠銷售全部品種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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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十八條 已經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持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按照本章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辦理許可申請手續。 許xu可ke機ji關guan按an照zhao本ben章zhang規gui定ding的de有you關guan條tiao件jian和he要yao求qiu,受shou理li已yi經jing設she立li的de企qi業ye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的de許xu可ke申shen請qing,並bing根gen據ju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結jie果guo和he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決jue定ding是shi否fou準zhun予yu許xu可ke以yi及ji確que定di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的de品pin種zhong範fan圍wei,頒ban發fa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書s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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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
有效期變更為5年 |
第十九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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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十九條第三款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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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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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shipinshengchanxukezhijieshejishenqingrenyutarenzhijianzhongdaliyiguanxide,xianjiyishangdifang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zaizuochuxingzhengxukejuedingqian,yingdanggaozhishenqingren 、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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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
第三章 證書與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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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製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印製、發放等管理工作。 |
明確正本、副本同等法律效力增加食品生產許可證印製、發放管理工作由省級食藥監負責 |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及其副頁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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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副本還應當載明食品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應當載明產品注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 |
新增食品生產許可證應載明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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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誌;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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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 的漢語拚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編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 (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
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 |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誌均屬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和標誌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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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richangjianduguanlirenyuanweifuzeduishipinshengchanhuodongjinxingrichangjianduguanlidegongzuorenyuan。richangjianduguanlirenyuanfashengbianhuade,keyitongguoqianzhangdefangshizaixukezhengshangbiangeng。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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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
明確生產場所應展示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禁止偽造、變造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書,並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懸掛或者擺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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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
第二章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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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
增加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 |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 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 生產場所遷址的; (五)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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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四)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進行核查和檢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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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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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新增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無需提出變更申請,隻需報告即可,時限為1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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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
第二十一條 企業提出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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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
(一)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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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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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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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並對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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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延續由六個月變更為30個工作日 |
第十九條第二款 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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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 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係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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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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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shen)請(qing)人(ren)聲(sheng)明(ming)生(sheng)產(chan)條(tiao)件(jian)未(wei)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可(ke)以(yi)不(bu)再(zai)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申(shen)請(qing)人(ren)的(de)生(sheng)產(chan)條(tiao)件(jian)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可(ke)能(neng)影(ying)響(xia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就(jiu)變(bian)化(hua)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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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原(yuan)發(fa)證(zheng)的(de)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決(jue)定(ding)準(zhun)予(yu)變(bian)更(geng)的(de),應(ying)當(dang)向(xiang)申(shen)請(qing)人(ren)頒(ban)發(fa)新(xin)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編(bian)號(hao)不(bu)變(bian),發(fa)證(zheng)日(ri)期(qi)為(wei)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作(zuo)出(chu)變(bian)更(geng)許(xu)可(ke)決(jue)定(ding)的(de)日(ri)期(qi),有(you)效(xiao)期(qi)與(yu)原(yuan)證(zheng)書(shu)一(yi)致(zhi)。但(dan)是(shi),對(dui)因(yin)遷(qian)址(zhi)等(deng)原(yuan)因(yin)而(er)進(jin)行(xing)全(quan)麵(mian)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的(de),其(qi)換(huan)發(fa)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有(you)效(xiao)期(qi)自(zi)發(fa)證(zheng)之(zhi)日(ri)起(qi)計(ji)算(suan)。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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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產品有關標準、yaoqiufashenggaibian,guojiaheshengj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juedingzuzhizhongxinhezhaerhuanfadeshipinshengchanxukezheng,qifazhengriqiyizhongxinpizhunriqiweizhun,youxiaoqizizhongxinfazhengzhiriqijisuan。 |
新增發證日期、有效日期的要求 |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原許可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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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原yuan發fa證zheng的de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決jue定ding準zhun予yu延yan續xu的de,應ying當dang向xiang申shen請qing人ren頒ban發fa新xin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許xu可ke證zheng編bian號hao不bu變bian,有you效xiao期qi自zi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作zuo出chu延yan續xu許xu可ke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qi計ji算suan。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麵決定,並說明理由。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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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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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
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應在縣級以上監管部門或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增加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許可證原件,無需刊登公告 |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企業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媒體聲明,並及時申請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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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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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
新增申辦注銷手續時限為3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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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品生產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 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三) 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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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注銷手續: |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注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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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
期滿未換證變更為期滿未申請延續 |
(二)企業申請注銷的或者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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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生產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
(三)企業依法終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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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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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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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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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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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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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檢查 |
第四章 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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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範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超出許可的品種範圍生產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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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並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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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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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台,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
第三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和監督檢查信息平台,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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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
新增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生產者信用檔案,並依法公開,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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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生產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生產者實施全覆蓋檢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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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者和社會監督。 接jie到dao有you關guan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在za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管guan理li過guo程cheng中zhong存cun在za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舉ju報bao,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進jin行xing調tiao查zha核he實shi。情qing況kuang屬shu實shi的d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糾jiu正zheng。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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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製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
刪除監督檢查檔案管理 |
第三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和監督檢查檔案管理製度。檔案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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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第三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企業食品生產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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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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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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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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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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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wei反fan本ben辦ban法fa第di三san十shi一yi條tiao第di二er款kuan規gui定di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未wei按an規gui定ding在zai生sheng產chan場chang所suo的de顯xian著zhu位wei置zhi懸xuan掛gua或huo者zhe擺bai放fa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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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shipinleibiedengshixiangfashengbianhua,xuyaobiangengshipinshengchanxukezhengzaimingdexukeshixiang,weianguidingshenqingbiangengde,youyuanfazhengde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zelinggaizheng,geiyujinggao;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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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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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
明確處分規定 |
第三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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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等規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但被依法注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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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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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三十八條 本ben辦ban法fa規gui定ding的de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部bu門men在zai職zhi權quan範fan圍wei內nei決jue定ding並bing實shi施shi。決jue定ding吊diao銷xiao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作zuo出ch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決jue定ding之zhi前qian逐zhu級ji上shang報bao許xu可ke機ji關guan核he準zh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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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所實施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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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
第六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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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等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行政法規對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生產許可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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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的劃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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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製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 |
第四十二條 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製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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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管理原則、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適用本辦法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規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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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 |
增加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
第四十三條 小作坊等其他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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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食品生產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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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製定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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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核查人員、檢驗機構資質及其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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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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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與新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在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規章、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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