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15”晚會曝光部分企業使用工業雙氧水漂白雞爪的嚴重違法問題。針對晚會報道,食品夥伴網從企業生產環境問題、過氧化氫的生產經營以及違規使用等角度進行技術分析,以供大家參考。
一、事件概述
3・15晚會的記者在雞爪火爆銷售的川渝地區展開調查。在未辦理健康證、未做任健康體檢、未經過任何衛生消毒的情況下,記者很輕鬆地進入到了為蜀福香提供前期加工的明揚食品車間。現場車間臭氣彌漫、環境髒亂,地麵汙水淤積,雞爪裸露堆放在地上,被掃帚、鐵鍬壓蓋甚至踩踏後仍直接使用,工人無健康證,衛生狀況堪憂。
更觸目驚心的是,企業為使雞爪外觀白淨誘人,竟使用雙氧水進行“漂白”處理。工人自曝“加了雙氧水的雞爪我們從來不吃”。雙氧水用於雞爪加工會破壞蛋白質等營養成分,長期食用可能損害口腔黏膜、肝腎功能,超量則有致命風險。
上遊供應商金山製藥、億豐電子新材料不僅違規銷售雙氧水,甚至傳授“歪招”,將雙氧水偽裝成消毒液進行售賣。
3月初,記者將調查素材移交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3月13日,多地執法力量雷霆出擊,對這條黑色產業鏈展開全麵收網行動,對蜀福香、曾巧等企業進行突擊檢查,在蜀福香查獲過氧化氫27桶及大量浸泡雞爪,該企業自2025年5月起累計采購5242桶。
目(mu)前(qian)涉(she)事(shi)企(qi)業(ye)已(yi)被(bei)立(li)案(an)調(tiao)查(zha),問(wen)題(ti)產(chan)品(pin)依(yi)法(fa)查(zha)封(feng),相(xiang)關(guan)違(wei)法(fa)線(xian)索(suo)正(zheng)在(zai)深(shen)挖(wa)徹(che)查(zha),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將(jiang)依(yi)法(fa)從(cong)嚴(yan)懲(cheng)處(chu),堅(jian)決(jue)守(shou)牢(l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底(di)線(xian)。
而就在3・15qianyitian,jiuyoumeitipuguangquanwangjinqianwanfensidewanghongzhubodaihuodekaidaijishiqiancengduchanpin,muhouqueshilingrenfanweidejiagonghuanjing,caozuorenyuanzaizhengzhuguochengzhongsiyichouyan,niuduzaiposundehuanyangshuzhidimianlengquebingchanzou,bingqiepaofabuzhouhaishexianweiguishiyongshuangyangshui。
二、事件分析
1.環境髒亂,場所失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涉事企業地麵汙水橫流、不潔的工器具直接壓在裸露的雞爪上、設備設施汙漬厚重,生產場所環境令人觸目驚心。這種場景違背了“保持場所環境整潔”的最基本要求,使得生產場所從“食品加工的車間”變成了“汙染源的集散地”。這種髒亂差的情況,無法滿足食品加工、包裝、貯存場所等對環境的要求。
生產場所是食品安全的基礎,是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最先落地、最直觀體現的物理空間。當這一物理空間被嚴重汙染時,便從源頭上踩踏了食品安全的紅線。
2、超範圍使用添加劑雙氧水
過氧化氫在食品加工中的適用範圍,經曆了功能界定日趨清晰的過程。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過氧化氫曾被列入“表C.1 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殘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劑名單(不含酶製劑)”,這給了一些不法商家可乘之機,將其用於漂白雞爪。然而,漂白是為了美化產品外觀,顯然不符合“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這一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基本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關於使用加工助劑過氧化氫有關問題的複函》中就明確指出,“雞爪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過氧化氫作為加工助劑”。這意味著,任何在雞爪生產中使用過氧化氫的行為,均屬於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
在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進行修訂的過程中,監管部門多次反映,列入表C.1的加工助劑過氧化氫的使用範圍不明確,實踐中發現有部分生產企業用該物質漂白雞爪、豬蹄、開心果等,而這種使用目的並不符合加工助劑範疇的定義。
為此,自2025年2月8日起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對過氧化氫的使用範圍做出了明確規定。新標準將過氧化氫從表C.1中移除,嚴格限定其功能僅為“脫硫劑、脫色劑、去碘劑”,使用範圍也僅限於澱粉糖和澱粉加工、油脂加工、海藻加工、膠原蛋白腸衣加工、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加工等特定工藝。雞爪加工完全不在允許使用的範圍之內。

3、 過氧化氫貼簽“改頭換麵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 31647-2018 )明(ming)確(qu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產(chan)品(pin)標(biao)簽(qian)應(ying)符(fu)合(he)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標(biao)準(zhun)要(yao)求(qiu),並(bing)建(jian)立(li)記(ji)錄(lu)製(zhi)度(du),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對(dui)銷(xiao)售(shou)環(huan)節(jie)詳(xiang)細(xi)記(ji)錄(lu),確(que)保(bao)產(chan)品(pin)的(de)有(you)效(xiao)追(zhui)溯(su)。
《食品安全法》明確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2013)對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標識進行了細化規定。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應依據GB 29924的規定進行標識,並做好銷售記錄,保障產品的可追溯性,以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晚(wan)會(hui)中(zhong)提(ti)及(ji)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在(zai)銷(xiao)售(shou)過(guo)氧(yang)化(hua)氫(qing)產(chan)品(pin)時(shi),有(you)的(de)偽(wei)造(zao)虛(xu)假(jia)的(de)銷(xiao)售(shou)記(ji)錄(lu),讓(r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無(wu)法(fa)追(zhui)溯(su)產(chan)品(pin)的(de)真(zhen)實(shi)流(liu)向(xiang),為(wei)下(xia)遊(you)的(de)濫(lan)用(yong)行(xing)為(wei)打(da)掩(yan)護(hu);有的為了協助下遊企業“規避風險”,將食品添加劑身份的過氧化氫產品,通過偽造標簽的形式,搖身一變,成為了“生活飲用水用過氧化氫消毒液”,企圖掩蓋過氧化氫違法使用的問題。
這種從源頭開始蓄意“改頭換麵”的行為,使得下遊的濫用變得更加隱蔽。
2025年,國務院食安辦等六部門發布《食品添加劑濫用問題綜合治理方案》,yijingtichuyaoyangeshipintianjiajishengchanjianguan,yanlidajiyuxiayoushipinqiyehemoushengchanhanyoufeifatianjiawudechanpindengweifaxingwei。ciciwanhuipuguangdeluanxiangzaiciqiaoxiangjingzhong:企業企圖通過偽造記錄、偷換概念來“規避風險”的伎倆,終究難逃市場的法眼與法律的嚴懲。
三、結語
今年315晚(wan)會(hui)報(bao)道(dao)的(de)雙(shuang)氧(yang)水(shui)泡(pao)雞(ji)爪(zhao)早(zao)已(yi)有(you)之(zhi),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也(ye)很(hen)明(ming)確(que),重(zhong)壓(ya)嚴(yan)管(guan)之(zhi)下(xia),卻(que)依(yi)然(ran)有(you)企(qi)業(ye)明(ming)知(zhi)故(gu)犯(fan)。我(wo)們(men)呼(hu)籲(xu)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加(jia)大(da)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和(he)處(chu)罰(fa)力(li)度(du)、不斷提高違法成本,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的全鏈條監管,對兩超一非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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