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3號),該辦法將於2026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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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提煉辦法七大核心模塊及企業重點完善事項,供行業參考。
《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實施要點可濃縮為“資質合規、責任明晰、合同報告、過程管控、標簽溯源、問題處置、監管協同”七大核心模塊,涵蓋委托生產全鏈條管理要求,為企業開展委托生產活動劃定明確紅線與操作規範。
一、資質合規:嚴守適用範圍,築牢資質紅線
(一)明確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範圍廣泛,覆蓋貼牌生產、商標許可生產、特許經營合作生產、來料加工、包料加工等各類委托生產模式。
凡是涉及“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生產並交付食品”的行為,均需嚴格遵循本辦法規定。
(二)嚴守資質紅線要求
1、委托方資質:
須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完成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同時應具備監督受托方生產活動的能力,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製度,並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或食品安全員。
2、禁止委托情形:
對於需要完整生產工藝的食品,不得拆分生產環節委托加工;
其中,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明確禁止委托生產。
3、受托方資質:
須取得與委托生產食品類別、品種對應的食品生產許可,具備匹配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體係,確保能夠滿足委托生產的質量安全要求。
二、責任劃分:委托方主責引領,受托方過程擔責
1、委托方責任:
對委托生產食品的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需建立健全委托生產相關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全程監督受托方生產行為,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評價;
負責保障產品合規性,牽頭組織產品召回工作,主動接受監管檢查,不得通過合同約定規避法定責任。
2、受托方責任:
對自身生產行為的合規性和規範性負責。
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委托合同約定組織生產,強化生產過程控製;
有權拒絕違法違規的委托要求;
按規定開展產品出廠檢驗並做好留樣工作,積極配合委托方開展監督檢查、產品召回及監管部門調查工作。
三、合同與報告:規範內容要素,嚴守時限要求
委托雙方必須訂立書麵委托生產合同,明確約定以下核心要素:
雙方資質信息、委托生產產品詳情、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原輔料采購及供應方式、委托方監督的內容/方式/頻次、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流程、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
特別提醒:嚴禁通過委托生產合同、商標許可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任何形式,減輕或免除自身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在以下情形發生後,委托方與受托方需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報告:
1、委托生產合同訂立、變更、終止;
2、雙方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憑證被撤銷、吊銷。
報告內容需完整準確,包括雙方名稱、地址、負責人及聯係方式、相關許可或備案編號、委托生產食品類別、執行標準、合同期限等關鍵信息。
四、過程管控:委托方全程介入,全鏈條風險防控
(一)原料與包材
委托雙方需對各自提供的物料承擔質量責任,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1、覆蓋範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2、查驗要求:若由委托方提供物料,受托方需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若由受托方自行采購,委托方必須對其進貨查驗過程進行嚴格監督。
(二)檢驗與留樣
1、受托方義務:
嚴格執行出廠檢驗製度,合格後方可出廠;
按規定做好產品留樣,相關記錄需妥善保存――有保質期的保存至保質期後6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保存至生產日期後2年。
2、委托方義務:
認真查驗受托方出具的出廠檢驗報告;
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抽樣檢驗,確保上市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生產監督與自查
委托方需建立常態化監督機製,保障生產全流程合規:
1、監督方式:駐廠監督、定期巡查、信息化遠程監控等,監督記錄需經雙方確認留存;
2、監督內容:覆蓋生產場所環境、設備設施運行、人員管理、原料控製、關鍵環節管控、檢驗控製、運輸交付、標簽說明書規範等全鏈條風險點;
3、自查要求: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評價,及時發現並整改問題。
五、標簽標識與追溯:雙信息標注,全程可倒查
1、核心要求:
預包裝食品標簽需同時清晰標注委托方(名稱、地址、聯係方式)和受托方(名稱、地址、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完整信息;
2、禁止情形:
嚴禁隱瞞委托生產關係,不得通過標簽標注誤導消費者。
六、問題產品處置:快速響應處置,召回到位閉環
整改要求:委托方發現受托方生產條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要求整改;
緊急處置: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叫停委托生產,並向受托方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召回主體:委托方對已上市問題產品承擔召回主體責任,需及時通知經營者和消費者,組織實施召回並做好記錄;
配合義務:受托方需積極配合召回工作,提供生產記錄等資料,協助監管部門調查處置。
七、監管與罰則:屬地協同監管,從重從嚴追責
1、監管重點:
聚焦雙方資質合規、合同與報告履行、製度與人員配備、委托方監督情況、自查記錄、標簽合規、檢驗留樣等關鍵環節;
2、協同機製:
跨區域委托時,一方發現問題需通報另一方同級監管部門,實現監管無盲區。
辦法針對多種違法違規行為設定明確罰則,情節嚴重的將從重追責:
重點違規情形:資質不符委托生產、未按規定報告或虛假報告、超範圍生產、產品不合格等;
嚴重情形處罰:委托方未建管理製度/未配管理人員、未定期評價;受托方未履行檢驗/留樣義務;雙方物料不符合標準等,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
落地實施:企業需重點完善六大事項
梳理委托關係:全麵排查現有合作,核查雙方資質、許可範圍匹配性,及時整改問題。
修訂委托合同:補充法定必備條款,刪除規避法定責任的內容,確保合同合規。
建立報告流程:明確責任主體,確保合同變動、證照異常等情形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屬地監管報告。
製定監督計劃:明確駐廠、巡查、抽檢等方式的頻次、內容及記錄要求,實現常態化監督。
規範標簽標識:全麵排查整改現有標簽,確保委托方與受托方信息完整準確標注。
完善召回機製:優化召回預案並開展演練,明確雙方在問題處置中的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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