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強化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27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s://www.samr.gov.cn),進入首頁“互動”欄目下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cyjgy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反饋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澱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餐飲食品司(郵編:100088),信封上請注明“《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
1.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5月26日
附件1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強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及其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作原則】 連鎖餐飲食品安全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突出重點、體係管理、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製度。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經營模式、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分級分類】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理10000家以上門店(單一品牌全國門店數,下同)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理1000―9999家門店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理999家以下門店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分支機構、門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進行提級管理。
第五條【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包含“餐飲服務連鎖管理”,具備相應的餐飲服務連鎖管理能力,對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麵負責。
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包含“餐飲服務連鎖管理”,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對管理區域內所有門店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門店應當具備相應經營資質,對其加工製作食品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管理人員和職責】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製度,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總部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總部調度、分支機構排查、門店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和責任分擔機製。
第七條【責任分擔】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門店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向分支機構報送。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範管控措施。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分支機構應當每周彙總分析門店日常管控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共性問題,排查門店食品安全風險,研究解決措施,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向總部報送,並督促門店及時整改到位。
總部應當每月分析分支機構排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提出解決措施,調度安排下個月重點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對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分支機構、門店等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八條【禁止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canyinfuwuliansuoqiyedezongbuyingdangjiaqiangduimendianshipinanquandeguanli,yumendianqiandinghetongbingmingqueshuangfangshipinanquanzeren,jiangluoshishipinanquanzerenzuoweimendianzhunrudebiyaotiaojian,mingquepingjia、懲戒、退出等具體要求。
總部應當每年將一定比例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用於食品安全管理,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總部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門店的管理,不得通過與分支機構、門店簽訂合同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風險管控】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根據本企業實際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計劃定期巡查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每年至少對所有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進行一次全覆蓋實地巡查,及時處置發現的問題,健全風險隱患防控機製。
第十條【從業人員管理】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門店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強化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製定涵蓋原料采購、進貨查驗、食品貯存、加工製作、配送管理、投訴處理、應急處置等全環節的操作規程,推進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總部操作規程開展餐飲服務。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應當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總部、分支機構應當實時監控食品加工製作、餐(飲)具清洗消毒等關鍵環節,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總部應當將“互聯網+明廚亮灶”實時視頻信息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監管層級對應要求接入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視頻信息應當至少留存14天。
第十二條【總部采購配送】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加強食品采購配送管理,與食品供貨者、貯存者、配pei送song者zhe簽qian訂ding協xie議yi,明ming確que各ge自zi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總zong部bu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食shi品pin供gong貨huo者zhe評ping價jia和he退tui出chu機ji製zhi,自zi行xing或huo者zhe委wei托tuo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對dui大da宗zong食shi材cai等deng進jin行xing抽chou檢jian,及ji時shi懲cheng戒jie或huo者zhe更geng換huan不bu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食shi品pin供gong貨huo者zhe。
實shi施shi統tong一yi采cai購gou配pei送song的de,可ke以yi由you總zong部bu統tong一yi查zha驗yan食shi品pin供gong貨huo者zhe相xiang關guan主zhu體ti資zi質zhi證zheng明ming及ji產chan品pin合he格ge證zheng明ming文wen件jian,履lv行xing進jin貨huo查zha驗yan義yi務wu,留liu存cun相xiang關guan憑ping證zheng,保bao證zheng中zhong央yang廚chu房fang、門店等能夠及時查詢、獲取相關憑證。發現總部供應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的,中央廚房、門店等應當及時向分支機構直至總部反饋。
未實施統一采購配送的,中央廚房、門店等應當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相關資質證明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留存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總部投訴處理】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投訴處置機製,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
第十四條【總部應急處置方案】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製定食品安全事故和輿情應急處置方案,加強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能力。
第十五條【總部每年報告要求】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分級監管要求,每年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全國門店清單、準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等情況。
第十六條【分支機構要求】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分支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分支機構設立、對門店管理等情況。
第十七條【門店要求】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門店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門店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門店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麵負責。
第十八條【中央廚房要求】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中央廚房應當加強進貨查驗、過程控製、清潔消毒、病媒生物防製、成品和半成品貯存運輸、人員健康等管理,自行或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食品、加工環境等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指定供貨平台要求】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指定的第三方供貨平台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入網審查,保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具有合法主體資質。
第三方供貨平台應當強化食品配送管理,對受委托配送者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配送食品。
第二十條【貯存者要求】 餐(can)飲(yin)服(fu)務(wu)連(lian)鎖(suo)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食(shi)品(pin)貯(zhu)存(cun)者(zhe)的(de)管(guan)理(li),受(shou)委(wei)托(tuo)貯(zhu)存(cun)者(zhe)應(ying)當(dang)定(ding)期(qi)檢(jian)查(zha)庫(ku)存(cun)食(shi)品(pin),及(ji)時(shi)清(qing)理(li)變(bian)質(zhi)或(huo)超(chao)過(guo)保(bao)質(zhi)期(qi)的(de)食(shi)品(pin)。貯(zhu)存(cun)食(shi)品(pin)的(de)容(rong)器(qi)、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貯存場所應當保持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二十一條【配送者要求】 餐can飲yin服fu務wu連lian鎖suo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食shi品pin配pei送song者zhe的de管guan理li,受shou委wei托tuo配pei送song者zhe應ying當dang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配pei送song條tiao件jian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要yao求qiu,加jia強qiang食shi品pin配pei送song過guo程cheng管guan理li,如ru實shi記ji錄lu委wei托tuo方fang、收貨方的地址、名稱、聯係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智慧管理】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原料進貨查驗、巡查檢查、人員培訓考核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落實情況等電子化記錄,提升食品安全智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總部經營資質罰則】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經營項目未包含“餐飲服務連鎖管理”的,依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食品安全管理罰則】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未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明確其職責,或者總部未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未健全並執行總部調度、分支機構排查、門(men)店(dian)管(guan)控(kong)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預(yu)防(fang)和(he)責(ze)任(ren)分(fen)擔(dan)機(ji)製(zh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依(yi)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第(di)一(yi)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經營管理罰則】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未將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作為門店準入的必要條件,或者未明確評價、懲戒、退出等具體要求,或者每年未將一定比例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用於食品安全管理或者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總部檢查罰則】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未按計劃定期巡查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或者每年未對所有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men店dian等deng進jin行xing至zhi少shao一yi次ci全quan覆fu蓋gai實shi地di巡xun查zha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依yi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第di一yi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總部標準化管理罰則】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未製定全環節的操作規程並督促落實,或者未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總部食品采購配送罰則】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未按規定加強食品采購配送管理的,或者中央廚房、門(men)店(dian)等(deng)未(wei)依(yi)法(fa)履(lv)行(xing)進(jin)貨(huo)查(zha)驗(yan)義(yi)務(wu)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依(yi)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第(di)一(yi)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總部報告罰則】餐(can)飲(yin)服(fu)務(wu)連(lian)鎖(suo)企(qi)業(ye)的(de)總(zong)部(bu)未(wei)按(an)要(yao)求(qiu)每(mei)年(nian)向(xiang)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所(suo)在(zai)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報(bao)告(gao)相(xiang)關(guan)情(qing)況(kuang)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分支機構報告罰則】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分支機構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供貨平台罰則】第三方供貨平台未履行入網審查義務,或者未履行食品配送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貯存者罰則】 受shou委wei托tuo貯zhu存cun者zhe未wei按an要yao求qiu貯zhu存cun食shi品pin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等deng部bu門men按an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三san十shi二er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配送者罰則】 shouweituopeisongzheweianyaoqiupeisongshipinde,you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dengbumenanzhaoshipinanquanfadiyibaisanshiertiaodeguidingzelinggaizheng,geiyujinggao;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總部智慧管理罰則】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未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處罰到人】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違法行為查處結果的曝光力度,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依法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十七條【行業管理】 食品行業相關組織應加強行業自律,製定強化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係合法合規的行業規範;推廣建立企業食品安全文化,增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社會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分支機構的責任落實】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本規定中分支機構職責由總部履行。
第三十九條【定義】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連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10家以上門店(直營、加盟、合營等)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範化管理活動的餐飲服務企業。
(二)餐(can)飲(yin)服(fu)務(wu)連(lian)鎖(suo)企(qi)業(ye)的(de)總(zong)部(bu)是(shi)指(zhi)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境(jing)內(nei)對(dui)使(shi)用(yong)本(ben)企(qi)業(ye)品(pin)牌(pai)的(de)所(suo)有(you)門(men)店(dian)實(shi)施(shi)統(tong)一(yi)規(gui)範(fan)化(hua)品(pin)牌(pai)管(guan)理(li)的(de)餐(can)飲(yin)服(fu)務(wu)管(guan)理(li)企(qi)業(ye)。同(tong)一(yi)品(pin)牌(pai)的(de)餐(can)飲(yin)服(fu)務(wu)連(lian)鎖(suo)企(qi)業(ye)應(ying)當(dang)明(ming)確(que)且(qie)僅(jin)明(ming)確(que)一(yi)個(ge)企(qi)業(ye)總(zong)部(bu)。
(三)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從事門店招募、運營管理的機構。區域總部、區域代理商、區域運營商等視為分支機構。
(四)餐can飲yin服fu務wu連lian鎖suo企qi業ye的de中zhong央yang廚chu房fang是shi指zhi由you餐can飲yin服fu務wu連lian鎖suo企qi業ye建jian立li,具ju有you獨du立li場chang所suo和he設she施shi設she備bei,集ji中zhong完wan成cheng食shi品pin成cheng品pin或huo者zhe半ban成cheng品pin加jia工gong製zhi作zuo並bing配pei送song給gei本ben單dan位wei連lian鎖suo門men店dian,供gong其qi進jin一yi步bu加jia工gong製zhi作zuo後hou提ti供gong給gei消xiao費fei者zhe的de餐can飲yin服fu務wu主zhu體ti。
第四十條【參照適用】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門店屬於小餐飲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製度銜接】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於《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強化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wei)進(jin)一(yi)步(bu)壓(ya)緊(jin)壓(ya)實(shi)餐(can)飲(yin)服(fu)務(wu)連(lian)鎖(suo)企(qi)業(y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主(zhu)體(ti)責(ze)任(ren),防(fang)範(f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切(qie)實(shi)保(bao)障(zhang)人(ren)民(min)群(qun)眾(zhong)舌(she)尖(jian)上(shang)的(de)安(an)全(quan),有(you)必(bi)要(yao)進(jin)一(yi)步(bu)健(jian)全(quan)完(wan)善(shan)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
二、主要內容
《規定(征求意見稿)》共42條,5個方麵。
一是明確工作原則。連鎖餐飲食品安全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突出重點、體係管理、風險管控的原則。管理不同數量門店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分別由省級、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進行提級管理。
二是明確責任分擔體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門店應當實行貫通式管理,建立責任分擔體係,細化各方責任,同時明確總部每月、分支機構每周、門店每日的食品安全重點工作。
三是明確總部不得轉嫁食品安全責任。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不得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四是明確相應管理要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加強原料采購配送、投訴處置管理,提高標準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門店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強化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五是明確相應法律責任。明確餐飲服務連鎖企業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總部轉嫁食品安全責任等違法違規情形和相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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