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2019年8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公布 根據2022年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監督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xianjiyishangdif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fuzezuzhikaizhanbenjishipinanquanchouyangjianyangongzuo,binganzhaoguidingshishishangj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zuzhideshipinanquanchouyangjianyangongzuo。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承檢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檢驗活動。承檢機構進行檢驗,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對(dui)承(cheng)檢(jian)機(ji)構(gou)的(de)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工(gong)作(zuo)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發(fa)現(xian)存(cun)在(zai)檢(jian)驗(yan)能(neng)力(li)缺(que)陷(xian)或(huo)者(zhe)有(you)重(zhong)大(da)檢(jian)驗(yan)質(zhi)量(liang)問(wen)題(ti)等(deng)情(qing)形(xing)的(d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及(ji)時(shi)處(chu)理(li)。
第六條 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建jian立li國guo家ji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信xin息xi係xi統tong,定ding期qi分fen析x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數shu據ju,加jia強qia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預yu警jing,完wan善shan並bing督du促cu落luo實shi相xiang關g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製zhi度du。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係統,及時報送並彙總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製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範。
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範。
第二章 計 劃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製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
xianjiyishangdif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ingdanggenjushangj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zhidingdechouyangjianyanniandujihuabingjieheshijiqingkuang,zhidingbenxingzhengquyudeshipinanquanchouyangjianyangongzuofangan。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九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抽檢結果及彙總分析的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一)風險程度高以及汙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遊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抽樣。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應當遵守隨機選取抽樣對象、隨機確定抽樣人員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應當支付樣品費用。
第十三條 抽樣單位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製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抽樣人員執行現場抽樣任務時不得少於2人,並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示抽樣檢驗告知書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由承檢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任務委托書。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樣活動,應當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
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抽樣單位和相關人員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五條 抽樣人員現場抽樣時,應當記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可追溯信息。
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倉庫以及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複檢的要求。
第十六條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製。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複檢備份樣品。
xianchangchouyangde,chouyangrenyuanyingdangcaiquyouxiaodefangchaifengcuoshi,duijianyanyangpinhefujianbeifenyangpinfenbiefengyang,bingyouchouyangrenyuanhebeichouyang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qianzihuozhegaizhangqueren。
抽樣人員應當保存購物票據,並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樣品信息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時,應當記錄買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買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被抽樣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
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遞送包裝、樣品包裝、樣品儲運條件等進行查驗,並對檢驗樣品和複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
第十九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範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現(xian)場(chang)抽(chou)樣(yang)時(shi),抽(chou)樣(yang)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書(shu)麵(mian)告(gao)知(zhi)被(bei)抽(chou)樣(ya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依(yi)法(fa)享(xiang)有(you)的(de)權(quan)利(li)和(he)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dan)的(de)義(yi)務(wu)。被(bei)抽(chou)樣(ya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抽(chou)樣(yang)文(wen)書(shu)上(shang)簽(qian)字(zi)或(huo)者(zhe)蓋(gai)章(zhang),不(bu)得(de)拒(ju)絕(jue)或(huo)者(zhe)阻(zu)撓(n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抽(chou)樣(yang)工(gong)作(zuo)。
第二十條 現場抽樣時,樣品、抽樣文書以及相關資料應當由抽樣人員於5gegongzuorineixiedaihuozhejisongzhichengjianjigou,budeyoubeichouyang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zixingsongyanghejisongwenshu。yinkeguanyuanyinxuyaoyanchangsongyangqixiande,yingdangjingzuzhichouyangjianyande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tongyi。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食品安全抽樣的,應當報告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 檢驗與結果報送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樣品由承檢機構保存。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fengtiaoyouwuposunyijiqitakenengduijianyanjielunchanshengyingxiangdeqingkuang,bingheduiyangpinyuchouyangwenshuxinxi,jiangjianyanyangpinhefujianbeifenyangpinfenbiejiatiexiangyingbiaoshihou,anzhaoyaoqiurukucunfang。
對抽樣不規範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拒絕接收並書麵說明理由,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采用依照法律法規製定的臨時限量值、臨時檢驗方法或者補充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ying)急(ji)處(chu)置(zhi)等(deng)工(gong)作(zuo)中(zhong),在(zai)沒(mei)有(you)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檢(jian)驗(yan)方(fang)法(fa)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可(ke)以(yi)采(cai)用(yong)其(qi)他(ta)檢(jian)驗(yan)方(fang)法(fa)分(fen)析(xi)查(zha)找(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問(wen)題(ti)的(de)原(yuan)因(yin)。所(suo)采(cai)用(yong)的(de)方(fang)法(fa)應(ying)當(dang)遵(zun)循(xun)技(ji)術(shu)手(shou)段(duan)先(xian)進(jin)的(de)原(yuan)則(ze),並(bing)取(qu)得(de)國(guo)家(jia)或(huo)者(zhe)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同(tong)意(yi)。
第二十四條 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實shi行xing承cheng檢jian機ji構gou與yu檢jian驗yan人ren負fu責ze製zhi。承cheng檢jian機ji構gou出chu具ju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應ying當dang加jia蓋gai機ji構gou公gong章zhang,並bing有you檢jian驗yan人ren的de簽qian名ming或huo者zhe蓋gai章zhang。承cheng檢jian機ji構gou和he檢jian驗yan人ren對dui出chu具ju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負fu責ze。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經組織實施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複檢備份樣品。複檢備份樣品剩餘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合格備份樣品能合理再利用、且符合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的,可不受上述保存時間限製。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複檢備份樣品。複檢備份樣品剩餘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後7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送組織或者委托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抽樣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guojiashichangjianduguanlizongjuzuzhideshipinanquanjianduchoujiandejianyanjielunbuhegede,chengjianjigouchuanzhaoxiangguanyaoqiubaogaowai,haiyingdangtongguoguojiashipinanquanchouyangjianyanxinxixitongjishitongbaochouyangdiyijibiaochengdeshipinshengchanzhezhusuod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
dif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zuzhihuozheshishishipinanquanjianduchoujiandejianyanjielunbuhegede,chouyangdiyubiaochengshipinshengchanzhezhusuodibuzaitongyishengjixingzhengquyude,chouyangd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ingdangzaishoudaobuhegejianyanjielunhoutongguoguojiashipinanquanchouyangjianyanxinxixitongjishitongbaobiaochengdeshipinshengchanzhezhusuoditongj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tongyishengjixingzhengquyuneibuhegejianyanjielundetongbaoanzhaochoujiandishengj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guidingdechengxuheshixiantongbao。
tongguowangluoshipinjiaoyidisanfangpingtaichouyangde,chuanzhaoqianliangkuandeguidingtongbaowai,haiyingdangtongshitongbaowangluoshipinjiaoyidisanfangpingtaitigongzhezhusuodi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
第二十八條 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抽(chou)檢(jian)的(de)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結(jie)論(lun)表(biao)明(ming)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可(ke)能(neng)對(dui)身(shen)體(ti)健(jian)康(kang)和(he)生(sheng)命(ming)安(an)全(quan)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危(wei)害(hai)的(de),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和(he)承(cheng)檢(ji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立(li)即(ji)報(bao)告(gao)或(huo)者(zhe)通(tong)報(bao)。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限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五章 複檢和異議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向(xiang)實(shi)施(shi)監(jian)督(du)抽(chou)檢(jian)的(de)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或(huo)者(zhe)其(qi)上(shang)一(yi)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提(ti)出(chu)書(shu)麵(mian)複(fu)檢(jian)申(shen)請(qing)。向(xiang)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提(ti)出(chu)複(fu)檢(jian)申(shen)請(qing)的(de),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可(ke)以(yi)委(wei)托(tuo)複(fu)檢(jian)申(shen)請(qing)人(ren)住(zhu)所(suo)地(di)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負(fu)責(ze)辦(ban)理(li)。逾(yu)期(qi)未(wei)提(ti)出(chu)的(de),不(bu)予(yu)受(shou)理(li)。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複檢:
(一)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二)複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複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複檢目的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不予複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檢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在zai公gong布bu的de複fu檢jian機ji構gou名ming錄lu中zhong,遵zun循xun便bian捷jie高gao效xiao原yuan則ze,隨sui機ji確que定ding複fu檢jian機ji構gou進jin行xing複fu檢jian。複fu檢jian機ji構gou不bu得de與yu初chu檢jian機ji構gou為wei同tong一yi機ji構gou。因yin客ke觀guan原yuan因yin不bu能neng及ji時shi確que定ding複fu檢jian機ji構gou的de,可ke以yi延yan長chang5個工作日,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複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複檢任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麵說明。
複檢機構與複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係的,不得接受複檢申請。
第三十三條 初檢機構應當自複檢機構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複檢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複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
複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並做好樣品接收記錄。複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複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麵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複檢機構實施複檢,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實施複檢時,食品安全標準對檢驗方法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複檢機構的複檢實施過程,複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幹擾複檢工作。
第三十五條 複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向xi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提ti交jiao複fu檢jian結jie論lun。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與yu複fu檢jian機ji構gou對dui時shi限xian另ling有you約yue定ding的de,從cong其qi約yue定ding。複fu檢jian機ji構gou出chu具ju的de複fu檢jian結jie論lun為wei最zui終zhong檢jian驗yan結jie論lun。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複檢結論通知申請人,並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fujianshenqingrenyingdangxiangfujianjigouxianxingzhifufujianfeiyong。fujianjielunyuchujianjielunyizhide,fujianfeiyongyoufujianshenqingrenchengdan。fujianjielunyuchujianjielunbuyizhide,fujianfeiyongyoushishijianduchoujiande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chengdan。
複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依法提出異議處理申請。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在抽樣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異議申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八條 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異議審核需要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的,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並將審核結論書麵告知申請人。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完wan成cheng異yi議yi審shen核he,並bing將jiang審shen核he結jie論lun書shu麵mian告gao知zhi申shen請qing人ren。需xu商shang請qi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明ming確que檢jian驗yan以yi及ji判pan定ding依yi據ju相xiang關guan要yao求qiu的de,所suo需xu時shi間jian不bu計ji算suan在zai內nei。
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異(yi)議(yi)核(he)查(zha)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依(yi)法(fa)進(jin)行(xing)處(chu)理(li),並(bing)及(ji)時(shi)將(jiang)異(yi)議(yi)處(chu)理(li)申(shen)請(qing)受(shou)理(li)情(qing)況(kuang)及(ji)審(shen)核(he)結(jie)論(lun),通(tong)報(bao)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住(zhu)所(suo)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
第六章 核查處置及信息發布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jing)營(ying)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通(tong)知(zhi)相(xiang)關(gua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和(he)消(xiao)費(fei)者(zhe),召(zhao)回(hui)已(yi)上(shang)市(shi)銷(xiao)售(shou)的(de)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等(deng)風(feng)險(xian)控(kong)製(zhi)措(cuo)施(shi),排(pai)查(zha)不(bu)合(he)格(ge)原(yuan)因(yin)並(bing)進(jin)行(xing)整(zheng)改(gai),及(ji)時(shi)向(xiang)住(zhu)所(suo)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報(bao)告(gao)處(chu)理(li)情(qing)況(kuang),積(ji)極(ji)配(pei)合(he)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的(de)調(tiao)查(zha)處(chu)理(li),不(bu)得(de)拒(ju)絕(jue)、逃避。
zaifujianheyiyiqijian,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budetingzhilvxingqiankuanguidingdeyiwu。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weizhudonglvxingde,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ingdangzelingqilvxing。
在國家利益、gonggongliyixuyaoshi,huozheweichuzhizhongdashipinanquantufashijian,jingshengjiyish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tongyi,keyiyoushengjiyish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zuzhitiaozhafenxihuozhezaicichouyangjianyan,zhamingbuhegeyuanyin。
第四十一條 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監(jian)測(ce)結(jie)果(guo)表(biao)明(ming)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隱(yin)患(huan)的(de),省(sheng)級(ji)以(yi)上(sh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組(zu)織(zhi)相(xiang)關(guan)領(ling)域(yu)專(zhuan)家(jia)進(jin)一(yi)步(bu)調(tiao)查(zha)和(he)分(fen)析(xi)研(yan)判(pan),確(que)認(ren)有(you)必(bi)要(yao)通(tong)知(zhi)相(xiang)關(gu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通(tong)知(zhi)。
接(jie)到(dao)通(tong)知(zhi)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進(jin)行(xing)自(zi)查(zha),發(fa)現(xian)食(shi)品(pi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或(huo)者(zhe)有(you)證(zheng)據(ju)證(zheng)明(ming)可(ke)能(neng)危(wei)害(ha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的(de),應(ying)當(dang)依(yi)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六(liu)十(shi)三(san)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停(ting)止(zhi)生(sheng)產(chan)、經營,實施食品召回,並報告相關情況。
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未wei主zhu動dong履lv行xing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義yi務wu的de,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責ze令ling其qi履lv行xing,並bing可ke以yi對du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法fa定ding代dai表biao人ren或huo者zhe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進jin行xing責ze任ren約yue談tan。
第四十二條 shipinjingyingzheshoudaojianduchoujianbuhegejianyanjielunhou,yingdanganzhaoguojiashichangjianduguanlizongjudeguidingzaibeichoujianjingyingchangsuoxianzhuweizhigongshixiangguanbuhegechanpinxinxi。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逐級報告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十四條 調(tiao)查(zha)中(zhong)發(fa)現(xian)涉(she)及(ji)其(qi)他(ta)部(bu)門(men)職(zhi)責(ze)的(de),應(ying)當(dang)將(jiang)有(you)關(guan)信(xin)息(xi)通(tong)報(bao)相(xiang)關(guan)職(zhi)能(neng)部(bu)門(men)。有(you)委(wei)托(tuo)生(sheng)產(chan)情(qing)形(xing)的(de),受(shou)托(tuo)方(fa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住(zhu)所(suo)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在(zai)開(kai)展(zhan)核(he)查(zha)處(chu)置(zhi)的(de)同(tong)時(shi),還(hai)應(ying)當(dang)通(tong)報(bao)委(wei)托(tuo)方(fa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住(zhu)所(suo)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90日內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麵報請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六條 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政zheng府fu網wang站zhan等deng媒mei體ti及ji時shi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開kai監jian督du抽chou檢jian結jie果guo和he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核he查zha處chu置zhi的de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並bing按an照zhao要yao求qiu將jiang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記ji入ru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信xin用yong檔dang案an。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公gong布b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抽chou檢jian不bu合he格ge信xin息xi,包bao括kuo被bei抽chou檢jian食shi品pin名ming稱cheng、規格、商標、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不合格項目,標稱的生產者名稱、地址,以及被抽樣單位名稱、地址等。
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信息公布前加強分析研判,科學、準確公布信息,必要時,應當通報相關部門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泄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或者幹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調查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disishiyitiaodeguiding,ji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zelinglvxinghou,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rengjubuzhaohuihuozhetingzhijingyingde,you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yizhaoshipinanquanfadiyibaiershisitiaodiyikuandeguidingchufa。
第四十九條 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將jia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受shou到dao的de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等deng信xin息xi歸gui集ji至zhi國guo家jia企qi業ye信xin用yong信xin息xi公gong示shi係xi統tong,記ji於yu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名ming下xia並bi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示shi。對dui存cun在zai嚴yan重zhong違wei法fa失shi信xin行xing為wei的de,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實shi施shi聯lian合he懲cheng戒jie。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調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二)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四)擅自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終身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以外其他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
複檢機構有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複檢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拒絕承擔複檢任務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撤銷其複檢機構資質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fa)規(gui)以(yi)及(ji)本(ben)辦(ban)法(fa)規(gui)定(ding)和(he)有(you)關(guan)紀(ji)律(lv)要(yao)求(qiu)的(de),應(ying)當(dang)依(yi)據(j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和(h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給(gei)予(yu)相(xiang)應(ying)的(de)處(chu)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檢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以排查風險為目的,對食品組織的抽樣、檢驗、複檢、處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風險因素,開展監測、分析、處理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價性抽檢。
評價性抽檢是指依據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抽樣檢驗,對市場上食品總體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的檢驗,適用本辦法有關食品檢驗的規定。
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抽樣檢驗以及保質期短的食品、節令性食品的抽樣檢驗,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關於網絡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規定對自動售賣機、無人超市等沒有實際經營人員的食品經營者組織實施抽樣檢驗。
第五十五條 承檢機構製作的電子檢驗報告與出具的書麵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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