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瑕疵”一詞的出處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shengchan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deshipinhuozhejingyingmingzhishi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deshipin,xiaofeizhechuyaoqiupeichangsunshiwai,haikeyixiangshengchanzhehuozhejingyingzheyaoqiuzhifujiakuanshibeihuozhesunshisanbeidepeichangjin;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標簽“瑕疵”的認定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9號】
第五條 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shuo)明(ming)書(shu)要(yao)求(qiu)以(yi)及(ji)與(y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有(you)關(guan)的(de)質(zhi)量(liang)要(yao)求(qiu)等(deng)方(fang)麵(mia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購(gou)買(mai)者(zhe)依(yi)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四(si)十(shi)八(ba)條(tiao)第(di)二(er)款(kuan)規(gui)定(ding)請(qing)求(qiu)生(sheng)產(chan)者(zh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者(zhe)承(cheng)擔(dan)懲(cheng)罰(fa)性(xing)賠(pei)償(chang)責(ze)任(ren)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予(yu)支(zhi)持(chi)。
第六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shuomingshuxiacibuyingxiangshipinanquanqiebuhuiduixiaofeizhezaochengwudaoweiyoujinxingkangbian,cunzaixialieqingxingzhiyide,renminfayuanduishengchanzhehuozhejingyingzhedekangbianbuyuzhichi:
(一)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但屬於本解釋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
(三)未正確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第七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於食品安全的規定,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
(二)根據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等事實,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第八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存在瑕疵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或者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
(二)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三)淨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四)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示貯存條件;
(五)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shuo明ming書shu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二er十shi五wu條tiao第di二er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瑕xia疵ci的de,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責ze令ling當dang事shi人ren改gai正zheng。經ji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采cai取qu補bu救jiu措cuo施shi且qie能neng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食shi品pin、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等的;
(二)淨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bao質zhi期qi的de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消xiao費fei者zhe主zhu張zhang生sheng產chan者zh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者zhe依yi據j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四si十shi八ba條tiao第di二er款kuan規gui定ding承cheng擔dan懲cheng罰fa性xing賠pei償chang責ze任ren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予yu支zhi持chi,但dan法fa律lv、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的通知(2015年12月7日發布)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shizhi,buguifanbiaozhuxingweiduishipinanquanwuyingxiang,shijianzhongweifaxianyinshiyonggaichanpindaozhidebuliangfanying,dangshirenwuzhuguanguyi,buhuiyingxiangxiaofeizhedezhiqingquanhexuanzequan。jutiqingxingbaokuodanbuxianyu:
1. 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2. 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3. 標簽符號使用不規範,但該不規範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 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範,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 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範,但是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 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7. 標簽上“淨含量”等強製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於規定,外文字號大於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8. 標簽上規格、淨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被不規範標注為“1000g”。
9. 標簽上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注,例如: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增稠劑(407,412)(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著色劑(胭脂樹橙)(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10. 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範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處理程序:
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逾期未改正的,應立案調查,並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係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的通知(魯食藥監發〔2017〕50號)
六、關於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二)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三)標簽符號使用不規範,但該不規範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四)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範,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五)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範,但是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六)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七)標簽上“淨含量”等強製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於規定,外文字號大於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八)標簽上規格、淨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不規範標注為“1000g”。
(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範,食品名稱未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但不會產生錯誤理解的。
(十)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範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4〕543號】
二、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應責令改正的情形認定及處理原則情形認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依法應標注事項全部標注,沒有出現漏標事項,但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責令改正的,具體是指以下情形:
1、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錯誤。
2、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規定,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質”。
3、預包裝食品標簽符號使用不規範,但該不規範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範,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範,但是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沒(mei)有(you)使(shi)用(y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在(zai)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中(zhong)的(de)通(tong)用(yong)名(ming)稱(cheng),而(er)不(bu)規(gui)範(fan)使(shi)用(yong)了(l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俗(su)稱(cheng)但(dan)該(gai)不(bu)規(gui)範(fan)標(biao)注(zhu)不(bu)會(hui)產(chan)生(sheng)錯(cuo)誤(wu)理(li)解(jie),例(li)如(ru):預包裝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標注的名稱為“食用堿”,沒有使用規範的通用名稱“碳酸氫鈉”。
7、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 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8、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淨含量”等強製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於規定,外文大於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範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9、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淨含量的標示單位為“Kg”,不符合標準的“kg”標注規定,例:“1kg”被不規範標注為“1000g”。
10、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範,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標簽上標注的食品名稱沒有選用其中的一個, 或等效的名稱,但該不規範名稱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處理原則:
前(qian)述(shu)不(bu)規(gui)範(fan)標(biao)注(zhu)行(xing)為(wei)對(dui)食(shi)品(pin)內(nei)在(zai)質(zhi)量(liang)無(wu)影(ying)響(xiang),執(zhi)法(fa)檢(jian)查(zha)中(zhong)未(wei)發(fa)現(xian)因(yin)食(shi)用(yong)該(gai)產(chan)品(pin)導(dao)致(zhi)的(de)不(bu)良(liang)反(fan)應(ying)情(qing)況(kuang),當(dang)事(shi)人(ren)無(wu)主(zhu)觀(guan)故(gu)意(yi),且(qie)在(zai)發(fa)現(xian)該(gai)問(wen)題(ti)後(hou)自(zi)行(xing)進(jin)行(xing)了(le)改(gai)正(zheng),符(fu)合(he)以(yi)上(shang)情(qing)形(xing),可(ke)以(yi)認(ren)定(ding)前(qian)述(shu)不(bu)規(gui)範(fan)行(xing)為(wei)屬(shu)於(yu)違(wei)法(fa)行(xing)為(wei)輕(qing)微(wei),依(yi)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
總局辦公廳關於千道味鮮烤魷魚絲等產品中蘋果酸標注有關問題的複函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661號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千道味鮮烤魷魚絲等產品中蘋果酸標注問題的請示》(京食藥監科〔2017〕2號)收悉。經商國家衛生計生委,現函複如下:
一、蘋果酸包括L-蘋果酸、D-蘋果酸和DL-蘋果酸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可作為酸度調節劑用於各類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予以明確標注。
二、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為蘋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規定,屬於“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即“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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