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規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下簡稱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現將《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5月28日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下簡稱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包括增補或修訂建議收集、審查、批準、發布等。
第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成立非食用物質名錄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審查工作,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負責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的收集和專家委員會會議組織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擬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物質,應當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有關要求。增補或修訂建議材料填寫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真實完整原則,提出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的單位或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我wo國guo境jing內nei依yi法fa設she立li的de法fa人ren單dan位wei和he我wo國guo公gong民min可ke向xiang所suo在zai地di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提ti出chu非fei食shi用yong物wu質zhi名ming錄lu增zeng補bu或huo修xiu訂ding建jian議yi,或huo由you國guo家jia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委wei等deng部bu門men及ji有you關guan技ji術shu機ji構gou提ti出chu建jian議yi。具ju體ti模mo板ban見jian附fu件jian1。經形式審核後以正式文件報送至辦公室。
第六條 報送辦公室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材料應包含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書和形式審核意見。
第七條 辦公室對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開展初步審查。
第八條 通(tong)過(guo)初(chu)步(bu)審(shen)查(zha)的(de)非(fei)食(shi)用(yong)物(wu)質(zhi)名(ming)錄(lu)增(zeng)補(bu)或(huo)修(xiu)訂(ding)建(jian)議(yi)書(shu)及(ji)相(xiang)關(guan)材(cai)料(liao),由(you)辦(ban)公(gong)室(shi)提(ti)請(qing)專(zhuan)家(jia)委(wei)員(yuan)會(hui)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初(chu)步(bu)審(shen)查(zha)未(wei)通(tong)過(guo)的(de),辦(ban)公(gong)室(shi)將(jiang)初(chu)步(bu)審(shen)查(zha)意(yi)見(jian)通(tong)知(zhi)報(bao)送(song)單(dan)位(wei),具(ju)體(ti)模(mo)版(ban)見(jian)附(fu)件(jian)2。
第九條 genjufeishiyongwuzhimingluzengbuhuoxiudingjianyishoujiqingkuang,yuanzeshangmeibannianzhaokaiyiciquantizhuanjiaweiyuanhuihuiyijinxingshenzha。ruyushipinanquanzhongdawentihuotufashijian,kejinjizhaokaizhuanjiaweiyuanhuihuiyi,kaizhanfeishiyongwuzhimingludeshenzhagongzuo。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審查時,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到會為有效。
第十一條 審查需要重點考察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以及毒理學等科學數據,確定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是否通過。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審查原則上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綜合審查意見,全體參會委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綜合審查意見應當包含列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等內容,具體模板見附件3。
第十四條 辦公室應在專家委員會審查會議後10個工作日內,將綜合審查意見報送至市場監管總局。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專家委員會綜合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後,以公告形式發布非食用物質名錄。
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書
2. 初步審查意見反饋表
3. 專家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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