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餐飲店環境衛生,三防設施等不符合規定。
某餐飲店未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製要求,環境衛生髒亂差、三防設施不到位、廚房內設置的廢棄物存放設施未加蓋等。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項之規定,其之前因上述問題被責令整改並予以警告,仍未改正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三項規定,予以處罰。
2、某食雜店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零售。
其行為違反《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之規定。
依據《食鹽專營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予以處罰。
3、某餐飲店經營的羊肉卷“摻假摻雜”。
某餐飲店經營的羊肉卷檢出鴨肉成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予以處罰。
4、無證經營小餐飲。
當事人在固定場所提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麵積為40平(ping)方(fang)米(mi),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較(jiao)少(shao),其(qi)規(gui)模(mo)較(jiao)小(xiao),現(xian)場(chang)經(jing)營(ying)條(tiao)件(jian)簡(jian)單(dan),經(jing)營(ying)食(shi)品(pin)屬(shu)於(y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衛(wei)生(sheng)要(yao)求(qiu),屬(shu)於(yu)餐(can)飲(yin)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其(qi)經(jing)營(ying)業(ye)態(tai)符(fu)合(he)《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所指的小餐飲。
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5、某食雜店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當事人銷售的無中文標簽進口的“布爾本豆乳化餅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6、某煙酒商行銷售走私幹紅葡萄酒。
當事人無法提供該店銷售的幹紅葡萄酒AROME DE VALEE的合法來源,違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依據《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違法所得3倍罰款。
7、某食雜店經營過期食品。
某食雜店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發現有超過保質期的椰島海王酒、五裕紫菜等食品。
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8、某食雜店銷售三無食品。
當事人銷售的潤餅卷無產品名稱、無廠名、無廠址潤餅卷兩盒,並且不能提供該潤餅卷供應貨的經營資質供執法人員查驗。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9、某超市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
某超市將某嬰幼兒配方奶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與 合生元兒童益生菌粉固體飲料(奶 味)等普通食品混放。已對當事人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行為,責令改正並作出警告處罰。至案發,當事人仍未改正。
當事人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 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10、某餐飲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從事冷食類經營活動。
dangshirencongshicanyinfuwujingyinghuodong,shipinjingyingxukezhengzaimingjingyingxiangmuweireshileishipinzhishou。dangshirenzaimeituanwaimaipingtaikaishededianpuneizhishoulengshileishipin。dangshirenweiqudelengshileishipinjingyingxukecongshilengshileishipinzhishoudeweifasuodegongji 63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11、某便利店經營未反映食品真實屬性專用名稱的預包裝食品。
當事人銷售的涉案食品包裝上印有“藍瘦”及“花心”字樣與涉案食品的真實屬性無關,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一般要求。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12、某食雜店經營標簽上未標注“生製或熟製、即食或非即食”的速凍產品。
銷售的馬鮫魚卷,未按照GB1929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米麵與調製食品》的要求在產品標識注明生製或熟製、即食或非即食。其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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