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擬執行專項《規定》
鑒於集中用餐單位用餐群體主要涉及學生、老人、病人等重點人群,且用餐規模大、管理難度大,意見稿將原《規定》中關於集中用餐單位的相關內容調整到新起草的《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二、明確大中型“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意見稿在第五條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企業類型中明確“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包含“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進一步明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執行要求
進一步明確企業僅在生產經營期間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並明確,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相關職責由食品安全員履行。
四、修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人員培訓、考核要求
(1)增加“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40小時”要求
關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40小xiao時shi的de要yao求qiu,目mu前qian,已yi發fa布bu的de多duo個ge法fa規gui文wen件jian以yi及ji多duo地di的de地di方fang法fa規gui文wen件jian中zhong已yi有you規gui定ding,或huo強qiang製zhi或huo鼓gu勵li,此ci次ci,意yi見jian稿gao首shou次ci以yi部bu門men規gui章zhang的de形xing式shi予yu以yi明ming確que。
已發布法規文件中關於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40小時的具體規定如: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國食藥監食[2011]211號):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關於進一步做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質檢食監函〔2012〕205號):“十二五”期間,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職業培訓製度,構築多元的職業培訓體係,推進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工藝技術、誠信經營的多元職業培訓,基本實現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食品安全培訓,有效提高質監係統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能力,努力提高食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的法製觀念、主體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使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普及化、規範化、長效化。
(2)修改考核依據
將原《規定》第二款“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修改為“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
(3)新增對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抽考要求
新增企業主要負責人也是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的對象。
五、進一步明確相關責任人員的範圍
一是將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進一步明確處罰到人的對象範圍。
二是將原《規定》第二十條中關於相關責任人員進一步明確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並界定上述人員範圍。
六、修改其他主體類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
將原《規定》中(zhong)其(qi)他(ta)主(zhu)體(ti)類(lei)型(xing)可(ke)以(yi)參(can)照(zhao)本(be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落(luo)實(s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主(zhu)體(ti)責(ze)任(ren),修(xiu)改(gai)為(wei)應(ying)該(gai)參(can)照(zhao)本(be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落(luo)實(s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主(zhu)體(ti)責(ze)任(ren),進(jin)一(yi)步(bu)強(qiang)化(hua)相(xiang)關(guan)責(ze)任(ren)落(luo)實(shi),強(qiang)製(zhi)擴(kuo)大(da)落(luo)實(shi)主(zhu)體(ti)責(ze)任(ren)的(de)主(zhu)體(ti)類(lei)型(xing)。
其他主體類型主要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以及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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