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置職業索賠舉報行為暫行規定》的通知
淄市監消字〔2024〕1號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屬單位: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置職業索賠舉報行為暫行規定》經市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置職業索賠舉報行為暫行規定
第一條 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遏製職業索賠舉報過程中存在的惡意投訴舉報、濫用投訴舉報權行為,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借維權名義惡意投訴、舉報,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 對職業索賠舉報行為的認定考量,應當結合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知假買假等下列多方麵特征進行綜合判斷。
1.購買、使用商品的數量或者次數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數量或次數的;
2.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短期內大量投訴舉報的;
3.明知或應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或接受服務,以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方式要挾生產經營者賠償的;
4.短時間內向同一經營者或同行業經營者反複購買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並以相同或相似商品為標的分別提起投訴舉報的;
5.因購買商品獲得懲罰性賠償後,再次購買相同商品的;
6.未因購買商品損害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僅以商品的廣告宣傳、標識標簽等行為違反規定為由要求生產經營者賠償的;
7.不同投訴人通謀分別消費後分別投訴舉報同一經營者;
8.受雇於他人進行投訴舉報或者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訴舉報的;
9.《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要求提供的投訴人基本信息為虛假的。如,不同投訴人使用同一手機號碼、同一地址等有明顯組織策劃的;
10.投訴舉報的數量、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數量有明顯異常的;
11.不配合辦案單位核實驗證身份信息以及無法提供消費關係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的;
12.曾因敲詐勒索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情形的;
13.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等手段進行欺詐式索賠和不實舉報的;
14.其它符合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等職業索賠舉報行為特征的。
各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綜合判定。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等手段進行欺詐式索賠和不實舉報的,可直接認定為惡意投訴舉報行為。
第四條 認定職業索賠舉報行為,應當與一般的投訴、舉報行為進行嚴格區分。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不屬於職業索賠舉報行為。
第五條 shishichangjianguanjuxiaofeizhequanyibaohugongzuojigouyingshoujihefenxitousujubaoshuju,fuzejianlizhiyesuopeijubaoxinxiku,duiquerenweizhiyesuopeijubaoxingweideshujuxinxi,naruxinxikuguanli。
第六條 職業索賠舉報信息庫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投訴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聯係電話、聯係地址、投訴舉報數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行政複議訴訟數量、信訪檢舉數量、主要反映問題、涉及領域或商品服務類別等內容。
采集和利用信息應當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七條 市sh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局ju消xiao費fei者zhe權quan益yi保bao護hu工gong作zuo機ji構gou負fu責ze職zhi業ye索suo賠pei舉ju報bao信xin息xi庫ku的de動dong態tai更geng新xin和he日ri常chang維wei護hu。各ge區qu縣xian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報bao送song本ben地di掌zhang握wo的de職zhi業ye索suo賠pei舉ju報bao信xin息xi。
第八條 各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公安、行政複議、信訪、熱線機構等部門單位通報職業索賠舉報信息,實現信息共享互通。
第九條 處理職業索賠舉報應當區分投訴與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的程序分別進行處理。
第十條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符合職業索賠舉報行為的判定情形,明顯不構成“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投訴,可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決定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 受shou理li的de投tou訴su,應ying當dang堅jian持chi調tiao解jie自zi願yuan原yuan則ze,不bu得de強qiang迫po一yi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同tong意yi調tiao解jie或huo者zhe和he解jie。不bu予yu受shou理li的de投tou訴su已yi經jing受shou理li的de,可ke以yi終zhong止zhi調tiao解jie。終zhong止zhi調tiao解jie的de,應ying當dang自zi作zuo出chu終zhong止zhi調tiao解jie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qi七qi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告gao知zhi投tou訴su人ren和he被bei投tou訴su人ren。
第十二條 對於投訴中反映的違法線索,屬於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不得為促成調解而不予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在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對符合職業索賠舉報行為判定情形的,如舉報人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可以根據需要核實舉報人身份信息。
第十四條 舉報事項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予以核查。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五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貫徹過罰相當原則,結合違法原因、違法情節、主觀過錯、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況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及自由裁量規則、免罰減罰清單等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處罰,或者作出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
第十六條 嚴格適用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製度。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不予獎勵。
第十七條 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積(ji)極(ji)配(pei)合(he)公(gong)安(an)機(ji)關(guan)對(dui)職(zhi)業(ye)索(suo)賠(pei)舉(ju)報(bao)行(xing)為(wei)的(de)調(tiao)查(zha)取(qu)證(zheng)工(gong)作(zuo),強(qiang)化(hua)行(xing)刑(xing)銜(xian)接(jie)和(he)信(xin)息(xi)共(gong)享(xiang)。在(zai)處(chu)置(zhi)職(zhi)業(ye)索(suo)賠(pei)舉(ju)報(bao)過(guo)程(cheng)中(zhong)發(fa)現(xian)有(you)敲(qiao)詐(zha)勒(le)索(suo)等(deng)涉(she)嫌(xian)違(wei)法(fa)犯(fan)罪(zui)線(xian)索(suo),可(ke)提(ti)醒(xing)被(bei)投(tou)訴(su)舉(ju)報(bao)人(ren)向(xiang)公(gong)安(an)機(ji)關(guan)報(bao)案(an)。
第十八條 shichangjianguanbumenkejiangshichangzhutifangfaneyitousujubaoxingweinaruxingzhengzhidaogongzuoneirong,zhidaoshichangzhutiguifanjingyingxingwei,qianghuafengxianfangfanyishi,lvxingjinhuozhayandengyiwu,zhuyirenfang、技防等措施,依法處理惡意投訴舉報行為。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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