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來看,此次修訂內容變化較大,值得企業關注。食品夥伴網總結了意見稿的主要修訂內容,以供速覽。
一、總則修訂情況
總則部分的變化主要有三點: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範圍,該通則不適用於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品店的審查;二是對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注的情形進行了調整;三是修訂了食品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應當在以括號標注的情形,增加了“從事食品批發銷售”“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刪除了“通過網絡經營的”,與《辦法》相銜接。依據《辦法》規定,通過網絡經營的已由許可改為報告製。此外,申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的,應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注自營和承包,該規定在《辦法》中並未明確。
食品經營項目歸納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食品經營管理三類,與《辦法》保持一致。將食品銷售分為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兩種情況,刪除了特殊食品銷售、其(qi)他(ta)類(lei)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明(ming)確(que)了(le)餐(can)飲(yin)服(fu)務(wu)的(de)範(fan)圍(wei),增(zeng)加(jia)半(ban)成(cheng)品(pin)製(zhi)售(shou),並(bing)明(ming)確(que)半(ban)成(cheng)品(pin)製(zhi)售(shou)僅(jin)限(xian)中(zhong)央(yang)廚(chu)房(fang)申(shen)請(qing),刪(shan)除(chu)了(le)糕(gao)點(dian)類(lei)食(shi)品(pin)製(zhi)售(shou),將(jiang)其(qi)按(an)照(zhao)加(jia)工(gong)工(gong)藝(yi)分(fen)別(bie)歸(gui)入(ru)熱(re)食(shi)類(lei)食(shi)品(pin)製(zhi)售(shou)和(he)冷(leng)食(shi)類(lei)食(shi)品(pin)製(zhi)售(shou)的(de)範(fan)疇(chou)。新(xin)增(zeng)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類(lei),包(bao)括(kuo)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管(guan)理(li)、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此外,明確冷食類食品製售中的冷加工糕點製售和冷葷類食品製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後以括號標注。
二、許可審查通用要求修訂情況
與《辦法》及其他法規相銜接,明確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製度、食品安全追溯體係、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製、食品銷售記錄製度、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製度以及退出機製等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意見稿還進一步明確企業應當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修訂情況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主要修訂了兩方麵的內容,一是食品銷售通用要求,二是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在食品銷售通用要求方麵:明確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要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條件;明確銷售有溫度控製要求的食品配備的冷凍、冷藏櫃(庫),應設有可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測溫裝置;新增貯存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確保貯存設備、設施滿足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庫或冷凍庫外部具備便於監測和控製的設備儀器,並建立定期校準、維護製度。
在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方麵,新增以下規定:
(1)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餐飲服務項目的,應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進行審查。
(2)yisanzhuangxingshixiaoshoudebuyiyutiaojianyiwuhuoyiyinqijiaochawurandeshipin,yingcaiyongxiaobaozhuangjilianghuoshiyongmibirongqi。shiyongmibirongqideyingshezhibianyuxiaofeizhezhakanshipindegongjuhuoshoutao。
(3)銷售散裝熟食應有銷售專區或專櫃,配備具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
(4)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具有專間或專用操作區,並符合餐飲服務的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的許可審查要求。
四、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修訂情況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相對來說,新增和修改內容較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明確了餐飲服務場所選擇要求,應選擇地麵幹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
(2)新增並細化食品處理區的要求。明確食品處理區內不得飼養寵物。應分別設置盛放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的容器和加工使用的工用具,並有明顯的區分標識。細化明確了食品處理區的地麵、門、窗、天花板、采光、洗手設施、設備設施要求。應設置非手動帶蓋的廢棄物存放容器,且廢棄物存放容器應與食品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3)規定製作現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應配備符合相關規定的淨水處理設備或者煮沸設施設備。
(4)新增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保潔設施的材料要求。
(5)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庫房或貯存場所的要求。
(6)增加了需要設置專用操作區的餐飲服務情形,並細化了專間、專用操作區的要求。
(7)關於中央廚房,增加設施設備要求,細化了場所設置和運輸設備要求。
(8)關於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設置分餐間;應配備信息標注的設備設施,為配送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等標注信息;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冷食類食品中的冷葷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等高風險食品製售項目。
(9)明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冷葷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等高風險食品製售項目,並增加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10)明確簡單製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生食類食品,冷食類食品中的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除外),可以適當簡化所需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的要求。
五、新增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意見稿第五章全部內容為本次修訂新增加的內容。為順應市場經濟發展,新增了三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分別為: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的許可審查要求、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的許可審查要求、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六、小結
整體來看,本次修訂主要是為了與《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內容相銜接,同時對目前沒有明確的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便於監管部門和企業的落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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