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 2022年9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標準管理,規範國家標準製定、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標準的製定(包括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對外通報、編號、批準發布)、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製定國家標準(含國家標準樣品),包括下列內容:
(一)通用的技術術語、符號、分類、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製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二)資源、能源、環境的通用技術要求;
(三)通用基礎件,基礎原材料、重要產品和係統的技術要求;
(四)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五)社會管理、服務,以及生產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術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通用技術要求;
(七)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的技術要求;
(八)國家需要規範的其他技術要求。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製定強製性國家標準。
第四條 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的de技ji術shu指zhi標biao以yi及ji有you關guan分fen析xi試shi驗yan方fang法fa,需xu要yao配pei套tao標biao準zhun樣yang品pin保bao證zheng其qi有you效xiao實shi施shi的de,應ying當dang製zhi定ding相xiang應ying的de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樣yang品pin。標biao準zhun樣yang品pin管guan理li按an照zhao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
第五條 製定國家標準應當有利於便利經貿往來,支撐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規範社會治理,實施國家戰略。
第六條 積極推動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以國際標準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
鼓勵國家標準與相應國際標準的製修訂同步,加快適用國際標準的轉化運用。
第七條 鼓勵國際貿易、產能和裝備合作領域,以及全球經濟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相關新興領域的國家標準同步製定外文版。
鼓勵同步開展國家標準中外文版製定。
第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國家標準製定工作,負責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依據授權批準發布;負責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和批準發布。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製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和組織實施。
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相關方組成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開展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工作,承擔歸口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解釋工作;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強製性國家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負責國家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實施情況評估和研究分析工作。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對技術委員會開展推薦性國家標準申請立項、國家標準報批等工作進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對於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的國家標準的製定和實施,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製解決。
第十條 國家標準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權保護,標準的批準發布主體享有標準的版權。
第十一條 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一yi般ban不bu涉she及ji專zhuan利li。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中zhong涉she及ji的de專zhuan利li應ying當dang是shi實shi施shi該gai標biao準zhun必bi不bu可ke少shao的de專zhuan利li,其qi管guan理li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涉she及ji專zhuan利li的de有you關guan管guan理li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
第十二條 製定國家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調查、論證、驗證等方式,保證國家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適用性、時效性,提高國家標準質量。
製定國家標準應當公開、透明,廣泛征求各方意見。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國家標準驗證工作製度。根據需要對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試驗檢驗方法等開展驗證。
第十四條 製定國家標準應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第十五條 gulikejichengguozhuanhuaweiguojiabiaozhun,weiraoguojiakeyanxiangmuheshichangchuangxinhuoyuelingyu,tongbutuijinkejiyanfahebiaozhunyanzhi,tigaokejichengguoxiangguojiabiaozhunzhuanhuadeshixiaoxing。
第十六條 對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實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國範圍推廣實施的團體標準,可以按程序製定為國家標準。
第十七條 對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的項目,可以製定為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二章 國家標準的製定
第十八條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qiyeshiyezuzhiyijigongminkeyigenjuguojiayouguanfazhanguihuahejingjishehuifazhanxuyao,xiangguowuyuanyouguanxingzhengzhuguanbumentichuguojiabiaozhundelixiangjianyi,yekeyizhijiexiangguowuyuanbiaozhunhuaxingzhengzhuguanbumentichuguojiabiaozhundelixiangjianyi。
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建議可以向技術委員會提出。
鼓勵提出國家標準立項建議時同步提出國際標準立項申請。
第十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後,應當對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論證。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可以委托技術委員會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強製性國家標準立項建議經評估後決定立項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提出立項申請。
推tui薦jian性xing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立li項xiang建jian議yi經jing評ping估gu後hou決jue定ding立li項xiang的de,由you技ji術shu委wei員yuan會hui報bao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行xing業ye協xie會hui審shen核he後hou,向xiang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提ti出chu立li項xiang申shen請qing。未wei成cheng立li技ji術shu委wei員yuan會hui的de,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可ke以yi依yi據ju職zhi責ze直zhi接jie提ti出chu推tui薦jian性xing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項xiang目mu立li項xiang申shen請qing。
立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申報書和標準草案。項目申報書應當說明製定國家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國內外標準情況、與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情況,主要技術要求,進度安排等。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申請立項的國家標準項目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建議。
評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領域標準體係情況;
(二)標準技術水平、產業發展情況以及預期作用和效益;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否與有關標準的技術要求協調銜接;
(四)與相關國際、國外標準的比對分析情況;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dui)擬(ni)立(li)項(xiang)的(de)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項(xiang)目(mu),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全(quan)國(guo)標(biao)準(zhun)信(xin)息(xi)公(gong)共(gong)服(fu)務(wu)平(ping)台(tai)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開(kai)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期(qi)限(xian)一(yi)般(ban)不(bu)少(shao)於(yu)三(san)十(shi)日(ri)。必(bi)要(yao)時(shi),可(ke)以(yi)書(shu)麵(mian)征(zheng)求(qiu)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意(yi)見(jian)。
第二十三條 對立項存在重大分歧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組織技術委員會對爭議內容進行協調,形成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予以立項的,應當下達項目計劃。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不予立項的,應當及時反饋並說明不予立項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 強(qiang)製(zhi)性(xing)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從(cong)計(ji)劃(hua)下(xia)達(da)到(dao)報(bao)送(song)報(bao)批(pi)材(cai)料(liao)的(de)期(qi)限(xian)一(yi)般(b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二(er)十(shi)四(si)個(ge)月(yue)。推(tui)薦(jian)性(xing)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從(cong)計(ji)劃(hua)下(xia)達(da)到(dao)報(bao)送(song)報(bao)批(pi)材(cai)料(liao)的(de)期(qi)限(xian)一(yi)般(b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十(shi)八(ba)個(ge)月(yue)。
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不(bu)能(neng)按(an)照(zhao)項(xiang)目(mu)計(ji)劃(hua)規(gui)定(ding)期(qi)限(xian)內(nei)報(bao)送(song)的(de),應(ying)當(dang)提(ti)前(qian)三(san)十(shi)日(ri)申(shen)請(qing)延(yan)期(qi)。強(qiang)製(zhi)性(xing)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的(de)延(yan)長(chang)時(shi)限(xi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十(shi)二(er)個(ge)月(yue),推(tui)薦(jian)性(xing)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的(de)延(yan)長(chang)時(shi)限(xi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六(liu)個(ge)月(yue)。
無法繼續執行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國家標準計劃。
執行國家標準計劃過程中,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國家標準計劃的內容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項目計劃組織實施,及時開展國家標準起草工作。
國家標準起草,應當組建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組,開展國家標準起草的調研、論證(驗證)、編製和征求意見處理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七條 起草工作組應當按照標準編寫的相關要求起草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編製說明以及有關材料。編製說明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製定背景、起草過程等;
(二)國家標準編製原則、主要內容及其確定依據,修訂國家標準時,還包括修訂前後技術內容的對比;
(三)試驗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技術內容的對比情況,或者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的起草情況,以及是否合規引用或者采用國際國外標準,並說明未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因;
(六)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標準的關係;
(七)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八)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九)實施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期和實施日期的建議等措施建議;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製說明應當通過有關門戶網站、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向涉及的其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消費者組織和科研機構等相關方征求意見。
國家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六十日。強製性國家標準在征求意見時應當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對外通報。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技術委員會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處理,形成國家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采用會議形式對國家標準送審稿開展技術審查,重點審查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規範性。審查會議的組織和表決按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審查專家組采用會議形式開展技術審查。審查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代表性,由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gong)共(gong)利(li)益(yi)方(fang)等(deng)相(xiang)關(guan)方(fang)組(zu)成(cheng),人(ren)數(shu)不(bu)得(de)少(shao)於(yu)十(shi)五(wu)人(ren)。審(shen)查(zha)專(zhuan)家(jia)應(ying)當(dang)熟(shu)悉(xi)本(ben)領(ling)域(yu)技(ji)術(shu)和(he)標(biao)準(zhun)情(qing)況(kuang)。技(ji)術(shu)審(shen)查(zha)應(ying)當(dang)協(xie)商(shang)一(yi)致(zhi),如(ru)需(xu)表(biao)決(jue),四(si)分(fen)之(zhi)三(san)以(yi)上(shang)同(tong)意(yi)為(wei)通(tong)過(guo)。起(qi)草(cao)人(ren)員(yuan)不(bu)得(de)承(cheng)擔(dan)技(ji)術(shu)審(shen)查(zha)工(gong)作(zuo)。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經與會全體專家簽字。會議紀要應當真實反映審查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專家名單、具體的審查意見、審查結論等。
技術審查不通過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後再次提交技術審查。無法協調一致的,可以提出計劃項目終止申請。
第三十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形成國家標準報批稿、bianzhishuomingheyijianchulibiao,jingguowuyuanyouguanxingzhengzhuguanbumenhuozhexingyexiehuishenhehou,baoguowuyuanbiaozhunhuaxingzhengzhuguanbumenpizhunfabuhuozheyijuguowuyuanshouquanpizhunfabu。
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形成國家標準報批稿、編製說明和意見處理表,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或者依據國務院授權批準發布。
報批材料包括:
(一)報送公文;
(二)國家標準報批稿;
(三)編製說明;
(四)征求意見彙總處理表;
(五)審查會議紀要;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國家標準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標準製定程序、報批材料、標準編寫質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二)標準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標準之間的協調性,重大分歧意見處理情況;
(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產業政策、公平競爭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強製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批準、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
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拚音字母構成。強製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國家標準樣品的代號為“GSB”。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代號為“GB/Z”。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份號構成。國家標準樣品的編號由國家標準樣品的代號、分類目錄號、發布順序號、複製批次號和發布年份號構成。
第三十三條 應對突發緊急事件急需的國家標準,製定過程中可以縮短時限要求。
第三十四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出版機構出版。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公開國家標準文本,供公眾查閱。
第三章 國家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國家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留出合理的過渡期。
國家標準發布後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國家標準或者新國家標準。
新國家標準實施後,原國家標準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強製性國家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推薦性國家標準鼓勵采用。在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治理、政府采購等活動中,鼓勵實施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家標準發布後,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技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國家標準的宣貫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由you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解jie釋shi,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的de解jie釋shi與yu標biao準zhun文wen本ben具ju有you同tong等deng效xiao力li。解jie釋shi發fa布bu後hou,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自zi發fa布bu之zhi日ri起qi二er十shi日ri內nei在zai全quan國guo標biao準zhun信xin息xi公gong共gong服fu務wu平ping台tai上shang公gong開kai解jie釋shi文wen本ben。
對國家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技術問題的谘詢,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技術委員會答複。相關答複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三十九條 企業和相關社會組織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和服務、進行技術改造等,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化要求。
第四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國家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製,暢通信息反饋渠道。
鼓勵個人和單位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反饋國家標準在實施中產生的問題和修改建議。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關國家標準實施信息。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技術委員會應當及時對反饋的國家標準實施信息進行分析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建(jian)立(li)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實(shi)施(shi)效(xiao)果(guo)評(ping)估(gu)機(ji)製(zhi)。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根(gen)據(ju)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實(shi)施(shi)情(qing)況(kuang),定(ding)期(qi)組(zu)織(zhi)開(kai)展(zhan)重(zhong)點(dian)領(ling)域(yu)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實(shi)施(shi)效(xiao)果(guo)評(ping)估(gu)。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實(shi)施(shi)效(xiao)果(guo)評(ping)估(gu)應(ying)當(dang)包(bao)含(han)下(xia)列(lie)內(nei)容(rong):
(一)標準的實施範圍;
(二)標準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三)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或者技術委員會應當根據實施信息反饋、實施效果評估情況,以及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開展國家標準複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複審結論,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複審結論為修訂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或者技術委員會應當在報送複審結論時提出修訂項目。
fushenjielunweifeizhide,youguowuyuanbiaozhunhuaxingzhengzhuguanbumentongguoquanguobiaozhunxinxigonggongfuwupingtaixiangshehuigongkaizhengqiuyijian,zhengqiuyijianyibanbushaoyuliushiri。wuzhongdafenqiyijianhuozhejingxietiaoyizhide,youguowuyuanbiaozhunhuaxingzhengzhuguanbumenyigonggaoxingshifeizhi。
第四十四條 國家標準發布後,個別技術要求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可以通過修改單進行修改。修改單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youguanxingyexiehuihuozhejishuweiyuanhuitichu,guowuyuanbiaozhunhuaxingzhengzhuguanbumenanchengxupizhunhouyigonggaoxingshifabu。guojiabiaozhundexiugaidanyubiaozhunwenbenjuyoutongdengxiaoli。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強製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對強製性國家標準的製定、組織實施和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1990年8月24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第10號令公布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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