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fazhichu@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關於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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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關於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
當dang前qian,受shou國guo際ji局ju勢shi和he疫yi情qing影ying響xiang,部bu分fen領ling域yu出chu現xian價jia格ge異yi常chang波bo動dong。為wei維wei護hu市shi場chang價jia格ge基ji本ben穩wen定ding,強qiang化hua和he規gui範fan各ge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執zhi法fa,現xian就jiu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查zha處chu哄hong抬tai價jia格g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時shi如ru何he適shi用yong《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
(一)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捏造、散布生產、進貨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麵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6.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經(jing)營(ying)者(zhe)存(cun)在(zai)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情(qing)形(xing),但(dan)能(neng)夠(gou)證(zheng)明(ming)其(qi)行(xing)為(wei)屬(shu)於(yu)按(an)照(zhao)政(zheng)府(fu)或(huo)者(zhe)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要(yao)求(qiu)進(jin)行(xing)物(wu)資(zi)儲(chu)備(bei)或(huo)者(zhe)調(tiao)撥(bo)的(de),不(bu)構(gou)成(cheng)哄(hong)抬(tai)價(jia)格(g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
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會議、約談、書麵提醒等形式,公開告誡不得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單獨告誡。
(三)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製搭售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2.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3.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二、法律適用
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處罰。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關係緊張的虛假信息,引發市場恐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一年內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依法從重的情形。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處罰。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處罰。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罰。
三、工作要求
(一)tigaojiageyichangbodongchuzhinengli。gejishichangjianguanbumenyaojianquanshichangjiageyichangbodongyingjijizhi,wanshanyingjichuzhiyuan,qianghuajianceyujing,miqiezhangwojiagedongtai,yanpanfenxijiagezoushi,tigaojiageyichangbodongdeminruixing,zengqiangjianguandeyupanxing、有效性、針對性。
(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及時梳理投訴舉報線索,密切關注群眾反映問題,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商品的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
(三)充分發揮行政指導作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行政指導、行(xing)政(zheng)約(yue)談(tan)等(deng)形(xing)式(shi)進(jin)行(xing)提(ti)醒(xing)告(gao)誡(jie),做(zuo)好(hao)價(jia)格(ge)監(jian)管(guan)政(zheng)策(ce)解(jie)讀(du),督(du)促(cu)指(zhi)導(dao)經(jing)營(ying)者(zhe)依(yi)法(fa)合(he)規(gui)經(jing)營(ying),形(xing)成(cheng)良(liang)好(hao)社(she)會(hui)預(yu)期(qi)。密(mi)切(qie)關(guan)注(zhu)價(jia)格(ge)輿(yu)情(qing),及(ji)時(shi)回(hui)應(ying)社(she)會(hui)關(guan)切(qie),發(fa)布(bu)權(quan)威(wei)信(xin)息(xi),維(wei)護(hu)市(shi)場(chang)價(jia)格(ge)秩(zhi)序(xu)。
(四)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經營者哄抬服務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參照本意見。各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可ke以yi根gen據ju本ben意yi見jian,製zhi定ding具ju體ti實shi施shi意yi見jian。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發fa現xian經jing營ying者zhe哄hong抬tai價jia格g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應ying當dang依yi法fa移yi送song公gong安an機ji關guan。2020年2月1日公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同時廢止。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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