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務局 合肥市文化和旅遊局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合肥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6月18日
合肥市餐飲企業製止餐飲浪費工作監督檢查及獎懲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督促餐飲企業積極開展製止餐飲浪費工作,加大對餐飲浪費行為的監管力度,根據《合肥市製止餐飲浪費行為條例》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二)市及縣(市)、區、開發區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wen)化(hua)和(he)旅(lv)遊(you)等(deng)部(bu)門(men)按(an)照(zhao)工(gong)作(zuo)職(zhi)能(neng),對(dui)合(he)肥(fei)市(shi)餐(can)飲(yin)企(qi)業(ye)製(zhi)止(zhi)餐(can)飲(yin)浪(lang)費(fei)工(gong)作(zuo)實(shi)施(shi)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市(shi)精(jing)神(shen)文(wen)明(ming)建(jian)設(she)指(zhi)導(dao)委(wei)員(yuan)會(hui)辦(ban)公(gong)室(shi)負(fu)責(ze)對(dui)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提(ti)供(gong)的(de)、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宣傳報道。
(三)餐飲企業應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合肥市製止餐飲浪費行為條例》《合肥市餐飲行業製止餐飲浪費服務規範》(合商商貿〔2021〕39號)等有關規定,自覺主動製止餐飲浪費。
二、監督檢查
(一)製止餐飲浪費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餐飲企業是否執行餐飲業節約型標準,建立製止餐飲浪費製度;
2.餐飲企業是否在就餐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杜絕浪費的宣傳畫或者提示牌;
3.餐飲企業是否存在設置最低消費,或者以包間費、開瓶費等方式變相設置最低消費;
4.餐飲企業是否設計滿足不同消費需求的標準化菜肴或者套餐,提供半份菜、小份菜、位菜等,便於消費者選擇;
5.餐飲企業是否實行公筷公勺製、雙筷製,倡導分餐製;
6.餐飲企業是否標明菜品份量和價格,在套餐上注明建議消費人數,引導消費者適度合理點餐;
7.餐飲企業是否提示消費者將剩餘菜品打包,並提供打包服務;
8.提供外賣服務的餐飲企業,是否按照消費者的訂單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送餐,並使用環保、可降解包裝;
9.《合肥市餐飲行業製止餐飲浪費服務規範》(合商商貿〔2021〕39號)執行情況;
10.其他應監督檢查的內容。
(二)市及縣(市)、區、開發區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開展製止餐飲浪費監督檢查,可采用重點檢查、隨機抽查、暗訪等多種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商務部門牽頭組織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等單位聯合檢查,其中每半年聯合監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部門專項檢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三)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能及時糾正的應督促餐飲企業立即糾正;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理。
三、投訴舉報受理
(一)餐飲浪費投訴、舉報電話為:市長熱線12345。
(二)市及縣(市)、區、開發區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接到餐飲浪費等方麵的投訴、舉報,應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受理、調查處置,並反饋處理結果。
四、獎懲
(一)市及縣(市)、區、開發區商務部門牽頭,會同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等部門依據《合肥市製止餐飲浪費行為條例》《合肥市餐飲行業製止餐飲浪費服務規範》(合商商貿〔2021〕39號)等有關規定,根據餐飲企業製止餐飲浪費工作情況作出獎懲決定。獎勵措施為通報表揚等;懲戒措施分別為約談、處罰等。
(二)餐飲企業能夠認真執行《合肥市製止餐飲浪費行為條例》《合肥市餐飲行業製止餐飲浪費服務規範》(合商商貿〔2021〕39號)等有關規定,檢查中沒有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予以通報表揚等獎勵。
(三)餐飲企業沒有認真執行《合肥市餐飲行業製止餐飲浪費服務規範》(合商商貿〔2021〕39號)有關規定,檢查中發現一次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檢查中發現二次違反有關規定的,約談企業負責人;檢查中發現違反《合肥市製止餐飲浪費行為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罰。
五、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市場監管局和市
文明辦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18日起試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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