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的解讀
海關總署於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5號公布,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麵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現行《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自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通過對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源頭監管”,對(dui)保(bao)障(zhang)輸(shu)華(hu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和(he)推(tui)動(dong)貿(mao)易(yi)穩(wen)定(ding)發(fa)展(zhan)發(fa)揮(hui)了(le)重(zhong)要(yao)作(zuo)用(yong)。隨(sui)著(zhe)我(wo)國(guo)進(jin)口(kou)食(shi)品(pin)貿(mao)易(yi)量(liang)快(kuai)速(su)增(zeng)長(chang)以(yi)及(ji)消(xiao)費(fei)者(zhe)對(dui)進(jin)口(ko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要(yao)求(qiu)日(ri)益(yi)提(ti)高(gao),現(xian)行(xing)規(gui)定(ding)已(yi)不(bu)能(neng)適(shi)應(ying)新(xin)形(xing)勢(shi)的(de)要(yao)求(qiu)。為(wei)進(jin)一(yi)步(bu)發(fa)揮(hui)進(jin)口(kou)食(shi)品(pin)境(jing)外(wa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注(zhu)冊(ce)製(zhi)度(du)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源(yuan)頭(tou)治(zhi)理(li)中(zhong)的(de)重(zhong)要(yao)作(zuo)用(yong),優(you)化(hua)注(zhu)冊(ce)程(cheng)序(xu),明(ming)確(que)各(ge)方(fang)責(ze)任(ren),根(gen)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有必要對現行《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予以修訂。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落實《食品安全法》關於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規定。
將注冊範圍由原《目錄》列明食品的生產企業擴展至全類別食品的生產企業(第二條、第四條),充分發揮注冊製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源頭預防作用。
(二)引入《食品安全法》風險管理原則,進一步提升注冊管理效能。
根據對食品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食品安全曆史數據、消費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並結合國際慣例,確定對18類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采用“官方推薦注冊”模式(第七條、第八條),對18類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采用程序較簡化的“企業自主申請”模式(第九條)。此外,規定海關可以根據某類食品風險變化情況對相關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第六條)。
(三)進一步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明確企業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係,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第五條);規定已注冊企業自行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時,應主動暫停向中國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條)。
(四)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總結注冊管理經驗,補充細化注冊變更、延續、注銷及撤銷的適用情形,增強相關條款可操作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同時,強化境外官方主管機構責任,明確境外官方主管機構督促已注冊企業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的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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