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原《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於2012年3月1日發布施行,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也分別於2015年和2019年進行整體修訂,海關全麵深化改革和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我國進出口食品貿易量大幅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國際貿易摩擦、國(guo)際(j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麵(mian)臨(lin)新(xin)風(feng)險(xian)新(xin)挑(tiao)戰(zhan)等(deng)新(xin)形(xing)勢(shi)新(xin)變(bian)化(hua),都(dou)對(dui)海(hai)關(guan)進(jin)出(chu)口(kou)食(shi)品(pin)監(jian)管(guan)提(ti)出(chu)更(geng)高(gao)要(yao)求(qiu),現(xian)行(xing)規(gui)定(ding)已(yi)不(bu)能(neng)完(wan)全(quan)適(shi)應(ying)監(jian)管(guan)需(xu)要(yao),有(you)必(bi)要(yao)予(yu)以(yi)修(xiu)訂(ding)。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關於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辦法》以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為遵循,明確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製、國際共治”作為海關食品安全監管基本原則(第三條);同時通過增設一係列製度,建立更為科學、嚴格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製度。主要包括:建立境外國家食品安全管理體係和食品安全狀況評估審查製度,明確細化評估審查程序及內容(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在境外評估審查、指定口岸進口、指定監管場地、合格評定、控製措施等製度中充分貫徹《食品安全法》風險管理理念;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細化食品進口商自主審核義務(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在授權範圍內補充違反備案變更規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離海關指定或認可的場所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強相應規定的可操作性(第五章)。
(二)總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應對,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完善風險預警及控製措施。
新增《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作為立法依據(第一條);明確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作為進出口食品監管依據(第四條、第九條、第三十八條);細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有條件限製進口、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等控製措施的具體方式及適用情形(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qizhongtebiemingqueguidingjinkoushipinbeijianyichuanranbingbingyuantiwuranhuozheyouzhengjubiaomingnenggouchengweijianyichuanranbingchuanbomeijiede,haiguankeyicaiquzantinghuozhejinzhijinkoudekongzhicuoshi。
(三)固化海關全麵深化改革、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成果及執法經驗。
重點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流程與主要製度予以固化,明確進出口食品監督管理、進口食品現場查驗的具體內容(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固化《海關全麵深化改革2020框架方案》實施成果,新增出口申報前監管規定,進一步提升通關時效(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明確海關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水平(第六條)。
(四)優化整合海關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規章結構布局。
《辦法》整合吸納了進出口肉類產品、水產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5部單項食品規章中的共性內容,其他需進一步明確的事項將以規範性文件形式發布。同時,考慮到“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已由許可審批項目調整為備案管理,並已發布相關規範性文件,現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一並予以廢止。通過本次修訂,在海關進出口食品監管領域基本形成以《進出口食品管理辦法》為基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為輔,相關規範性文件為補充的執法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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