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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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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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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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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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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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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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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取得資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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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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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小作坊登記製度,食品小作坊應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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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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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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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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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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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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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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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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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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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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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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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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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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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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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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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guowangluoshipinjiaoyidisanfangpingtaihezijianwangzhandengfangshixiaoshoushipinde,yingdangyifaqudeshipinshengchanjingyingxukehuozhexiaocanyinbeianzhengming。wangluoshipinjiaoyidisanfangpingtaitigongzheheruwang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yingdangzaiwangzhanshouyehuozhejingyinghuodongzhuyemiandexianzhuweizhigongshishipinshengchanjingyingxukezhengming、營業執照、備案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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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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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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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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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業人員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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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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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並(bing)執(zhi)行(xing)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健(jian)康(kang)管(guan)理(li)製(zhi)度(du)。患(huan)有(you)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規(gui)定(ding)的(de)有(you)礙(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疾(ji)病(bing)的(de)人(ren)員(yuan),不(bu)得(de)從(cong)事(shi)接(jie)觸(chu)直(zhi)接(jie)入(ru)口(kou)食(shi)品(pin)的(de)工(gong)作(z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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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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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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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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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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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從事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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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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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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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衛生、無毒、無害要求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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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業人員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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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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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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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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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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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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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過程控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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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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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jin)止(zhi)生(sheng)產(chan)用(yong)非(fei)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食(shi)品(pin),或(huo)者(zhe)添(tian)加(ji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以(yi)外(wai)的(de)化(hua)學(xue)物(wu)質(zhi)和(he)其(qi)他(ta)可(ke)能(neng)危(wei)害(ha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物(wu)質(zhi)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用(yong)回(hui)收(shou)的(de)食(shi)品(pin)作(zuo)為(wei)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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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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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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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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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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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經營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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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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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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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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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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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添加劑;
(二)乳製品、罐頭製品、飲料等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采用非固態法發酵工藝生產的白酒;
(五)國家和省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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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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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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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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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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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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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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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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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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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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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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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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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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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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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過程控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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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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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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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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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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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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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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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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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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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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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過程控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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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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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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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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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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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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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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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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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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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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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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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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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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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過程控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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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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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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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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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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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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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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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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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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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jin止zhi生sheng產chan利li用yong未wei通tong過guo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安an全quan性xing評ping估gu的de新xin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生sheng產chan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新xin品pin種zhong,未wei通tong過guo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安an全quan性xing評ping估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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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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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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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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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過程控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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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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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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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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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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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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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九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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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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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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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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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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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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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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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過程控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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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產食品、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委(wei)托(tuo)方(fang)對(dui)委(wei)托(tuo)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承(cheng)擔(dan)法(fa)律(lv)責(ze)任(ren),並(bing)對(dui)受(shou)托(tuo)方(fang)生(sheng)產(chan)行(xing)為(wei)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受(shou)托(tuo)方(fang)對(dui)其(qi)生(sheng)產(chan)行(xing)為(wei)負(fu)責(ze),並(bing)接(jie)受(shou)委(wei)托(tuo)方(fang)的(de)監(jian)督(du)。
委(wei)托(tuo)方(fang)應(ying)當(dang)查(zha)驗(yan)受(shou)托(tuo)方(fang)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與(yu)受(shou)托(tuo)方(fang)約(yue)定(ding)食(shi)品(pin)的(de)安(an)全(quan)要(yao)求(qiu)。受(shou)托(tuo)方(fang)應(ying)當(dang)查(zha)驗(yan)委(wei)托(tuo)方(fang)的(de)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等(deng)相(xiang)關(guan)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並(bing)按(an)照(zhao)法(fa)律(lv)、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組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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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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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加工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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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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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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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衛生、無毒、無害要求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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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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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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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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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衛生、無毒、無害要求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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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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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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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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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衛生、無毒、無害要求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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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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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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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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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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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製定的名錄中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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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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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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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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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進行輻照加工,應當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對輻照加工食品進行檢驗和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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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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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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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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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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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誌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如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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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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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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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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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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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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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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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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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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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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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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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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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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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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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過程控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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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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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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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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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法條例》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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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衛生、無毒、無害要求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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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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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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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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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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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活動應當符合有關食品生產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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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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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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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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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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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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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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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警告,並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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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過程控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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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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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如實記錄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稱等內容,並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應當使用專用設備或者在專門區域貯存食品添加劑,並在貯存設備上或者專門區域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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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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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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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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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貨查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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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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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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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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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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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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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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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購進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進行查驗,如實記錄名稱、數量、供貨者名稱和聯係方式、購貨日期。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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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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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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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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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安全自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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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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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自(zi)查(zha)製(zhi)度(du),定(ding)期(qi)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狀(zhuang)況(kuang)進(jin)行(xing)檢(jian)查(zha)評(ping)價(ji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條(tiao)件(jian)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不(bu)再(zai)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要(yao)求(qiu)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采(cai)取(qu)整(zheng)改(gai)措(cuo)施(shi);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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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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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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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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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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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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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的包裝或者容器上應當如實標注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係方式、登記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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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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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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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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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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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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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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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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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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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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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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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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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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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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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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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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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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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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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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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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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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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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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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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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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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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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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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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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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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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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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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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谘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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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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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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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屬於單位違法的,還應當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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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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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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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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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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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召回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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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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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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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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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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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buanzhaozhaohuijihuazhaohuibuanquanshipinhuozhebuanzhaoguidingchuzhibuanquanshipinde,y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geiyujinggao,bingchuyiwanyuanyishangsanwanyuanyixiafa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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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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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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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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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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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buanzhaozhaohuijihuazhaohuibuanquanshipinhuozhebuanzhaoguidingchuzhibuanquanshipinde,y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geiyujinggao,bingchuyiwanyuanyishangsanwanyuanyixiafa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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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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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pinshengchanzheweiyizhaoguidingzhaohuihuozhetingzhijingyingde,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keyizelingqizhaohuihuozhetingzhijingying,shipinshengchanzheyingdangzhaohuihuozhetingzhisheng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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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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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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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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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召回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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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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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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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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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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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buanzhaozhaohuijihuazhaohuibuanquanshipinhuozhebuanzhaoguidingchuzhibuanquanshipinde,y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geiyujinggao,bingchuyiwanyuanyishangsanwanyuanyixiafakuan。
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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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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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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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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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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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buanzhaozhaohuijihuazhaohuibuanquanshipinhuozhebuanzhaoguidingchuzhibuanquanshipinde,y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geiyujinggao,bingchuyiwanyuanyishangsanwanyuanyixiafakuan。
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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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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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應當改正,可以自願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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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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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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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buanzhaozhaohuijihuazhaohuibuanquanshipinhuozhebuanzhaoguidingchuzhibuanquanshipinde,y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geiyujinggao,bingchuyiwanyuanyishangsanwanyuanyixiafakuan。
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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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召回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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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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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收(shou)到(dao)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的(de)召(zhao)回(hui)計(ji)劃(hua)後(hou),必(bi)要(yao)時(shi)可(ke)以(yi)組(zu)織(zhi)專(zhuan)家(jia)對(dui)召(zhao)回(hui)計(ji)劃(hua)進(jin)行(xing)評(ping)估(gu)。評(ping)估(gu)結(jie)論(lun)認(ren)為(wei)召(zhao)回(hui)計(ji)劃(hua)應(ying)當(dang)修(xiu)改(gai)的(d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修(xiu)改(gai),並(bing)按(an)照(zhao)修(xiu)改(gai)後(hou)的(de)召(zhao)回(hui)計(ji)劃(hua)實(shi)施(shi)召(zhao)回(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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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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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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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buanzhaozhaohuijihuazhaohuibuanquanshipinhuozhebuanzhaoguidingchuzhibuanquanshipinde,y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geiyujinggao,bingchuyiwanyuanyishangsanwanyuanyixiafa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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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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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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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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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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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buanzhaozhaohuijihuazhaohuibuanquanshipinhuozhebuanzhaoguidingchuzhibuanquanshipinde,y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geiyujinggao,bingchuyiwanyuanyishangsanwanyuanyixiafa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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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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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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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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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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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依yi法fa處chu置zhi不bu安an全quan食shi品pi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拒ju絕jue或huo者zhe拖tuo延yan履lv行xing的de,由yo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給gei予yu警jing告gao,並bing處chu二er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三san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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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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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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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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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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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buanzhaozhaohuijihuazhaohuibuanquanshipinhuozhebuanzhaoguidingchuzhibuanquanshipinde,yo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geiyujinggao,bingchuyiwanyuanyishangsanwanyuanyixiafa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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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召回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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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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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jubeijiudixiaohuitiaojiande,keyoubuanquan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jizhongxiaohuichuli。zaijizhongxiaohuichuliqian,yingdangxiangxianjiyishangdifang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bao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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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四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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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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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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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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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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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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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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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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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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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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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複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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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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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九條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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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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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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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網食品生產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麵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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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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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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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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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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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網食品生產者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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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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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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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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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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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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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將監管部門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不得撕毀、塗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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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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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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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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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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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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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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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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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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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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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在(za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有(you)效(xiao)期(qi)內(nei)連(lian)續(xu)停(ting)產(chan)超(chao)過(guo)六(liu)個(ge)月(yue)恢(hui)複(fu)生(sheng)產(chan)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恢(hui)複(fu)生(sheng)產(chan)五(wu)日(ri)前(qian)向(xiang)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或(huo)者(zhe)其(qi)派(pai)出(chu)機(ji)構(gou)報(bao)告(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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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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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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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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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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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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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新投產、停產後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食品小作坊每年應當對生產或者銷售的食品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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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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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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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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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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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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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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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sheng產cha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明ming知zhi是shi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消xiao費fei者zhe除chu要yao求qiu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外wai,還hai可ke以yi向xiang生sheng產chan者zh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者zhe要yao求qiu支zhi付fu價jia款kuan十shi倍bei或huo者zhe損sun失shi三san倍bei的de賠pei償chang金jin;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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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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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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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過程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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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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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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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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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述列出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外,企業還應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相關要求,全麵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有變化的,按照新的規定落實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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