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GB7718-2011 與相關食品安全通用標準的關係
1、GB 7718-2011與 GB 2760-2011 的關係
GB 7718-2011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 中(zhong)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通(tong)用(yong)名(ming)稱(che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通(tong)用(yong)名(ming)稱(cheng)可(ke)以(yi)標(biao)示(shi)為(we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具(ju)體(ti)名(ming)稱(cheng),也(ye)可(ke)標(biao)示(shi)為(we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功(gong)能(neng)類(lei)別(bie)名(ming)稱(cheng)並(bing)同(tong)時(shi)標(biao)示(sh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具(ju)體(ti)名(ming)稱(cheng)或(huo)國(guo)際(ji)編(bian)碼(ma) (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 )。在(zai)同(tong)一(yi)預(yu)包(bao)裝(zhuang)食(shi)品(pin)的(de)標(biao)簽(qian)上(shang),應(ying)選(xuan)擇(ze)附(fu)錄(lu)中(zhong)的(de)一(yi)種(zhong)形(xing)式(shi)標(biao)示(sh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當(dang)采(cai)用(yong)同(tong)時(shi)標(biao)示(sh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功(gong)能(neng)類(lei)別(bie)名(ming)稱(cheng)和(he)國(guo)際(ji)編(bian)碼(ma)的(de)形(xing)式(shi)時(shi),若(ruo)某(mou)種(zh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尚(shang)不(bu)存(cun)在(zai)相(xiang)應(ying)的(de)國(guo)際(ji)編(bian)碼(ma),或(huo)因(yin)致(zhi)敏(min)物(wu)質(zhi)標(biao)示(shi)需(xu)要(yao),可(ke)以(yi)標(biao)示(shi)其(qi)具(ju)體(ti)名(ming)稱(che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名(ming)稱(cheng)不(bu)包(bao)括(kuo)其(qi)製(zhi)法(fa)。加(jia)人(ren)量(liang)小(xiao)於(yu)食(shi)品(pin)總(zong)量(liang)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因此,食品添加劑應以 GB 2760 中規定的具體名稱、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為通用名稱,以GB 7718中相應章節的要求為形式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中進行標示。
2、GB 7718-2011與 GB 14880-2012 的關係
企業按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規定生產的營養強化食品必須按GB 7718-2011 規定標示終產品標簽。在標示配料表時,應選擇 GB 14880-2012 中的營養強化劑名稱作為通用名稱。
二、GB7718-2011與相關食品安全產品標準的關係
1、 GB 7718 2011 與嬰幼兒食品標準的關係
1. 1 GB 7718-2011與 GB 10765-2010 的關係
嬰兒配方食品除符合GB 7718-2011 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嬰兒配方食品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b) 可供6個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配方食品,應標明“6個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c) 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於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d) 嬰兒配方食品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1.2 GB 7718-2011與 GB 10767-2010 的關係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符合 GB 7718-2011 要求外,還應符合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 13432 的規定標示,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 100 千焦 (100 kJ )”含量的標示。
b)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的屬性[如乳基和(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及適用年齡。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1. 3 GB 7718-2011與 GB 10769-2010 的關係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除符合 GB 7718-2011 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 100 千焦(100 kJ )”含量的標示。
b) 標簽中應按 4. 4.4 的規定標明產品的類別名稱,如“嬰幼兒高蛋白穀物輔助食品”等。
c) 對“4. 1 嬰幼兒穀物輔助食品”應在標簽中標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
的適宜液體衝調”或類似文字。
2、GB 7718-2011與酒類標準的關係
2. 1 GB 7718-2011 與GB 2757-2012 的關係
蒸餾酒及其配製酒除符合GB 7718-2011 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錮酒及其配製酒》中的以下要求:
a) 蒸餾酒及其配製酒標簽除酒精度、警示語和保質期的標識外,應符合GB 7718 的規定。
b) 應以“ %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c)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d) 酒精度大於等於 10%vol 的飲料酒可免於標示保質期。
2. 2 GB 7718-2011與 GB 2758-2012 的關係
發酵酒及其配製酒除符合GB 7718-2011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製酒》中的以下要求:
a) 發酵酒及其配製酒標簽除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語和保質期的標識外,應符合 GB 7718 的規定。
b) 應以“ %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c) 啤酒應標示原麥汁濃度,以“原麥汁濃度”為標題,以柏拉圖度符號“°P”為單位。果酒(葡萄酒除外)應標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d)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應標示如“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語。
e)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於等於 l0%vol 的發酵酒及其配製酒可免於標示保質期。
3、GB 7718-2011 與非普通食品標簽管理辦法的關係
保健食品、轉基因食品、綠色食品等食品是需要經過審批程序並有配套管理辦法的幾類食品。預包裝形式的這些食品,其標簽標識除了符合GB 7718-2011外,還應符合相應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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