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黨政同責 保障食品安全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製規定》答記者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職責、考核監督、獎懲等作出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製定這樣一部黨內法規?
答:黨中央、國務院曆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出台了一係列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2013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指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也就是“四個最嚴”,來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明確並嚴格落實責任製。2016年12月(yue),習(xi)近(jin)平(ping)總(zong)書(shu)記(ji)在(zai)中(zhong)央(yang)財(cai)經(jing)領(ling)導(dao)小(xiao)組(zu)第(di)十(shi)四(si)次(ci)會(hui)議(yi)上(shang)強(qiang)調(tiao),各(ge)級(ji)黨(dang)委(wei)和(he)政(zheng)府(fu)要(yao)把(b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作(zuo)為(wei)一(yi)項(xiang)重(zhong)大(da)政(zheng)治(zhi)任(ren)務(wu)來(lai)抓(zhua)。李(li)克(ke)強(qiang)總(zong)理(li)也(ye)多(duo)次(ci)對(dui)落(luo)實(shi)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屬(shu)地(di)管(guan)理(li)責(ze)任(ren)提(ti)出(chu)要(yao)求(qiu)。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責任製,按照黨中央的統一安排,市場監管總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牽頭起草了《規定》。《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於推動形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現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將產生重大而積極的作用。
記者:《規定》的出台具有怎樣的意義?
答:《規定》是第一部關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的黨內法規,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到黨內法規層麵,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長效機製。
近年來,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guo務wu院y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決jue策ce部bu署shu,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的de重zhong視shi程cheng度du明ming顯xian提ti高gao,工gong作zuo力li度du不bu斷duan加jia大d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形xing勢shi總zong體ti穩wen定ding向xiang好hao。但d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仍reng麵mian臨lin不bu少shao困kun難nan和he問wen題ti,與yu新xin時shi代dai人ren民min群qun眾zhong對dui美mei好hao生sheng活huo的de需xu要yao還hai存cun在zai不bu小xiao差cha距ju,迫po切qie需xu要yao進jin一yi步bu壓ya實shi責ze任ren,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製zhi,為wei人ren民min群qun眾zhong飲yin食shi安an全quan提ti供gong堅jian強qiang製zhi度du保bao障zhang。
《規定》緊緊抓住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對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員等5個方麵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食品安全職責作出明確,既明確了職責“是什麼”,也明確了“怎麼幹”,還明確了履職到位與否“怎麼辦”,有利於進一步形成黨政領導齊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強大合力。
黨(dang)的(de)十(shi)九(jiu)屆(jie)三(san)中(zhong)全(quan)會(hui)作(zuo)出(chu)深(shen)化(hua)黨(dang)和(he)國(guo)家(jia)機(ji)構(gou)改(gai)革(ge)的(de)決(jue)定(ding),組(zu)建(jian)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總(zong)局(ju),進(jin)一(yi)步(bu)強(qiang)化(hu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總(zong)局(ju)黨(dang)組(zu)把(ba)保(bao)障(zha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作(zuo)為(we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的(de)首(shou)要(yao)責(ze)任(ren)。《規定》dechutai,weishipinanquangongzuotigonglexindezhidubaozhang,bijianggengjiayoulididucudifangluoshishipinanquanshudiguanlizeren,tuidongtishengdifangshipinanquangongzuoshuiping,genghaobaozhangrenminqunzhong“舌尖上的安全”。
記者:《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食品安全責任提出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ming確que地di方fang各ge級ji黨dang委wei和he政zheng府fu對dui本ben地di區q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負fu總zong責ze,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是shi本ben地di區q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第di一yi責ze任ren人ren,班ban子zi其qi他ta成cheng員yuan對dui分fen管guan行xing業ye或huo者zhe領ling域yu內nei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負fu責ze。
《規定》對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員等5個方麵的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職責作出明確: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麵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和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
記者:《規定》對食品安全相關領域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圍繞食品安全全鏈條全過程監管,《規定》涵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監管以及食品安全相關領域工作的責任。
其中,對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明確包括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糧食、教育、政法、宣傳、民政、建設、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行業或者領域與食品安全緊密相關的工作,以及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商務等領域工作。
《規定》將食品安全各個領域的工作都納入進來,並明確責任要求,有利於進一步形成各領域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記者:《規定》如何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職責?
答:《規定》明確了三大督促落實的手段。一是跟蹤督辦。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落實食品安全重大部署、zhongdiangongzuoqingkuangjinxinggenzongduban。ershilvzhijianzha。mingquedifanggejidangweiyingdangjiehexunshixunchagongzuoanpai,duidifangdangzhenglingdaoganbulvxingshipinanquangongzuozhizeqingkuangjinxingjianzha。sanshipingyikaohe。mingquedifanggejidangweihezhengfuyingdangchongfenfahuipingyikaohe“指揮棒”作用,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規定》著重強化了結果運用,明確跟蹤督辦、履職檢查、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
記者:在獎懲方麵,《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規定》堅持獎懲分明,堅持綜合運用考核、獎勵、懲戒等措施,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食品安全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規定》明確及時有效組織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並取得顯著成效的;連續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成績優秀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定》明確未履行《規定》職責和要求,或者履職不到位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違規插手、幹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規定》明確及時報告失職行為並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有效預防或者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損失、挽回社會嚴重不良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主動承擔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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