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多種返回上一段的現象,包括:回料、返工、調貨、撤回、召回等幾種。根據《食品安全法》、《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並參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實施指南,食品夥伴網對以上幾種返回上一階段的概念和處理應遵循的原則進行了整理,供參考。
1.相關概念
GB 14881-2013標準實施指南中提出了回料、返工等操作的基本概念。
1.1回料
即工藝回料,指工藝原因造成的重回生產線或重回上一生產階段的現象。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料頭、料尾重回生產線,半成品、各種原因停機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1.2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指生產結束後將未出廠的不合格產品重回生產線,包括包裝出現錯誤需要重新包裝、在出廠檢驗或生產線監控中發現水分等指標不合格但可經過重返整段生產線或部分工段通過工藝糾正缺陷,使產品成為合格品。
1.3調貨
即不同銷售區域或經銷商調換貨品,指合格產品出廠到達某一經銷商倉庫後,因銷售不暢、脫銷、發貨錯誤等原因,生產企業將特定產品從某一經銷商處取回改發至另一經銷商處。
1.4撤回
即ji出chu現xian非fe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問wen題ti返fan廠chang。包bao括kuo兩liang個ge方fang麵mian,一yi是shi直zhi接jie麵mian向xiang消xiao費fei者zhe的de合he格ge的de終zhong產chan品pin出chu廠chang後hou,因yin物wu流liu或huo者zhe經jing銷xiao商shang貯zhu存cun不bu當dang等deng原yuan因yin而er出chu現xian包bao裝zhuang破po損sun、水分超標、yansechayidengzhiliangquexian,huozhezaichanpinchuchanghoucaifaxianbiaoqianbuhegeerxuyaogaitiedengqingkuanghou,youqiyezhudongcongjingxiaoshangchuchehuichanpinbingjinxingpingguhoujinxingxiangyingchuli;二是指不直接麵向消費者的食品原輔料生產企業,出廠的產品出現質量缺陷、下遊產品調整等原因而由生產者主動撤回或按使用者要求撤回產品,經生產企業評估後采取糾正質量缺陷、改作他途或者無害化等相應處理。
1.5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zhong)規(gui)定(ding)的(de)有(you)證(zheng)據(ju)證(zheng)明(ming)出(chu)現(xi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問(wen)題(ti)或(huo)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後(hou)的(de)國(guo)家(jia)強(qiang)製(zhi)食(shi)品(pin)退(tui)市(shi)的(de)行(xing)為(wei)。退(tui)市(shi)食(shi)品(pin)包(bao)含(han)兩(liang)個(ge)方(fang)麵(mian),一(yi)是(shi)指(zhi)有(you)證(zheng)據(ju)證(zheng)明(ming)可(ke)能(neng)危(wei)害(ha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的(de)食(shi)品(pin)或(huo)已(yi)經(jing)出(chu)現(xi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問(wen)題(ti)的(de)食(shi)品(pin),該(gai)類(lei)食(shi)品(pin)無(wu)論(lun)是(shi)否(fo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均(jun)應(ying)盡(jin)快(kuai)從(cong)市(shi)場(chang)上(shang)回(hui)收(shou),對(dui)回(hui)收(shou)食(shi)品(pin)應(ying)采(cai)取(qu)無(wu)害(hai)化(hua)處(chu)理(li)、銷毀等措施處理;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風險的食品,如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對於該類退市食品,應該在評估後采取補救措施。
針對上述內容整理總結如表1所示:
表1 易混淆的返回前階段情況
2.召回/撤回/退貨食品處理原則
2.1不得進行再生產或銷售的召回/撤回/退貨食品
回收食品不得進行再生產或銷售。
(1)回收食品的界定
原質檢總局《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回收食品包括:
① 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② 由食品生產企業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③ 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④ 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被行政執法單位扣留、罰沒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2)回收食品處理方式
《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所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使用回收食品(無論是否超過保質期)作(zuo)為(wei)原(yuan)材(cai)料(liao)用(yong)於(yu)生(sheng)產(chan)各(ge)類(lei)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經(jing)過(guo)改(gai)換(huan)包(bao)裝(zhuang)等(deng)方(fang)式(shi)以(yi)其(qi)他(ta)形(xing)式(shi)進(jin)行(xing)銷(xiao)售(shou),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回(hui)收(shou)食(shi)品(pin)登(deng)記(ji)銷(xiao)毀(hui)製(zhi)度(du)。記(ji)錄(lu)應(ying)當(dang)包(bao)括(kuo)回(hui)收(shou)食(shi)品(pin)的(de)產(chan)品(pin)名(ming)稱(cheng)、產品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銷毀地點、銷毀方式、銷毀數量、銷毀時間、負責人員等內容。銷毀食品時應當有2人以上在場並簽字。
2.2可以采取補救措施處理後再次銷售的召回/撤回/退貨食品
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因標簽、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2)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0號)第二十五條:wangluoshangpinxiaoshouzheyingdangjianliwanshandeqiriwuliyoutuihuoshangpinjianyanhechulichengxu。duinenggouwanquanhuifudaochushixiaoshouzhuangtaideqiriwuliyoutuihuoshangpin,keyizuoweiquanxinshangpinzaicixiaoshou;對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