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天府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於2016年10月12日接消費者舉報,稱2016年9月24日在其轄區某商貿有限公司內購買的標識為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於2015年11月24日生產的雞鴨湯料,其標簽配料表標注為“豆子、黃豆、紅棗、霸王花、蟲草花、蓮米、花生米、白果、芡實、薏苡仁、枸杞”。舉報人認為蟲草花應為新食品原料蟲草子實體,按照相關規定,應標注“不適宜人群”。
經查,該產品配料中的“蟲草花”實為蛹蟲草。根據國家衛計委《關於批準蛹蟲草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號)《關於批準塔格糖等6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號)均規定“蛹蟲草”屬新食品原料,采用其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在其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按公告內容標注不適宜人群。該商貿有限公司共購進30袋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未標注“不適宜人群”的上述雞鴨湯料,銷售了20袋,銷售價7.50元/袋;其餘10袋在案發前已經退回了供貨商。
處理結果
天府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經審理後,認定該商貿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5.其他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在沒收了當事人違法所得的同時,給予了10000元罰款。
宣傳意義
新食品原料,是指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物品,包括: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和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例如要按規定標注食用限量、不(bu)適(shi)應(ying)人(ren)群(qun)等(deng)。消(xiao)費(fei)者(zhe)若(ruo)不(bu)能(neng)準(zhun)確(que)獲(huo)知(zhi)上(shang)述(sh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信(xin)息(xi),可(ke)能(neng)因(yin)食(shi)用(yong)不(bu)當(dang)而(er)損(sun)害(hai)健(jian)康(ka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保(bao)證(zheng)其(q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含(han)有(you)新(xin)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的(de)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說明書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否則,將按照《食品安全法》diyibaiershiwutiaodiyikuandeguidingchengdanxiangyingfalvzeren。xiaofeizhezaigoumaiheshiyongxinziyuanshipinshi,yidingyaorenzhenyuedushipinbiaoqianxinxi,zhuyiqixianliangjishiyongrenqun,ruguoshejidaoxujiaxuanchuandengweifaxingwei,keyixiangshipinyaopinjianguanbumenjinxingtousuhuozhijieqisuzhifayuanweihuqihefaqu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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