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天津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天津局)對《實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產品目錄》內食品的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需驗證HACCP體係的產品目錄》內食品的生產企業進行HACCP體係驗證。
第四條 天津局認證監管處(以下簡稱認證處)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天津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天津局設在各轄區的檢驗檢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受理、評審(技術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天津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按照“誰評審、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層級負責製。
第六條 chukoushipinshengchanqiyeyingdangjianliheshishiyiweihaifenxiheyufangkongzhicuoshiweihexindeshipinanquanweishengkongzhitixi,bingbaozhengtixiyouxiaoyunxing,quebaochukoushipinshengchan、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有關法定要求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第八條 從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備案評審員管理辦法》規定條件。
第二章 備案內容與程序
第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向所在地分支機構提交書麵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麵圖、車間平麵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的基本情況;
(五)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六)其他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第十條 分支機構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口國(地區)有特殊注冊要求的;
(二)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體係驗證的;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四)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需實施現場檢查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範圍由認證處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另行製定並調整。
第十三條 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經所屬分支機構審核通過,提交認證處。
認證處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並報主管局領導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麵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認證處製定並調整評審質量抽查計劃,對分支機構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抽查驗證。
認證處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四條 認證處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對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編號管理。
第十五條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屬分支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分支機構應當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複查,經複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
第十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xin)建(jian)或(huo)者(zhe)改(gai)建(jian)生(sheng)產(chan)車(che)間(jian)以(yi)及(j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衛(wei)生(sheng)控(kong)製(zhi)體(ti)係(xi)發(fa)生(sheng)重(zhong)大(da)變(bian)更(geng)等(deng)情(qing)況(kuang)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變(bian)更(geng)前(qian)向(xiang)所(suo)屬(shu)分(fen)支(zhi)機(ji)構(gou)報(bao)告(gao),並(bing)重(zhong)新(xin)辦(ban)理(li)相(xiang)關(guan)備(bei)案(an)事(shi)項(xiang)。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 認證處對分支機構實施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認監委。
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對所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上報認證處。
第十九條 認(ren)證(zheng)處(chu)應(ying)根(gen)據(ju)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和(he)出(chu)口(kou)食(shi)品(pin)風(feng)險(xian)程(cheng)度(du),製(zhi)定(ding)相(xiang)應(ying)備(bei)案(an)監(jian)管(guan)工(gong)作(zuo)方(fang)案(an)和(he)年(nian)度(du)計(ji)劃(hua),確(que)定(ding)對(dui)不(bu)同(tong)類(lei)型(xing)產(chan)品(pin)的(de)出(chu)口(kou)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的(de)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頻(pin)次(ci),並(bing)報(bao)國(guo)家(jia)認(ren)監(jian)委(wei)。
對僅通過文件審核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支機構應當結合出口食品的抽檢情況,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 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屬分支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二十一條 renzhengchuhefenzhijigouyingdangfenbiejianlichukoushipinshengchanqiyebeianguanlidangan,jishihuizongxinxibingnaruqiyexinyujilu。fenzhijigouyingdangshenzhachukoushipinshengchanqiyeniandubaogao,duicunzaixiangguanwentidechukoushipinshengchanqiye,yingdangjiaqiangjiandu、檢查。
認證處應當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二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屬分支機構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計劃。分支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將相關材料及時上報認證處。
第二十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上報認證處注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複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支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上報認證處暫停使用《備案證明》,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麵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三)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有效運行的;
(五)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第二十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上報認證處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
(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采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六條 天津局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第二十八條 供港澳食品、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細則取得《備案證明》,依據我國和進口國有關要求,向其所屬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由認證處統一向國家認監委推薦。
第三十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中采用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應當符合《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采用第三方認證結果試點工作實施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天津檢驗檢疫局認證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暫行)》(津檢認[2005]2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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