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shipinjingyingzhelvxinglebenfaguidingdejinhuozhayandengyiwu,youchongfenzhengjuzhengmingqibuzhidaosuocaigoudeshipin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bingnengrushishuomingqijinhuolaiyuande,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近日,陝西省市場監管局“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第一批)公布,其中第3個案例涉及無主觀故意的從輕處罰』
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水產經銷部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孔雀石綠)鱸魚(淡水)案
2021年11月2日,陝西省市場監管局委托陝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寶雞市渭濱區閩**水產經銷部銷售的活鱸魚(淡水)(購進日期為2021-11-01)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經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從西安海絲源商貿有限公司共購進鱸魚(淡水)64斤,銷售金額1083.8元。
鑒於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能正確認識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當事人采購活鱸魚時查驗了供應商許可證和其他合格證明,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決定從輕處罰,作出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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