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檢驗檢測市場營商環境,完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方式,提高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效率,依照《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資質認定申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yicixinggaozhiqizizhirendingsuoxutiaojianheyaoqiuyijitijiaocailiao,jianyanjiancejigouyishumianxingshichengnuoqifuhezizhirendingtiaojianhejishunengliyaoqiu,youzizhirendingbumenzuochuzizhirendingjuedingdefangshi。
第三條【適用範圍】
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場所變更時,資質認定部門均可以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許可。
第四條【職責分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後續核查工作。
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和後續核查工作。
第五條【告知事項】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認定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五)資質認定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承諾事項】
申請機構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並可隨時接受技術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七條【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應當由資質認定部門提供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見附件)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製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政務大廳或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便於檢驗檢測機構索取或者下載。
第八條【告知承諾方式申請】
檢(jian)驗(yan)檢(jian)測(ce)機(ji)構(gou)可(ke)以(yi)通(tong)過(guo)登(deng)錄(lu)資(zi)質(zhi)認(ren)定(ding)部(bu)門(men)網(wang)上(shang)審(shen)批(pi)係(xi)統(tong)或(huo)者(zhe)現(xian)場(chang)提(ti)交(jiao)加(jia)蓋(gai)機(ji)構(gou)公(gong)章(zhang)的(de)告(gao)知(zhi)承(cheng)諾(nuo)書(shu)以(yi)及(ji)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相(xiang)關(guan)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資(zi)質(zhi)認(ren)定(di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機(ji)構(gou)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5gegongzuorineizuochushifoushoulidejueding,gaozhichengnuoshuhexiangguanshenqingcailiaobuqiquanhuozhebufuhefadingxingshide,zizhirendingbumenyingdangyicixinggaozhishenqingjigouxuyaobuzhengdequanbuneirong。
第九條【審核與決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告知承諾要求的申請機構作出資質認定決定;能夠當場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
第十條【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資質認定部門和申請機構各自留檔保存,鼓勵申請機構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十一條【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辦理】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相關資質認定事項,檢驗檢測機構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資質認定。
第十二條【後續技術核查】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後的2個月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於技術評審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技術核查。
第十三條【技術核查要求】
現場技術核查評審員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範、評審準則實施核查,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現場技術核查結論。
現場技術核查評審員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核查工作和核查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技術核查要求】
現場技術核查評審員在核查中發現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機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整改期間,申請機構不得對涉及整改項對外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十五條【撤銷資質認定規定】
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資質認定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d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撤che銷xiao許xu可ke決jue定ding,並bing予yu以yi公gong布bu。申shen請qing機ji構gou被bei資zi質zhi認ren定ding部bu門men依yi法fa撤che銷xiao許xu可ke決jue定ding的de,應ying撤che銷xiao或huo者zhe替ti換huan其qi此ci前qian出chu具ju的de相xiang關guan檢jian驗yan檢jian測ce報bao告gao,由you此ci引yin發fa的de法fa律lv責ze任ren由you申shen請qing機ji構gou自zi行xing承cheng擔dan。
第十六條【信用檔案】
申請機構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由資質認定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第十七條【處罰規定】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資質認定工作人員處理規定】
資質認定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6月 1 日起施行。
來源於網絡,實際以相關部門發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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