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進一步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境外注冊申請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住所地海關提出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境外注冊申請,住所地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應當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二、受理申請後,住所地海關根據企業申請組織評審,結合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出(chu)口(ko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等(deng)情(qing)況(kuang),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上(shang)報(bao)海(hai)關(guan)總(zong)署(shu)推(tui)薦(jian)境(jing)外(wai)注(zhu)冊(ce),不(bu)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不(bu)予(yu)推(tui)薦(jian)境(jing)外(wai)注(zhu)冊(ce)。組(zu)織(zhi)評(ping)審(shen)和(he)審(shen)核(he)上(shang)報(bao)工(gong)作(zuo)應(ying)當(dang)在(zai)三(san)十(shi)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完(wan)成(cheng)。
如遇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完成評審和審核上報工作的,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且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三、海關總署根據相關國家(地區)要求或實際工作需要,統一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
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調整。
四、企業補正材料、整改或因組織生產等原因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通知規定的工作時限內。
五、獲得境外注冊的企業應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通過信息化係統向住所地海關提交是否持續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注冊條件的自我評定報告。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2023年1月29日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