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特膳食品名稱
征求意見稿明確應標注“特殊膳食用食品”,同時標注相應的特殊膳食食品名稱。通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名稱可以更明確地區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和普通食品。
02、聲稱條件
征求意見稿明確“不應對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作用聲稱”。
明確“含量標示值達到相應產品標準的最小值或允許強化的最低值時,可進行含量聲稱。”修訂後方便企業進行標簽管理,同時與其他相應的聲稱條件相一致(如GB 28050)。
03、強製標識內容
1、增加強製標示內容“預包裝特殊膳食食品(不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及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強製標示內容增加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和糖”。征求意見稿中,除嬰幼兒配方食品及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強製標示營養成分與GB 28050相協調。
2、當用份標示時,明確應在同一版麵標明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征求意見稿了進一步明確了標示方式,同時與GB 28050保持一致。
04、營養成分誤差範圍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不包括脂肪、飽和脂肪、糖和鈉)的實際含量不應低於標示值的80%,脂肪、飽和脂肪、糖和鈉的實際含量不應高於標示值的120%;並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由於增加了飽和脂肪和糖的強製標示,因此對於允許誤差範圍有所區分,對於限製性營養成分,如脂肪、飽和脂肪、糖和鈉采用≤120%標示值的“封頂”界限,其他成分仍遵循GB13432-2013版要求,即實際含量不應低於標示值的80%。
05、標示內容的豁免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麵麵積小於10cm2時,可隻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修改為“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麵麵積小於20cm2時,可以隻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 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麵麵積小於40cm2時,可以隻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營養成分表。”
鑒於嬰兒配方食品、特(te)殊(shu)醫(yi)學(xue)用(yong)途(tu)嬰(ying)兒(er)配(pei)方(fang)食(shi)品(pin)和(he)特(te)殊(shu)醫(yi)學(xue)用(yong)途(tu)配(pei)方(fang)食(shi)品(pin)的(de)特(te)殊(shu)性(xing),其(qi)營(ying)養(yang)成(cheng)分(fen)表(biao)不(bu)得(de)豁(huo)免(mian),與(yu)國(guo)際(ji)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如(ru)歐(ou)盟(meng)特(te)醫(yi)食(shi)品(pin)標(biao)簽(qian)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一(yi)致(zhi)。預(yu)包(bao)裝(zhuang)特(te)殊(shu)膳(shan)食(shi)用(yong)食(shi)品(pin)(不包括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豁免麵積大小與GB 7718保持一致。
06、附 錄
1、附錄A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
(1)“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拆分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和“幼兒配方食品”兩類,為與最新發布的《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相銜接。
(2)將“a)嬰幼兒配方食品”中“4)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調整至“c)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項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 1 歲以下及 1 歲以上人群的特醫食品,修訂後可以更好和監管銜接。
(3)增加“d)營養補充食品”類別,將輔食營養補充品、孕婦及乳母補充食品等已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產品類別重新整理歸類,同時新增“其他針對特定人群的營養補充食品”。修訂後可以更好的和營養補充品等相關特殊膳食食品標準銜接。
(4)將“e)運動營養食品”單獨列為一類。運動營養食品目前日益豐富,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標準引領下將成為一個重要食品類別。
(5)增加控製體重用配方食品、無麩質/difuzhishipindengchanpinleibiezuoweiteshushanshiyongshipin。xiudingliyouweigenghaodeshiyingteshushanshiyongshipinbiaozhundefazhan,jiangshangshujuyouxiangyingguojiabiaozhundeteshushanshiyongshipinlieruchushangshuleibiewaideqitateshushanshiyongshipin。
2、附錄 B 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和作用聲稱
“表 B.1. 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和“表 B.2. 允許使用的作用聲稱”,對部分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和作用聲稱進行規定。附錄B的含量聲稱和聲稱用語均為GB 13432-2013標準問答中規定的相關含量聲稱和聲稱用語,已經在行業中應用,修訂後允許使用含量聲稱的聲稱用語納入標準文本。
07、標準刪除內容
1、刪除營養素、營養成分術語定義。
“營養素”“營養成分”這兩個定義在《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已經有所規定,無需再次重複說明。
2、刪除“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關於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在《食品安全法》及GB 7718中均已明確說明,征求意見稿不再重複,更好地銜接GB 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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