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符合食品貯存條件的陳列或擺放設備,建議使用自帶溫度顯示的設備。
(三)食品經營者經營散裝食品的,應當具有盛放散裝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設備、銷售人員的洗手消毒設備、存放廢棄物的容器。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的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學曆,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有健全的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製度。
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製度、食品進貨查驗及記錄製度、貯存場所管理製度、不合格食品處置製度。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製度。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應當分開擺放。
散裝食品應當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接觸食品的人員、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 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與發放
第十二條shenqingrenkeyidaoxukejiguanshipinliutongxukeshoulichuangkouxianchangtichushenqing,yekeyitongguohulianwangtijiaoshenqing。tongguohulianwangshenqingshipinliutongxukede,jutiguanliguifanyoubeijingshigongshangxingzhengguanlibumenlingxingzhiding。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使shi用yong證zheng明ming以yi及ji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的de具ju體ti方fang位wei圖tu,已yi經jing取qu得de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且qie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未wei作zuo變bian更geng的de,經jing許xu可ke機ji關guan同tong意yi,可ke以yi不bu再zai提ti供gong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的de使shi用yong證zheng明ming;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學曆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明;
(六)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七)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麵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文本;
(九)申請乳製品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交銀行開戶名和賬號信息。
(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按照下列情形確認:
(一)擬設立企業的申請人為擬設企業的全體投資人;
(二)已設立企業的申請人為企業;
(三)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其隸屬企業為許可申請人;
(四)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其經營者為許可申請人;
(五)承租商場超市的場地或櫃台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商場超市為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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