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質監食〔2011〕182號
關於印發《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29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質檢總局2010年第88號公告)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我省食品生產發證檢驗工作,保證食品生產發證檢驗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省局製定了《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管理辦法(試行)》,經2011年6月14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1年7月1日起試行。
試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以下簡稱“發證檢驗”)管理,保證發證檢驗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ben)辦(ban)法(fa)所(suo)指(zhi)發(fa)證(zheng)檢(jian)驗(yan)是(shi)指(zhi)我(wo)省(sheng)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檢(jian)驗(yan)機(ji)構(gou)對(du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提(ti)交(jiao)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待(dai)檢(jian)樣(yang)品(pin)按(an)照(zhao)其(qi)產(chan)品(pin)標(biao)準(zhun)進(jin)行(xing)有(you)關(guan)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指(zhi)標(biao)的(de)檢(jian)驗(yan),並(bing)出(chu)具(ju)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的(de)行(xing)為(wei)。
第三條 遼寧省質監局(以下簡稱“省局”)對全省發證檢驗工作統一進行管理,市質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發證檢驗機構相關檢驗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發證檢驗工作資格的取得
(一)發證檢驗機構從事相應的發證檢驗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依法取得資質認定且相應的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
2、具有與其發證檢驗工作相適應的管理製度,明確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收費標準、信息報告、投訴處理、責任追究、檔案管理等各項製度,嚴格按照管理製度的要求開展發證檢驗工作;
3、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發證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
4、應當具備相應的發證檢驗信息網絡傳輸平台,並能夠保證及時傳輸發證檢驗報告等電子信息。
(二)食品檢驗機構按照自願的原則隨時向省局提交《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範圍申請表》(見附件1)。
(三)省局對食品檢驗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列入《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名錄》(見附件2)並對外公布。
(四)發證檢驗產品範圍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6個月應重新向省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 發證檢驗產品範圍
發證檢驗機構從事發證檢驗工作必須嚴格按照《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名錄》載明的發證檢驗產品範圍開展發證檢驗工作,嚴禁超範圍從事發證檢驗工作。
發證檢驗機構名錄由省局在省局許可網及省局門戶網站(www.12365.ln.cn)上及時公布。
第六條 發證檢驗產品範圍的變更
發證檢驗機構增加或減少發證檢驗產品範圍應向省局提交相應的《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範圍申請表》,經省局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並對外公布。
省局可根據發證檢驗工作的考核情況對各發證檢驗機構的發證檢驗產品範圍進行調整。
第七條 發證檢驗工作要求
(一)食品生產企業應在省局公布的發證檢驗機構名錄中自主選擇相應的發證檢驗機構。
(二)發證檢驗機構必須嚴格按省局批準的發證檢驗產品範圍從事發證檢驗工作,未經省局同意不得委托其它檢驗機構進行發證檢驗。
(三)發證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認真檢查並在抽樣單上作好驗收記錄。對符合規定的,應當接受;對樣品超期送達、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樣品損壞或超過保質期等情況的可以拒收。拒收情況應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市局。
(四)發證檢驗機構應按產品標準和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檢驗樣品,並自收到樣品後10日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日,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完成檢驗;完成檢驗後3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企業,並將檢驗報告電子文檔導入許可網。
發證檢驗紙質報告一式四份。一份由承檢機構存檔,另三份由發證檢驗機構在檢驗完成後15日內分別發送企業(一份)及企業所在地市局(二份)。
(五)發證檢驗應按照“收檢分離、盲樣處理”的原則開展發證檢驗工作,同時檢驗機構應製訂相應的發證檢驗工作管理製度,明確有關工作要求和工作職責。
(六)發證檢驗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檢驗、審核、批準三級簽字,要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審查細則等有關規定要求,檢驗數據科學、公正、準確。
(七)完成發證檢驗工作後,相應的樣品應至少保留3個月備查(或有效期內);發證檢驗的原始記錄、檢驗報告以及抽樣單應保留4年。
(八)每年7月10日前向省局報送上半年發證檢驗工作總結;每年1月1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發證檢驗年度工作總結。
第八條 檢驗報告內容要求
(一)檢驗報告首頁要有企業送樣人的姓名和聯係電話。
(二)檢驗機構存檔的檢驗報告應附抽樣單和檢驗收費憑據的複印件。
(三)發送市局(2份)的檢驗報告應附抽樣單原件。
第九條 發證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幹涉企業的選擇,也不得超發證檢驗產品範圍開展發證檢驗工作;
(二)禁止編造發證檢驗數據以及出具虛假的發證檢驗報告;
(三)禁止對企業不合格的產品重新進行發證檢驗,禁止通過對該企業其它樣品的檢驗來替代本次發證檢驗;
(四)發證檢驗收費標準不得超出國家有關規定;
(五)不得泄漏申請發證檢驗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六)未經省局同意,不得將發證檢驗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
第十條 省局和各市局對發證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發證檢驗機構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情況進行隨機檢查;
(二)不定期抽查發證檢驗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
(三)定期組織發證檢驗機構開展比對實驗。
第十一條 發證檢驗機構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省局予以通報批評:
(一)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 未按規定時限完成發證檢驗工作的;
(三) 未按規定要求遞送發證檢驗報告以及向省局報送發證檢驗報告電子信息的;
(四) 未按要求向省局提交發證檢驗工作總結和發證檢驗收費明細的;
(五) 借現場審查工作承攬發證檢驗業務或借機刁難企業的。
第十二條 發證檢驗機構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省局暫停其發證檢驗工作;情況嚴重的,禁止其從事發證檢驗工作: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情況嚴重的;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和第三項;
(三)未製訂發證檢驗工作管理製度或未嚴格落實“收檢分離、盲樣處理”工作原則以及發證檢驗工作資格暫停期間對外出具發證檢驗報告的;
(四)在發證檢驗工作中牟取不當利益的;
(五)出具的發證檢驗報告結果錯誤,造成重大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保存發證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或記錄不足以證明其數據和結果真實性的;
(七)在省局組織的發證檢驗比對實驗中存在重大問題的或不按要求參加發證檢驗比對實驗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試行。
遼質監食〔2011〕182號:《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下載:
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管理辦法(試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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