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範圍
1.1 為推進全國"三綠工程"建設,促進綠色市場認證工作,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網絡體係,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和《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製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綠色市場認證委托的受理、審核和評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規則適用的認證對象包括:蔬菜批發市場、水果批發市場、肉禽蛋批發市場、水產品批發市場、糧油批發市場、調味品批發市場等專營批發市場和農副產品綜合批發市場;食品生鮮超市等專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市場,以及大型綜合超市大賣場、倉儲式商場、便利店等兼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場所。
2. 認證準則
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
GB/T19220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
GB/T19221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標準審核細則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標準審核細則
3. 認證機構
3.1認證機構設立條件
3.1.1認證機構的設立應符合《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要求。
3.1.2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單位應熟悉農副產品流通行業組織的管理結構、經營環境、設施設備、商品準入過程和信用管理等狀況,熟悉食品安全、環境安全管理,熟悉該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
3.2.1 設立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3.2.2 國家認監委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與商務部共同進行初審。
3.2.3初審合格者,由國家認監委批準設立。
3.3認證機構應按《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和本規則要求從事綠色市場的認證活動。
3.4認證機構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4. 認證人員
4.1 認證機構中從事與綠色市場認證相關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教育、工作經曆,具備農副產品批發或零售市場相關工作的經驗或接受相關內容的培訓,並具有與市場所經銷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相應的質量、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方麵的專業知識。
4.2綠色市場認證的人員培訓由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組織。認證審核人員應通過審核能力培訓,並獲得審核員證書。培訓內容應包括標準知識、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環境管理、流通知識、市場管理以及現場審核技巧。
4.3 綠色市場認證培訓教材由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組織編寫。
5. 認證程序
5.1 認證受理
5.1.1 認證機構應向申請綠色市場認證的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明確其認證要求和相關信息:
a)認證工作程序;
b)認證業務範圍;
c)認證收費標準;
d)認證準則;
e)認證受理的條件。
5.1.2 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麵申請,並提供如下資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市場硬件設施、資產狀況、信用等級、經營情況等;
b)委托人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證明其合法經營的其他資質證明複印件;
c)委托人的市場管理體係文件及相關文件;
d)經營場所平麵布置結構圖;
e)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有關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f)保證執行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聲明;
g)其他需要的文件。
5.1.3認證機構應根據有關程序及時進行合同評審,並確保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和認證範圍在已認可的業務範圍內。
5.2.文件審查
認證機構應根據綠色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委托人提交的管理體係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
5.3預訪問(適宜時)
認證機構可根據需要,對申請認證的市場所交易的商品質量、市場硬件設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資質、管理體係及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初訪,以確定是否可以進行現場審核。
5.4 現場審核
5.4.1 審核時間(審核人日數)
認證機構應參考委托人的經營規模(分市場的個數、經營產品的品種等)、營業麵積和員工人數確定。
5.4.2 審核要求
認證機構依據綠色市場認證準則的要求,對委托人實施審核。
5.4.3 審核結果
5.4.3.1 項目審核結果
現場審核項目結果分為符合、一般不符合和嚴重不符合;不適用的項目應注明"不適用"。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基本相符時,該項目判為符合。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對係統不會產生重要影響時,該項目判為一般不符合。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且造成係統性失效或可造成嚴重後果時,該項目判為嚴重不符合。
5.4.3.2 現場審核結論
現場審核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推遲判定。
當所有項目審核結果均為符合時,現場審核結論為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有嚴重不符合項時,現場審核結論為不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存在一般不符合項,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時,現場審核結論為推遲判定。
獲得推遲判定結論的委托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並經認證機構驗證其有效性。對於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為"合格";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糾正措施不能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為"不合格"。
5.5 抽樣檢驗
5.5.1 對委托人所經銷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是認證審核的一部分。
5.5.2 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依(yi)據(ju)其(qi)對(dui)委(wei)托(tuo)人(ren)信(xin)譽(yu)的(de)信(xin)任(ren)程(cheng)度(du),策(ce)劃(hua)對(dui)委(wei)托(tuo)人(ren)經(jing)銷(xiao)的(de)產(chan)品(pin)的(de)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並(bing)形(xing)成(cheng)方(fang)案(an)。產(chan)品(pin)抽(chou)樣(yang)檢(jian)驗(yan)的(de)方(fang)案(an)應(ying)包(bao)括(kuo)抽(chou)取(qu)的(de)產(chan)品(pin)種(zhong)類(lei)、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樣本量與判定準則、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能力、檢驗設備和檢驗周期等內容。
5.5.3 認證機構應依據有關標準從進入市場銷售的農副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的樣本。
5.5.4認證機構應針對不同的產品及其特性,以及對安全的影響程度確定產品的全部或部分檢驗項目。
5.5.5 認證機構應指定有能力的檢測機構對樣本完成確定項目的檢驗。
5.6 認證決定
5.6.1 認證機構應對審核結果與抽樣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並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認證決定。
對於合格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並準予委托人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牌(誌)。
對於不合格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書麵通知其不能頒證的原因。
5.6.2 認證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副本報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備案。
5.6.3 國家認監委與商務部定期聯合公布綠色市場名單。
5.6.4 委wei托tuo人ren對dui認ren證zheng決jue定ding如ru有you異yi議yi,可ke向xiang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申shen訴su,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自zi收shou到dao申shen訴su之zhi日ri起qi,一yi個ge月yue內nei必bi須xu做zuo出chu處chu理li,並bing將jiang處chu理li結jie果guo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委wei托tuo人ren。
5.6.5 如ru果guo委wei托tuo人ren對dui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做zuo出chu的de處chu理li仍reng有you異yi議yi,可ke向xiang國guo家jia認ren監jian委wei和he商shang務wu部bu投tou訴su。國guo家jia認ren監jian委wei和he商shang務wu部bu自zi收shou到dao投tou訴su之zhi日ri起qi,一yi個ge月yue內nei做zuo出chu處chu理li,並bing將jiang處chu理li結jie果guo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委wei托tuo人ren。
5.6.6 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出(chu)具(ju)虛(xu)假(jia)的(de)認(ren)證(zheng)結(jie)論(lun),或(huo)者(zhe)出(chu)具(ju)的(de)認(ren)證(zheng)結(jie)論(lun)嚴(yan)重(zhong)失(shi)實(shi)的(de),由(you)國(guo)家(jia)認(ren)監(jian)委(wei)會(hui)同(tong)商(shang)務(wu)部(bu)進(jin)行(xing)調(tiao)查(zha),情(qing)況(kuang)屬(shu)實(shi)者(zhe)撤(che)銷(xiao)批(pi)準(zhun)文(wen)件(jian),並(bing)予(yu)公(gong)布(bu);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獲證後的監督
5.7.1 監督內容
監督內容至少包括:
a)質量體係運行情況;
b)顧客的投訴;
c)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情況;
d)監督檢查前是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項的關閉情況;
f)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5.7.2監督頻次
為確保獲證方的管理體係與相應標準的持續符合性,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機構每年應實施不少於一次的監督審核。
發生下述情況時,認證機構應考慮增加監督頻次:
a)獲證方受到消費者投訴;
b)獲證方發生重大變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場地環境、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商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相關影響企業符合性的管理體係更改等);
c)認證準則變化;
d)認證機構管理製度變更等其它情況。
5.7.3 獲證後的抽樣檢驗
認證機構可在必要時對獲證方的產品實施抽樣檢驗,作為監督審核的一部分。
5.7.4 結果評價
對於監督審核合格的獲證方,認證機構將保持其認證資格和允許其繼續使用認證標牌(誌);否則,應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證書,停止其使用認證標牌(誌),並對外公告。
5.8 複評
zairenzhengzhengshuyouxiaoqimanqian,renzhengjigouyingjinxingfuping,yiquedinghuozhengfangyurenzhengzhunzedechixufuhexing,bingyanchangqirenzhengzige。fupingdechengxuyingyuchupingchengxuyizhi。
6.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牌(誌)
6.1 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6.2 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認證標牌(誌)(以下簡稱認證標牌(誌))的使用應符合《綠色市場認證辦法》的規定。
6.3認證標牌(誌)的基本圖案
6.3.1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基本圖案
6.3.2綠色市場認證標誌基本圖案
6.4認證標牌(誌)的製作
認證標牌(誌)分為標準規格標牌和非標準規格標誌。
標準規格標牌為60cm × 37cm銅牌,顏色為金色底版,綠色圖案,由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統一監製;
承cheng擔dan統tong一yi製zhi作zuo標biao準zhun規gui格ge標biao牌pai的de企qi業ye必bi須xu對dui其qi製zhi作zuo技ji術shu和he防fang偽wei技ji術shu承cheng擔dan保bao密mi義yi務wu,未wei經jing國guo家jia認ren監jian委wei和he商shang務wu部bu的de授shou權quan,不bu得de向xiang任ren何he機ji構gou或huo個ge人ren提ti供gong統tong一yi製zhi作zuo的de標biao準zhun規gui格ge標biao牌pai和he製zhi作zuo工gong具ju。
非標準規格標誌可由獲證方自行製作,其規格可根據需要按基本圖案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6.5 認證證書和標牌(誌)的注銷、暫停和撤消
認證證書和標牌(誌)的注銷、暫停和撤消按《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7.認證變更
7.1變更內容
獲證方應將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經營場所、經營產品種類或產品、場地環境、設施和設備、商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其他影響企業管理體係符合性的變更情況及時通報認證機構。
7.2變更審核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方的變更情況進行審核,以確定其與認證準則的持續符合性。
7.3認證機構應對變更的主營產品進行必要的抽樣檢驗。
8. 認證收費
綠色市場認證按照《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於印發〈質量體係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212號)收取認證費用。
附件1: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標準審核細則
附件2: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標準審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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