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帶來食品防腐領域的重大變革,其中最受關注的調整之一是刪除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在澱粉製品中的使用要求。
zheyizhengcebiandongbingfeiouran,yifangmianyuanyuxiaofeizhejiankangyishitishengxiaduihuaxuefangfujideyulunyali,lingyifangmianshijinnianyanjiufaxianchangqiguoliangsherutuoqingyisuankenengzengjiaganzang、腎髒代謝負擔,尤其在澱粉製品消費頻次攀升的背景下,累積攝入風險不容忽視。
在此背景下,“具有防腐作用的香精香料”進入行業視野。這類物質憑借GB 2760-2024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寬鬆規定,以及部分天然香料固有的抑菌特性,被部分企業視為潛在的替代方案。
本次就聊聊香精香料的合規應用邊界與風險,供企業參考。
一、GB 2760-2024對香精香料的合規要求
1、食用香精香料的核心功能界定
GB2760-2024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則” 中明確界定:食用香精的使用目的是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食品的風味,不包括隻產生甜、酸、鹹味的物質,也不包括增味劑。這一規定確立了香精香料的功能屬性邊界 ―― 風味調節是其法定核心用途,任何脫離該核心的使用行為都可能偏離法規初衷。
這一界定與食品添加劑的“工藝必要性”原則一脈相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製定的核心邏輯之一是:僅允許為實現特定工藝目的的食品添加劑使用。
食用香精之所以可以“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要求,正是基於其在風味改良上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正常使用量下的安全性。但若企業將其主要用於防腐,則構成對“工藝必要性”原則的規避。
2、具有多功能香料的特殊要求
GB 2760-2024第1.4條針對特殊情況作出補充規定:具(ju)有(you)其(qi)他(t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功(gong)能(neng)或(huo)其(qi)他(ta)食(shi)品(pin)用(yong)途(tu)的(de)食(shi)品(pin)用(yong)香(xiang)料(liao),應(ying)配(pei)製(zhi)成(cheng)食(shi)品(pin)用(yong)香(xiang)精(jing)用(yong)於(yu)食(shi)品(pin)加(jia)香(xiang),在(zai)食(shi)品(pin)中(zhong)發(fa)揮(hui)其(qi)他(t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功(gong)能(neng)時(shi),應(ying)符(fu)合(he)本(ben)標(biao)準(zhun)相(xiang)應(ying)規(gui)定(ding)。
該條款明確列舉了苯甲酸、肉桂醛、雙乙酸鈉等典型例子,為多功能香料的使用設定了雙重約束:
(1)功能適配性要求:當香料同時具備風味調節與防腐功能時,若需發揮防腐作用,必須符合該物質作為防腐劑的使用規定,包括適用食品類別、最大使用量等。例如雙乙酸鈉雖可作為香料使用,但當其在食品中主要發揮防腐作用時,需遵守GB 2760-2024中關於肉桂醛作為防腐劑的限量要求(如在糕點中最大使用量為4.0g/kg),而非適用香料的 “適量使用” 規則。
(2)使用形式限製:此ci類lei多duo功gong能neng物wu質zhi需xu配pei製zhi成cheng香xiang精jing使shi用yong,但dan其qi功gong能neng屬shu性xing的de界jie定ding不bu因yin其qi存cun在zai形xing式shi而er改gai變bian。這zhe意yi味wei著zhe即ji使shi雙shuang乙yi酸suan鈉na被bei混hun入ru香xiang精jing複fu配pei體ti係xi,若ruo其qi在zai最zui終zhong食shi品pin中zhong的de作zuo用yong是shi防fang腐fu,仍reng需xu遵zun循xunGB2760中雙乙酸鈉作為防腐劑的使用要求。
這一規則核心目的在於防止企業通過“香精複配” 的形式規避特定添加劑的使用限製,確保無論物質以何種形式存在,均按其實際發揮的功能接受監管。
3、香精輔料的功能禁止性規定
GB 2760-2024第1.5條對香精輔料作出嚴格約束:作zuo為wei輔fu料liao添tian加jia到dao食shi品pin用yong香xiang精jing中zhong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不bu應ying在zai最zui終zhong食shi品pin中zhong發fa揮hui功gong能neng作zuo用yong,且qie需xu在zai達da到dao預yu期qi目mu的de的de前qian提ti下xia盡jin可ke能neng降jiang低di使shi用yong量liang。這zhe一yi規gui定ding進jin一yi步bu封feng堵du了le“借輔料實現防腐” 的合規漏洞。
實踐中,部分合成香精為延長自身保質期會添加苯甲酸鈉等防腐劑作為輔料。
但根據上述條款,這類輔料在最終食品中必須處於“非功能狀態”,即其含量應低至不足以發揮防腐作用。
若企業刻意選擇含高劑量防腐劑輔料的香精,意圖通過輔料實現食品防腐,則明顯違反該條款要求,構成超範圍“間接添加”防腐劑的行為。
二、標簽標示與實際功能的一致性原則
1、食品安全法規的核心要求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4明確規定,食品標簽內容應真實、準確,與食品實際情況相符。這一原則在食品添加劑標示中的具體體現,就是 “功能與標簽一致”―― 標簽標示的添加劑類別,必須與其在食品中實際發揮的主要功能相符。
這一要求具有雙重意義:
一方麵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能夠清晰了解食品中添加劑的用途;
另一方麵便於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通過標簽信息追溯添加劑的使用合規性。
若企業將主要用於防腐的香精香料僅標示為 “食用香精”,則構成標簽信息不實,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關於 “食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的強製性規定。
2、與“清潔標簽”趨勢的衝突
當前食品行業正興起“清潔標簽”浪潮,消費者對食品成分的透明度要求日益提高。天然香料因來源天然、安全性高,成為企業打造清潔標簽的重要選擇。但部分企業試圖借 “天然香精”之名行“防腐之實”,本質上是對清潔標簽理念的曲解。
真正的清潔標簽實踐,要求企業如實披露所有成分的實際功能。既符合GB 2760-2024關於多功能物質的標示要求,又滿足消費者知情權,反而獲得市場認可。
反之,若刻意隱瞞防腐用途,一旦被曝光,將嚴重損害品牌信譽,這與清潔標簽追求的“透明化”核心相悖。
三、企業潛在的合規風險
企業若違規將香精香料用於主要防腐目的且標示不當,可能麵臨多重行政處罰:
1、標簽違法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濫用食品添加劑處罰
若添加的香精香料中含肉桂醛、苯甲酸等物質,且其實際用量超過該物質作為防腐劑的限量要求,則可能被認定為 “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行業禁入風險
對於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可依法對其作出5年直至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處罰。
綜上,部分企業試圖通過“香精香料防腐 + 模糊標示”的方式規避監管,不僅違背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初衷,更麵臨嚴峻的法律風險與品牌危機。
從法規層麵看,GB 2760-2024通過明確香精香料的功能定位、多功能物質的使用規則、輔料的使用限製,已形成完整的合規監管閉環,企業試圖“鑽空子”的操作空間極為有限。
對食品企業而言,真正的破局之道在於回歸食品生產的本質 ―― 以合規為前提,以技術為支撐,以產品質量為核心。
通過構建完善的合規管理體係,采用科學的防腐技術,不僅能夠順利應對政策調整帶來的挑戰,更能借助“清潔標簽”的產品定位搶占市場先機。這既是對食品安全法規的敬畏,也是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