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規範銷售後的食品存在不合格或不安全時必須的召回,包括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繼續擴大。
2. 範圍
適用於已銷售並確定為不安全批次的食品的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工作。
3. 職責
3.1. 食品安全負責人負責食品召回及處理的統揮調度,包括通知召回、實施召回、對召回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製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向當地政府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3.2. 品控部負責對食品安全不合格信息進行分析評估,並適時提出食品召回建議,負責召回食品的驗證。
3.3. 采購銷售部負責向顧客發出食品召回通知並組織做好食品的召回工作。
3.4. 生產部負責召回食品的處理。
3.5. 廠長負責對食品召回方案的批準,確保食品召回過程所須資金和資源的供應。
4. 內容
4.1. 食品召回的時機
當不安全批次食品已經銷售出去,應啟動召回程序,包括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以下情形會觸發召回程序:
4.1.1. 顧客的投訴;
4.1.2. 監管部門檢查發現不安全食品,責令召回;
4.1.3. 媒體曝光的不安全食品或事件;
4.1.4. 本企業內部檢查發現不安全批次的食品已經交付;
4.1.5. 其他的改變(包括技術、法律行規和突發事件)影響到已交付的食品質量或安全。
4.2. 食品召回級別的確認
4.2.1. 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
4.2.2. 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健康損害;
4.2.3. 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
4.3. 食品召回機製的建立
4.3.1. 成立食品召回應急小組
4.3.2. 需要召回食品時,食品安全負責人牽頭成立食品召回應急小組,明確食品召回應急小組成員的職責,包括通告、回收、運輸、防護、驗證、處理等。小組成員來自品控部、倉庫、辦公室、生產部。
4.3.3. 食品召回應急小組按職責的規定迅速開展工作。
4.3.4. 立即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產。
4.4. 信息反饋與分析
4.4.1. 信息反饋
4.4.1.1. 辦公室將顧客反饋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填寫在《客戶投訴處理記錄》上,連同顧客的書麵投訴報交食品安全負責人。
4.4.1.2. 本企業內部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時,發現人應以《收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評估信息記錄》的形式及時向食品安全負責人報告。
4.4.1.3. 對國家抽檢發現本企業食品不安全、國家責令召回食品、媒體對本企業食品的負麵報道等信息,發現者或接收者應及時以《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評估記錄》的形式向食品安全負責人報告。
4.4.2. 信息分析
食品安全負責人對收到的信息進行分析,如果發現食品不召回就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時,應組織食品召回;對政府監管部門責令召回的,應無條件立即組織召回,並向廠長報告。
4.5. 食品召回的實施
4.5.1. 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4.5.2. 二級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4.5.3. 三級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4.5.4. 食品召回應急小組成立後,應根據職責分工,由指定人員立即查閱《銷售、運輸、交付記錄》,追溯食品去向,擬定發給經銷商的《食品召回通知單》或通告公眾的公告文,通知單或公告文上應寫明召回食品的名稱、規格、批次、出現的問題及嚴重程度。
如果食品不安全與原料有關,則還需擬定《食品不安全問題緊急報告》,通知原輔材料供應商原料可能存在的問題,並要求其暫停供應相關原料,並查找原因予以答複。
食品安全負責人應填寫《食品不安全問題緊急報告》,提交當地政府監管部門。
4.5.5. 食品召回應急小組根據發貨記錄將《食品召回通知單》發給需召回食品區域的經銷商,要求經銷商停止銷售需召回的食品,並將這些食品下架、封存,盡快運回本企業。對運回本企業的食品,倉庫應做好隔離、封存和標識。
4.5.6. 如食品已流入消費者手中,此時本企業應通過媒體及網絡向消費者公告需召回食品的相關信息(如生產日期、食品名稱、批號、不合格原因等),以及食品召回的網點、途徑,同時向消費者申明不要再使用該批次食品。
4.5.7. 倉庫應停止發出與召回食品同次的庫存食品,對這些食品做好隔離、封存和標識,等待處理。
4.5.8. 廠長應並立即停止生產該產品,並確保食品召回過程所須資金和資源的供應。
4.6. 召回食品的處理
4.6.1. 食品召回後,食品召回應急小組應對召回食品及相關庫存食品進行評價並提出處理意見,以《不安全食品召回措施報告》的形式上報食品安全負責人批準。
4.6.2. 相關部門按《不安全食品召回措施報告》上的處理決定對召回食品及相關庫存食品進行處理,包括對召回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方式。
4.6.3. 召回處理記錄應真實記錄在《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處理記錄》。
4.7. 糾正和完善
4.7.1. 食品召回完成後,食品安全負責人應組織食品召回應急小組和有關部門對食品召回的情況進行總結。
在總結中,應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明確食品召回涉及的銷售區域及食品種類、數量,召回食品的處理結果,召回對企業信譽的影響,召回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情況,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形成《不安全食品召回總結報告》。
總結的結論應上報廠長及當地政府監管部門。
4.7.2. 品控部依據總結的結論向各部門發出《糾正預防措施單》,對糾正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監督驗證。
4.7.3. 食品安全負責人應適時組織進行食品召回演習。
通知相關方的方式、召回工作的各項措施(包括食品追溯)、受影響食品的處置等應在實施演習時使有關人員掌握。
演習後應總結經驗教訓,並將這些經驗教訓作出記錄以便對相關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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