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查詢最新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範中對溫度的要求進行彙總,如標準和規範更新修改後可能會有所變化,僅給大家參考和學習!
一、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要求:
5.1.9.1 應根據食品生產工藝和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貯存的要求,配備溫度和/或濕度控製設施,如加熱、除濕、冷卻、冷凍等設施。
5.1.9.2 應根據監控生產車間、倉庫、留樣區域、實驗室的溫度和/或濕度的需要,配備用於監測溫度和/或濕度的設施,必要時配備報警裝置。
二、GB 1269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範》要求:
預冷設施溫度:0-4℃;
分割車間溫度:≤12℃;
凍結間溫度:≤-28℃;
冷藏儲存庫溫度:≤-18℃;
清洗熱水溫度:≥40℃;
消毒用熱水溫度:≥82℃;
冷卻後,畜肉中心溫度:≤7℃,禽肉中心溫度≤4℃,內髒產品溫度:≤3℃;生產冷凍產品時,應在48h內使肉的中心溫度:≤-15℃,方可進入冷藏儲存庫。
三、GB 2079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肉和肉製品經營衛生規範》要求:
冷卻肉(冷鮮肉)中心溫度:0-4℃
凍肉中心溫度:≤-15℃
運輸:冷卻肉(冷鮮肉)及冷藏食用副產品中心溫度:0-4℃,箱體內溫度:0-4℃,凍肉及冷凍食用副產品中心溫度:≤-15℃,箱體內溫度:≤-15℃;
貯存:冷卻肉(冷鮮肉)、冷藏食用副產品中心溫度:0-4℃,凍肉、冷凍食用副產品中心溫度:≤-18℃;
銷售:冷卻肉(冷鮮肉)、冷藏食用副產品中心溫度:0-4℃,凍肉、冷凍食用副產品中心溫度:≤-15℃。
四、GB/T 2730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肉及肉製品生產企業要求》和GB 19303《熟肉製品生產衛生規範》要求:
預冷間/設施溫度:0-4℃;
分割間、肉製品加工車間的溫度:<12℃;
凍結間溫度:<-28℃;
冷藏庫溫度:<-18℃;
包裝車間的溫度:<10℃;
解凍和醃製車間的溫度:<4℃。
冷凍畜、禽產品貯藏溫度:<-18℃;
鮮畜、禽產品貯藏溫度:0-4℃;
醃製間溫度:<4℃;
冷凍庫:<-18℃;
內包裝車間溫度:<12℃;
冷藏的熟肉製品貯存溫度:0-4℃;
冷凍的熟肉製品貯存溫度:<-18℃;
清潔消毒溫水溫度:40-55℃,熱水溫度:≥82℃。
五、GB 1740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糖果巧克力生產衛生規範》要求:
成品和半成品貯存和運輸
溫度:≤30℃;
濕度:≤70%。
六、GB 2992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要求:
清潔作業區的環境及動態控製要求
溫度:16-25℃,最低監控頻次:2次/班;
濕度:≤65%,最低監控頻次:2次/班。
七、GB 2094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水產製品生產衛生規範》要求:
冷藏庫溫度:0-4℃;
冷凍庫溫度:≤-18℃。
八、GB/Z 21701《出口禽肉及製品質量安全控製規範》要求:
包裝間及庫房
冷凍庫溫度:≤-28℃;
冷藏庫溫度:≤-18℃。
屠宰加工
分割間溫度:≤12℃;
預冷後禽體中心溫度:0-4℃。
儲存
冰鮮禽肉中心溫度:0-4℃,儲存設施溫度:0-4℃,空氣相對濕度:90-95%。
九、GB 3165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
烹飪後的食品再加熱,應將其中心溫度迅速加熱至70℃以上
烹飪後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溫度以上,60℃以下的存放時間不應超過2h;
存放時間超過2h的,應按照6.7要求再加熱或者廢棄;
烹飪完畢至食用時間需超過2h的,應在60℃以上保存,或按要求冷卻後進行冷藏。
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
冷藏:0-8℃
冷凍:<-12℃
溫度查驗:查驗期間,盡可能減少食品的溫度變化。冷藏食品表麵溫度與標簽標識的溫度要求不得超過+3℃,冷凍食品表麵溫度不宜高於-9℃。
專間內溫度:≤25℃;
烹飪中心溫度:≥75℃。
冷卻:可采用將食品切成小塊、攪拌、冷水浴等措施或者使用專用速冷設備,使食品的中心溫度在2小時內從60℃降至21℃,再經2小時或更短時間降至8℃。
再加熱:高危易腐食品熟製後,在8℃~60℃條件下存放2小時以上且未發生感官性狀變化的,食用前應進行再加熱。再加熱時,食品的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
食品配送:
燒熟後2小時,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後4小時。
燒熟後按照本規範高危易腐食品冷卻要求,將食品的中心溫度降至8℃並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後24小時。供餐前應按本規範要求對食品進行再加熱。
消毒溫度:
蒸汽、煮沸:溫度一般控製在100℃,並保持10分鍾以上;
采用紅外線消毒:溫度一般控製在120℃以上,並保持10分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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